渝民办〔2018〕59号
各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局管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8〕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开展的,面向各系统各行业的创建示范活动。重点是清理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区县和乡镇(街道)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为加强党的建设,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依据。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或者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三、实施步骤。集中清理工作分自查自纠、汇总审核、上报审查、公开目录四个阶段进行。
各社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填写并上报《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附件2),我局梳理汇总提出建议保留、建议合并、建议取消三类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上报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上报审查,并公开目录。
清理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已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未按本次清理工作要求上报的,今后一律不得开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示范活动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创建示范活动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明确工作责任,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清理。
(二)按时报送材料。直接登记和市民政局主管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务必于2018年5月4日前将附件1、附件2的纸质件、电子档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无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仍须盖章后报送,在“活动名称”栏填“无”。凡未按时报送清理材料的社会组织,一律视为没有拟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报送材料。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向原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材料。
联系人:匡永良89188032
电子邮箱:519012354@qq.com
传 真:89188063
附件:1.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式样)
2.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式样)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
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式样)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保留的创建活动 | |||||||||||||
序号 |
活动名称 |
创建层级 |
主办单位 |
开展依据 |
周期 |
备注 | |||||||
牵头单位 |
协办单位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相关表述 | |||||||||
拟合并的创建活动 | |||||||||||||
序号 |
合并前 活动名称 |
创建层级 |
合并前主办单位 |
开展依据 |
合并前周期 |
合并后 活动名称 |
合并后主办单位 |
合并后周期 |
备注 | ||||
牵头单位 |
协办单位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相关表述 |
牵头单位 |
协办单位 | |||||||
拟取消的创建活动 | |||||||||||||
序号 |
活动名称 |
创建层级 |
主办单位 |
开展依据 |
周期 |
备注 | |||||||
牵头单位 |
协办单位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相关表述 | |||||||||
注:1.创建层级指市级、市级部门、区县、区县部门、乡镇(街道)。
2.“开展依据相关表述”请填写文件中与开展该活动直接相关的文字内容。
3.拟取消的活动,如没有《通知》规定的政策法规依据,可在“文件名称”栏填写“无”。
4.虽具有《通知》规定的政策法规依据,但仍拟取消的活动,须填写“开展依据”相关栏目,并在“备注”栏说明拟取消的原因。
5.没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仍须盖章后报送,在“活动名称”栏填写“无”。
6.本表及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电子文档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内网邮箱发送至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联系人:邵石
瑛,联系电话:86867197、15922777553,传真:86868605。
附件2
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式样)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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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单位 |
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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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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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 依据 |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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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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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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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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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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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示范数量 |
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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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时间 |
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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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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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保留项目 |
是否合并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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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结果发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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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1.拟保留或合并的活动须逐项填写此表。
2.活动名称须与《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一致。
3.“经费来源”栏可填写财政拨款、自筹、收费等。
4.活动结果发布方式可填写“社会公开发布”“发文”“授牌”等。
5.本表应同时附上以下3份文件:①开展活动的依据文件全文;②活动管理办
法;③最近一次开展活动相关文件(包括部署开展活动和发布活动结果的发
文)。
6.本表及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电子文档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内网邮箱发送至
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联系人:邵石瑛,联系电话:86867197、15922777553,
传真:86868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