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2018〕3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和帮扶工作,根据陈敏尔书记、唐良智市长、潘毅琴副市长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情况摸底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时间
2018年3月12日—2018年3月16日。
二、调研内容
本次摸底调研的主要内容为摸清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致困原因、家庭可支配收入情况、家庭消费支出情况、各类政策保障情况、慰问帮扶情况及主要诉求(相关摸底调研表格详见附件)。
三、调研范围
本次摸底调研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抽取的城乡社区范围内现有全部在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民政建档困难群众以及其他困难群众(主要指未纳入民政救助范围,又确实存在困难的群众)。由区县(自治县)自行抽取3个城市社区(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中、低各选择1个)和1个农村社区作为摸底调研样本。
四、调研要求
1. 高度重视。本次摸底调研是遵照市领导批示要求开展的,时间紧、要求高,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选取调研样本,确保如期完成。
2. 真实客观。本次摸底调研工作应坚持逐户上门走访,并与平时掌握情况相结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困难准,严防漏登瞒报、弄虚作假、应付了事。
3. 按时报送。为方便采集数据的统计分析,市民政局在重庆市特困供养信息系统中开发了《重庆市困难群众摸底调研表》录入模块,内容与附件表相同。请各区县(自治县)于3月16日前按要求完成信息的采集、汇总、录入。
4. 措施建议。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思考,提出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帮扶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同期报送至社会救助工作群。
为方便工作交流,各区县(自治县)摸底调研工作人员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困难群众摸底调研微信群。
附件:重庆市困难群众摸底调研表
重庆市民政局
2018年3月9日
(联系人:唐玭,联系电话:89188295)
附件
重庆市困难群众摸底调研表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常住人口: 人 调查人:
户主 姓名 |
困难家庭类别 |
□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民政建档 □其他困难 |
致困 原因 |
□因病 □因残 □因灾 □因学 □其他 |
居住 区域 |
□城市 □农村 |
住房 |
□自建 □商品房 □廉租房 □公租房 □租房 | |||||||||||||||||||||||||||||||||||||||||||||
身份证号码 |
面积:平方米 人均:平方米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人数) |
年龄 |
有劳动能力 |
残疾人 |
重病 |
瘫痪 |
在校学生 |
低保 对象 |
特 困 人员 |
民政建档 人员 | ||||||||||||||||||||||||||||||||||||||||||||
合计 |
16岁以下 |
16-60岁 |
60岁 以上 |
小计 |
就业 |
未就业 |
小计 |
其中: 重度残疾 |
其中:精 神 障碍患者 |
小计 |
小学、初 中 |
高 中 |
大学及以上 | ||||||||||||||||||||||||||||||||||||||||
待业 |
下岗 |
失业 |
有专业技能 | ||||||||||||||||||||||||||||||||||||||||||||||||||
2017年家庭可支配收入情况(元) |
2017年家庭消费支出情况(元) |
灾害财产损失 | |||||||||||||||||||||||||||||||||||||||||||||||||||
合计 |
人均 |
工资性收入 |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
财产性收入 |
转移性收入 |
合计 |
人均 |
基本生活支出(食品、水电气) |
医疗费用支出 |
学费 支出(含住宿) |
照料护理支出 |
住房支出(租金、按揭) | |||||||||||||||||||||||||||||||||||||||||
小计 |
退休金 |
养老金 |
其他 |
总费用 |
自付费用 | ||||||||||||||||||||||||||||||||||||||||||||||||
2017年各类政策保障情况(元、套,人次) |
2017年慰问帮扶情况(元、人次) | ||||||||||||||||||||||||||||||||||||||||||||||||||||
合计(元) |
低保金(元) |
特困供养金(元) |
抚恤金(元) |
灾害救助 (元) |
医疗 救助(元) |
临时救助 (元) |
住房 救助 |
教育 救助 (元) |
就业 救助 |
保险 赔付 (元) |
其他 (元、人次) |
慰问金(含物资,元) |
精神关怀(人次) |
社工、志愿服务(人次) | |||||||||||||||||||||||||||||||||||||||
套 |
补贴(元) |
岗位(个) |
培训(人次) |
补贴(元) | |||||||||||||||||||||||||||||||||||||||||||||||||
主要诉求 | |||||||||||||||||||||||||||||||||||||||||||||||||||||
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
护理照料服务 |
教育 资助 |
就业帮扶 |
住房 保障 |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
康复理疗 |
法律 援助 |
心理 疏导 |
社工、志愿服务 |
其他诉求(具体文字说明) | |||||||||||||||||||||||||||||||||||||||||||
提供 岗位 |
培训 |
补贴 |
提供住房 |
补贴 | |||||||||||||||||||||||||||||||||||||||||||||||||
主要填报指标说明
1.常住人口:指长期居住在(社区)村辖区的人口。
2.困难家庭类别:只能单选,直接打√。
3.致困原因:可以多选,直接打√。
4.居住区域:只能单选,直接打√。
5.房屋性质:只能单选,直接打√。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17〕33号)相关规定。
7.待业:指青年接受完教育后却没找到工作,等待工作机会,缺乏工作经验。
8.下岗:指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在最低生活需要的条件下,可以积极寻找新的就业岗位,或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9.失业:指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0.专业技能:指具备一定技能、有特长、没有丧失劳动作能力但未参加工作。
11.重残:指办理了残疾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
12.精神障碍患者:指办理了残疾证的精神残疾人员和医疗机构鉴定为精神疾病的人员。
13.重病:指人力社保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
14.瘫痪:指无法自理生活,需要长期护理的瘫痪人员。
16.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7.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18.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19.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20.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指家庭食品、水、电和气燃料费总额。
21.自付费用:指经医疗保险报销、保险赔付和民政救助后,困难群体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
22.照料护理费用:指每年用于照料护理支出费用。
21.灾害财产损失:指发生灾害产生的财产损失。
23.各类政策保障:如有具体住房救助套数请填报套数,获得具体就业岗位个数和培训次数也要填报。
24.慰问金:应包含慰问物品和资金。
25.精神关怀:指物质以外的关怀。
26.社工、志愿服务:指专业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为困难群众个人或家庭提供的服务。
27.主要诉求:共13个填报指标,可以选择1个或几个指标,也可以全选。但要根据困难家庭的主次诉求按顺序填报,注意:每个家庭的主次诉求可能不一样。
除了这13个指标以外,还有其他诉求的,可在表格中填写具体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