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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14
  • 发布日期
  •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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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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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7-12-14 来源:市民政局
字 号:

渝民〔201719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市民政局相关直属单位,各承保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健全完善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按照全市金融扶贫工作座谈会精神,决定在全市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责任共担、共同推进的原则,在现有社会救助的基础上,发挥商业保险覆盖面广、保障全面、赔付快捷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市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为重点民政救助对象和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增强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轻困难群众遭遇意外或疾病而造成的生活负担。“民政惠民济困保”实行全市统筹、区县(自治县)实施、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促进商业保险和政府救助的协同互补,着力提高运行效率、保障质量和服务水平,形成稳健运行的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二、参保对象及标准

“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为全市纳入民政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参保对象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已参保扶贫部门“精准扶贫保”的,不再参保“民政惠民济困保”。

“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市民政局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购买。

三、保范围

“民政惠民济困保”范围包含意外伤害、大病补充、疾病身故、学生重大疾病、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等5大类。承保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一)意外伤害参保对象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给付身故保险金2000元;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按残疾程度给付伤残补偿金,最高30000元;因意外伤害诊疗的,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照100%比例给付补偿金,最高5000元。

(二)大病补充。参保对象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重庆市医保系统“一站式”结算后,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全年累计达到或者超过3000元的,按以下比例分段补偿:3000元(含)—10000元按25%补偿;10000元(含)—50000元按30%补偿;50000元以上按35%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5万元。

(三)疾病身故。参保对象因疾病身故,给予2000元的疾病身故补偿金。

(四)学生重大疾病。参保对象年龄在3-22周岁(含)的在校学生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给予10000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性补偿。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脊髓灰质炎症;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川崎氏病;重症肌无力;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双目失明;瘫痪;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III度烧伤。

(五)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参保对象参加高考或研究生考试,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入学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标准:考取大专入学后给予补助金2000元;考取本科入学后给予补助金3000元;考取研究生入学后给予补助金5000元。

、管理服务

(一)承办机构。“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5家承保保险公司具体承保保险公司及服务地点和时间详见附件),服务周期为三年承保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业务咨询、投保、理赔、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保证本项目顺利进行;组建完备服务体系,建立顺畅沟通机制,建立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机制,健全理赔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效率,保证理赔结果的公开性和真实性,突出社会公益特点。

(二)合同签订。市民政局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民政惠民济困保”保险框架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参保标准、保障范围、服务地点、工作体系、投保理赔流程、盈亏和风险控制与处理、信息交换与保护、考核办法、监督管理、违约责任和保密责任等内容。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及市民政局相关直属单位应与各承保保险支公司共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投保理赔。首次参保以参保当月4类人员在册对象为基数,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市民政局相关直属单位向承保保险公司集中投保,以后每月参保人数以每月新增的4类对象数为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及市民政局相关直属单位将增加人员信息提供给承保公司进行批增。保险理赔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根据险种的不同,采取集中理赔、非集中手工报销理赔和保险公司主动对接理赔等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四)监督管理民政、财政、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民政惠民济困保”的运行情况与实施效果,促进项目的稳健运行。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为项目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其专业的优势,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投保咨询、理赔监督、投诉调解、数据分析、项目评估等工作。对于工作开展不力、年度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承保保险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减少其服务地点或要求其退出本项目。

、资金管理

“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所需费用按照每年的筹资标准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局将所需资金统一划拨到市民政局账户,市民政局根据框架协议相关约定支付各承保保险公司。

项目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实际赔付率调节次年保费机制。实际赔付率不足85%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相应降低投保保费;若实际赔付率在90%100%之间,超过90%的部分,由投保人和承保保险公司各承担50%;若实际赔付率超过100%90%100%之间的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超过100%的部分,由承保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民政惠民济困保”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工程,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民政惠民济困保”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项目责任人及经办人员,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确保保险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细化分工。民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统筹,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参保机构的招标、投保、协调、评估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对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承保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困难群众的利益。承保保险公司要根据框架协议规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投保、理赔、保险数据收集整理、宣传培训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相关直属单位、镇街、村(社区)要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做好救助对象的清理、投保、宣传、理赔等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承保保险机构进行评估。

(三)做好衔接,加强配合。民政惠民济困保”涉及参保对象、承保时间的变化调整和保费结算、理赔监管、绩效考核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保证“民政惠民济困保”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市级民政、财政、保险监管和承保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民政惠民济困保险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县(自治县)、镇街、村(社区)要加强与本地区承保保险公司的协调衔接,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加强宣传,确保受益。各级各部门及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民政惠民济困保”的宣传,通过服务明白卡、公益广告、政策上墙、横幅传单、院坝讲解、典型实例等形式,让参保对象全面了解“民政惠民济困保”的政策和理赔流程,做到保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困难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同时,要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促进“民政惠民济困保”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承保保险公司及服务地点和时间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17128

 

 

 

 

附件

 

承保保险公司及服务地点和时间

经2017年10月公开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和服务范围如下:

承保保险公司

服务地点

服务

时间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分公司

渝中区、北碚区、万州区、开州区、合川区、酉阳县、石柱县、南川区、城口县、永川区、市民政局相关直属单位(重庆市儿童福利院,重庆市儿童爱心庄园,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重庆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重庆市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

3

2

安诚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公司

渝北区、两江新区、江北区、云阳县、江津区、奉节县、潼南区、丰都县、秀山县

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重庆市分公司

大渡口区、黔江区、涪陵区、铜梁区、綦江区、万盛经开区、忠县

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公司

南岸区、九龙坡区、大足区、长寿区、巫溪县、彭水县、武隆县

5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公司

沙坪坝区、巴南区、梁平区、垫江县、荣昌区、璧山区、巫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