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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5-02
  • 发布日期
  • 2018-05-02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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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5-02 来源:市民政局
字 号:


 

渝民〔201854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市救助管理站

    现将《重庆市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秦永华

联系电话:88563070

    箱:179574949@qq.com

 

 

 

                            重庆市民政局

                           2018423

 

 

重庆市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三大攻坚战的重要指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切实维护好广大孤弃儿童的合法权益,吸取广东练溪事件深刻教训,举一反三,防范化解儿童福利工作领域的重大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孤弃儿童保障水平,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把集中开展此次专项检查作为当前儿童福利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摸清底数、全面排查漏洞、全面进行整改,通过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制度机制等,化解儿童福利工作中的重大风险隐患,履行好法律政策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不断提升孤弃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孤弃儿童养育基本情况,并将相关数据全面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信息系统”),实现对全市孤弃儿童养育基本情况动态掌握,及时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漏洞。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机制,健全相关标准规范,打造一批理念先进、管理规范、养治教康服务齐全、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儿童福利机构,持续提升儿童福利工作制度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改善孤弃儿童养育质量。

三、排查内容

此次大排查中所称孤弃儿童是指孤儿和被遗弃儿童,具体包括:失去父母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含打拐解救儿童中的此类儿童);民办机构收留抚养的疑似孤儿、被遗弃儿童;经3个月寻亲程序,仍未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等。

此次大排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儿童福利机构(含设有儿童部或者具有儿童养育职能的社会福利机构,下同)中孤弃儿童养育情况。重点检查安全、消防、卫生、应急、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机构内儿童养治教康工作开展情况;家庭寄养工作开展情况;对在福利机构外养育、就医、就学、康复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实情况;民政部门对本辖区儿童福利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等。

(二)民办机构收留孤弃儿童情况。重点检查《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和《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民发〔201499号)落实情况。

(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情况。重点检查对散居孤儿身份的审核情况、生活费发放情况,对散居孤儿实际监护情况和生活状况的掌握情况等。

(四)儿童收养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送养工作开展情况,收养登记档案建立保存情况,收养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收养与捐赠款脱钩工作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10日前完成)。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立即启动动员部署工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出台本地实施方案,并迅速传达到乡镇(街道)、村(居)及区县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儿童收养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我局将配合民政部组织开展专项培训,解读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相关要求,培训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使用方法。培训对象为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分管局长、业务科室人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负责人等。

(二)摸底排查阶段(5月底前完成)。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儿童福利机构要对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办机构儿童养育情况自查和检查表》(附件1)、《散居孤儿保障工作、收养工作自查和检查表》(附件2)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对于民办机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主动上门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动员或协助其填写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查。依托信息系统,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核对更新孤弃儿童养育情况相关信息(包括所有委托到其他机构养育、就医、就学、康复的儿童信息),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核对更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所在地民办机构收留孤弃儿童等相关信息。对于已经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要根据摸查情况认真核对,对于尚未录入的数据要及时补录,确保信息系统中所有数据实时、准确、完整。对于仍由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抚养的,3个月寻亲程序仍未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信息,可以在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核对更新。

    (三)检查整改阶段(6月25日前完成)。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实现对辖区内儿童福利机构、收留孤弃儿童的民办机构实地检查全覆盖。对于不符合附件1、附件2中检查指标要求的,原则上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整改台账,确定整改方案及期限。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完成检查后,于62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以纸质件、电子件(报告内容应包括动员部署情况、摸底排查基本情况、信息系统使用情况、检查整改基本情况等)报市局社会事务处,纸质件须加盖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印章。

(四)专项督查阶段(727日前完成)

市民政局将采取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孤弃儿童养育情况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专项督查情况反馈给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

请各地依托信息系统将检查整改后的最新情况和数据进行更新,于727日前报送市局社会事务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工作事关广大孤弃儿童利益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长效机制,将防范化解风险工作长久推进下去,持续提高儿童福利工作整体水平。

(二)层层压实责任。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作为大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细化方案、压实责任,狠抓落实。要建立严格的责任体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整改到人。要精心选择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检查组负责人,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负责,发现问题要当场指出,并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检查组成员均应在检查表上签字。

三)坚持实事求是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摸底排查中要做到精准详实,并安排专门力量依托信息系统对基础数据进行逐项统计,一一核实,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无死角。对于需要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的,要及时主动汇报。对于关键数据不准确、主要问题未发现、发现问题未报告、检查工作走过场、整改工作不到位的要严肃处理。

市民政局建立阶段通报制度,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分别于58日、528622将动员部署、摸底排查、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并于428日报送各区县民政局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工作联络员名单。

 

附件:1.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办机构儿

         童养育情况自查和检查表

          2. 散居孤儿保障工作、收养工作自查和检查表

      3. 各区县民政局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工作联络员名单

                       

 

 

                          重庆市民政局

                             2018424


附件1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办机构儿童养育情况自查和检查表

  

检查单位:                             被检查机构:                                 检查时间:

检查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

儿童福利机构

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办机构

()

机构人员资格

 

 

 

1

已办理机构事业法人登记。

已在工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业务范围包括抚养儿童内容的为符合。

查看证照、章程等


2


应当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

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办机构未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为不符合。

查看相关协议


3

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

不具有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为不符合。

查看证照


()

机构人员资格

 

4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内设医疗机构,但不具有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为不符合。

查看证照


5

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励等激励制度。

1项制度为部分符合,2项及以上为符合。

查看制度文本


(二)入院

程序

6

对查找不到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保存捡拾报案证明。对所有弃儿进行了寻亲公告并采集DNA

按照规定程序对此类儿童100%保存了捡拾报案证明,100%进行了寻亲公告并采集DNA的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对照儿童花名册查看公告记录,查看DNA采集记录


7

对于公安机关移交的打拐解救儿童,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DNA接收儿童1个月后在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网上进行寻亲公告;儿童被收养或者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于3日内将该儿童信息从寻亲公告网上撤下。

打拐解救儿童100%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对照儿童花名册查看DNA采集记录、查看公告记录,与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网信息进行核对


(二)入院

程序

8

接收儿童后,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确实无法及时送医疗机构的,应当隔离照料。

接收儿童后24小时内进行体检,且期间进行隔离照料的为符合;接收儿童后3日内体检,且期间进行隔离照料为部分符合。

查看入院记录、体检报告等


9

为查找不到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办理了机构集体户口。

在寻亲公告结束后6个月内为此类儿童100%办理了集体户口为符合,1年内100%办理了集体户口为部分符合。

查看档案,查看集体户口


10

对儿童进行入院评估,根据儿童情况和特点确定送养、机构抚养和家庭寄养等安排。  

有入院评估制度且已开展工作并能据此提供相应儿童服务的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查看制度、评估记录、照护记录


(三)院内

养育

 

11

机构应当设置服务必需的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康复室、档案室、厨房、餐厅、值班室、卫生间、储藏室、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等功能区域。

功能区域和设备均符合为符合;缺少其中1-3项的为部分符合;缺少3项以上的为不符合。

现场查看机构设置、设施配备,查看设备采购记录


12

除无法自理的重度残疾儿童外,儿童福利机构对于6周岁以上儿童,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

未达到的为不符合。

查看儿童花名册,现场查看儿童生活区


13

女童生活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未达到为不符合。

查看制度、职工工作情况,现场查看儿童生活区


14

及时更换、清洗、晾晒儿童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保证起居室无异味。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查看制度、照护记录、现场闻看


15

机构内地面均应做防滑处理。活动室地面应采用地板或地垫。卫生间及浴室应地面平坦、防滑,配有防滑垫。

1处未达到则为不符合。

现场查看


(三)院内

养育

 

16

儿童生活及活动区域应当实现无障碍环境。

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康复室、楼道、洗手间、坡道等区域有1处未实现无障碍,即为部分符合,有2处及以上为不符合。

现场查看


17

配备符合儿童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发挥作用。及时维修或更换起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起居室及通道均设有夜灯及应急灯。

1-2种不能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为部分符合,3种及以上为不符合。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儿童居室、维修记录


18

家具、各种设备应无锐角;窗户、阳台处应有防护设施。

1处未达到为部分符合,有2处及以上不满足为不符合。

现场查看


19

浴室应有取暖、排气设备;卫生间应有大小坐便器,男女应分开;应配有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蹲式便器和扶手。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现场查看


20

洗衣房应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设洗涤、烘干、整理区域。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现场查看


(三)院内

养育

 

21

定期对走廊、功能活动区、设施设备、玩具、器具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公共服务区域整洁卫生、无异味。

5天内消一次毒且检查时无异味为符合,10天消毒一次且检查时无异味为部分符合。

查看清洗和消毒记录,询问相关负责人员、查看制度、现场查看


22

为有特殊身体功能障碍的儿童准备辅具。按操作规范安全使用轮椅、约束带、假肢、矫形支具等辅具,并定期消毒、维护和更换。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现场查看,查看清洗和消毒记录,询问相关负责人员


23

针对不同残疾类型的儿童坚持每天开展基础康复训练(如运动、语言、认知等),并做好康复训练记录。

建立制度并坚持每天开展的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康复记录


24

儿童确需跨县级行政区域接受医治、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并同时报所属民政部门备案。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查看儿童档案、民政部门备案材料,机构资质证明、委托协议等


(三)院内

养育

 

25

确因机构内床位有限或者不具备抚养儿童专业条件的,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并将儿童名单一并备案后,可以委托上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但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养育。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委托儿童养育。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查看民政部门批准同意材料,委托协议、儿童花名册等


26

对于儿童在机构外养育、治疗、康复、教育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密切掌握儿童情况,派专人跟踪服务并做好记录。

对所有院外抚养儿童均有探望、评估记录,且派专人驻点或者探望评估频率不低于1个月一次为符合;对所有院外抚养儿童均有探望、评估记录,探望评估频率不低于3个月一次为部分符合。

查看评估记录、探望记录


27

儿童就寝应有人照料,为残疾儿童加装床档,对兴奋躁动儿童采取保护性措施。睡眠期间,安排专人定时巡视。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查看记录,实地观察


(四)医疗卫生

 

28

根据儿童各年龄段定期为儿童体检,其中:6个月内婴儿每月体检1次;6-12个月每3个月体检1次;12个月-36个月每6个月体检1次;36个月以上每年体检1次,并定期做好生长发育评估。

100%儿童按时体检并评估为符合,80%以上儿童按时体检并评估为部分符合。

查看体检记录、儿童档案评估记录等


29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按规定为儿童开展计划免疫,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管理等工作。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查看院内制度、医疗记录、儿童档案等


30

工作人员发现有身体不适儿童,应当及时报告医生。对于需要入院治疗的患病儿童,应及时送医治疗。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查看体检记录、医疗记录、儿童档案等


31

儿童福利机构发现儿童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立即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查看院内制度、医疗记录、儿童档案等


(五)

送养

32

在办理送养手续前,应当掌握收养家庭情况并存档。

开展此项工作为符合,未开展为不符合。

查看送养流程制度、查看儿童花名册、儿童送养档案


33

儿童福利机构在送养前应当将儿童的身心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患病及残疾状况等重要事项如实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收养申请人应签字确认,所有材料应存档。

对收养家庭100%进行了书面告知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查看制度、儿童送养档案


(六)家庭

寄养

34

被寄养儿童不存在下列情形: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医治、照料的重度残疾、病患的(家庭寄养基地能提供此类服务的除外);处于传染病活跃期的;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长期出现异常情绪行为的。

被寄养儿童有1人存在此类情况,则为不符合。

查看相关制度、儿童寄养档案、根据花名册随机访问寄养家庭


35

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寄养家庭,并做好评估工作。

寄养家庭100%达到标准,且儿童福利机构开展了评估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比照《家庭寄养办法》和寄养家庭档案进行核对,查看评估记录、根据花名册随机访问寄养家庭


(六)家庭

寄养

36

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跨省级区域寄养儿童以及虽未跨省但未按要求报告的为不符合。

对比花名册、寄养档案进行核对,查看批准文件


37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费用、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

100%的寄养家庭签订了协议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查看寄养档案、核对寄养家庭花名册


38

建立完善的寄养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寄养申请材料、家庭评估报告、审核材料、培训记录、家庭寄养协议。

全部齐全为符合,缺一项为部分符合,缺一项以上为不符合

查看材料


(七)

离院

39

因父母出现儿童需要离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儿童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案证明,父母居民身份证、父母与儿童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为符合。

查看档案资料


40

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就业、住房、就读等安置问题。

全部解决的为符合,解决2项的为部分符合。

查看文件规定、档案资料


41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被抚养人应及时转入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供养机构进行安置。

对年满18周岁的符合条件人员,在半年内100%安置的为符合,80%安置为部分符合。

查看档案、交接记录


(七)

离院

42

儿童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儿童在非医疗机构因突发疾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鉴定书。

对死亡儿童100%按此程序办理为符合,有1人未按此办理为不符合。

查看文件规定、核对一年内所有死亡儿童档案


43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1个月内将儿童死亡情况书面报告所属民政部门,火化后应当保存火化证明,同时依法做好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撤销信息户口注销等后续工作。

对死亡儿童100%按此程序办理为符合,有1人未按此办理为不符合。

核对一年内所有死亡儿童档案


(八)

消防

安全

44

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年度消防检查合格。

1处未达到即为不符合。

查看证件、相关记录


45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1项制度未制定即为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查看制度


46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1处未达到就不符合。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记录、人员操作、询问


(八)

消防

安全

47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禁烟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1处未达到就不符合。

现场查看


48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燃气、热水器、取暖器、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2月组织一次为符合,每3个月组织一次为部分符合。

现场查看,查看维护记录


49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自检并做记录。指定(有资质)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有检查报告并备案。

如有相关设备,有1处未达到就不符合。

现场查看


50

原则上不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确有需要的,对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和存放应符合安全规定,远离人员警示标识清楚。

如有,有1处未达到就不符合。

现场查看


(九)食品安全

51

取得餐饮卫生许可证,至少达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C级以上(含C级),并在餐厅醒目位置悬挂公示。

1处未达到即为不符合。

现场查看


52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1处未达到即为不符合。

查看制度、相关记录,现场查看


53

做好餐(饮)具消毒,餐厨垃圾每日处理,餐(饮)具、厨房和就餐区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处未达到即为不符合。

查看制度、相关记录,现场查看


54

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存储。膳食的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程全程可控。

1处未达到即为不符合。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


(十)

其他

55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加强对财政拨款和捐赠等非财政收入的使用管理。近三年内,无违反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均进行了整改。

对审计报告反映的主要问题整改到位,没有出现违规问题的为符合。

查看近三年审计报告


(十)

其他

56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制定疫情、火灾、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按规定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查看制度规定


57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健全儿童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档案中保存儿童从入院、生活、康复、医疗、教育到出院等各个环节的所有资料。

建立制度,对儿童100%做到一人一档案,且档案中材料齐全的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查看制度规定、比对儿童花名册进行核对、抽查儿童档案、实地查看档案室


58

建立24小时值班和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熟知机构内抚养儿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对患病等特殊状况儿童重点交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全部达到为符合,有1处未达到为部分符合。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调阅2个多月以前的视频资料回放


(十)

其他

59

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区域、观察室及婴幼儿居室等特殊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

全部达到为符合,有1处未达到为部分符合。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调阅2个多月以前的视频资料回放


60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并录入所有儿童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教育、康复等信息,并定期更新数据。

能够对儿童基本情况信息实时更新,对其他信息按月更新且数据准确、完整的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将机构相关档案、情况与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比对


已整改内容及下步整改计划


注:1.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按照事业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以及设有儿童部或者具有儿童养育职能的社

会福利院。

         2. 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办机构包括与民政部门合办、签订代养协议和未与民政部门合办、未签订代养协议的机

构;包括具备合法身份、在工商或者民政登记注册的,也包括不具备合法身份但收留抚养孤弃儿童3名以上的

机构。

   3. 标黑字体的指标属于基础指标,其余指标属于提升指标。

         4. 检查结果为符合的,填写A;检查结果为部分符合的,填写B;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填写C。

         5. 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可另附报送。

     

     小计:1.检查结果为A(符合)的指标为(                                          ),共(   )项;

           2.检查结果为B(部分符合)的指标为(                                      ),共(   )项;

           3.检查结果为C(不符合)的指标为(                                        ),共(   )项,其中基础指标(   )项、提升指标(   )项。     

           检查组成员签字:                                              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附件2

散居孤儿保障工作、收养工作自查和检查表

 

               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

()
散居孤儿

保障工作

1

将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纳入保障,作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对孤儿100%纳入保障范围,有一人不满足为不符合。

调查了解,比对花名册信息系统


2

所有孤儿信息全部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信息系统中孤儿身份信息每季度进行更新;对新增孤儿和成年孤儿、不符合条件的对象,30个工作日内进行增补和退出;信息录入准确率100%

1处不满足为部分符合,有2处及以上不满足为不符合。

从信息系统中调取数据,和孤儿花名册比对



3

建立审核把关机制,对确立孤儿身份严格审核、把关。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查阅文件和相关材料



4

制定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相关办法,地方配套资金保障到位。

1处未达到为不符合。

查看地方配套资金等文件,调查比对地方实际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



5

将孤儿生活费发放银行卡卡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足额发放。

1处不满足为不符合。

比对信息系统、资金发放档案



()
散居孤儿

保障工作

6

孤儿监护人相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不满足为不符合。

比对信息系统


7

乡镇(街道)至少每半年对孤儿家庭探访巡查一次;探访巡查覆盖面达到100%;探访巡查内容涵盖孤儿身份审核、生活费发放等内容;建立探访巡查档案。

1处不满足为部分符合,有2处及以上不满足为不符合。

比对信息系统探访巡查记录,查阅档案,调查了解



8

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孤儿家庭探访巡查一次;探访巡查覆盖面达50%以上;探访巡查内容涵盖孤儿身份审核、生活费发放等内容;建立探访巡查档案。

1处不满足为部分符合,有2处及以上不满足为不符合。

比对信息系统探访巡查记录,查阅档案,调查了解



9

将符合条件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保障范围。

不满足为不符合。

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调查了解,查阅档案



10

采取了有效措施帮助孤儿完成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不满足为不符合。

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调查了解,查阅档案



11

采取措施推动保障孤儿成年后住房和就业。

不满足为不符合。

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调查了解,查阅档案



(二)

收养工作

 

12

设有专门档案室;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收养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完整连续永久保存。

1处不满足为部分符合,有2处及以上不满足为不符合。

查阅档案


13

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接受收养捐赠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249号)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签订日期在收养登记完成日期之后;建立捐赠管理使用制度。

1处不满足为部分符合,有2处及以上不满足为不符合。

查阅档案



14

通过全国收养登记信息系统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信息系统;一人一账户。

1处不满足为不符合。

调取收养档案与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看工作人员实际操作



15

无有效信访、投诉事项;对收养登记方面信访投诉及时有效调查处置。

1处有效投诉为不符合。

查看信访档案



16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收养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市级(含直辖市)民政部门办理华侨和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省级民政部门办理外国人收养登记。

1处不满足为不符合。

查看机构设置文件、现场查看询问


17

建立人员培训长效机制,收养登记人员每年至少参加培训一次,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1处不满足为不符合。

查看培训档案、记录



已整改内容和下一步整改计划



注:1.检查结果为符合的,填写A;为部分符合的,填写B;为不符合的,填写C
    2.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另附报送。




小计:
    1.检查结果为A(符合)的指标为(                    ),共(   )项;
    2.检查结果为B(部分符合)的指标为(                    ),共(   )项;
    3.检查结果为C(不符合)的指标为(                    ),共(   )项。




检查组成员签字:                                              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各区县民政局孤弃儿童养育情况

大排查工作联络员名单

 

区县名称:

分管局领导

科室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座机号

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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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座机号

手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