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发〔2017〕6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工作,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13日
重庆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制定重庆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以下简称约谈)工作规程。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所采取的,以约见、谈话方式,督促、指导、纠正其不当行为的行政监管方式。
第四条 约谈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约谈不得代替行政处罚。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约谈时,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并在约谈过程中如实陈述,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第六条 约谈对象为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与登记管理机关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被约谈人员为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八条 社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登记管理机关可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当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未参加年检的;
(二)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或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重大活动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七)接受捐赠、资助未按照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登记、备案,或申办登记弄虚作假的;
(九)被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需处置的;
(十)活动经费严重不足的;
(十一)其他应当通过约谈规范和纠正行为的。
第九条 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被约谈人员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第十条 行政执法约谈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约谈准备。1、确定约谈对象及被约谈人员、参加约谈人员,必要时可建立约谈小组,商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2、拟制约谈提纲,明确约谈目的、主题、内容、整改意见等。
(二)约谈通知。登记管理机关在约谈前制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应载明:约谈对象及被约谈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事项,约谈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应提供的资料等基本情况。约谈通知书应提前5天送达。情况紧急或特殊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电话通知社会组织。
(三)约谈实施。1、约谈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被约谈人员身份;2、约谈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3、约谈人员指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情形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示法律后果;4、被约谈人员进行陈述;5、约谈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6、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7、制作《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笔录》,并由被约谈人员签字或盖章,也可根据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被约谈人员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四)有关处置。1、约谈结束后,根据约谈情况,拟制下达《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建议书》或《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2、经约谈发现约谈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启动相应程序,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和管辖范围的移交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另行处理。
(五)跟踪落实。1、社会组织管理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行政指导建议书》或《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意见及约谈对象的整改承诺,督促约谈对象进行整改;2、整改期满后对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约谈对象不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录在案;3、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要求等约谈情况以及拒不接受行政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不接受整改意见或不落实整改承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并将上述情况纳入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体系,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重要参考。约谈结果将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参考证据。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建立约谈档案,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整改通知书及相关纸质资料等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分别建立档案归档。
第十三条 重庆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执法约谈,适用本规程。
附件:1. 《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通知书》
2. 《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笔录》
3. 《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建议书》
4. 《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
附件1
重庆市社会组织
行政执法约谈通知书
渝社约字〔 〕 号
******(社会组织名称):
因 事由(情况、问题),现要求你单位 职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于 年 月 日 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
来(至)接受行政执法约谈。
1、*******材料;
2、*******材料;
约谈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登记管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一份承办部门备存)
附件2
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笔录
--------------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地点:
约谈对象:
被约谈人: 性别: 职务: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约谈事由:
被约谈方参加人(单位及电话):
主谈人(单位及电话): 执法证号:
主谈方参加人(单位及电话): 执法证号:
记录人: 单位:
约谈内容记录:
告知:您好!我们是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出示证件)。我们依据《****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举报案件情况对你进行行政执法约谈,您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扰。现就 一事,向您了解相关情况,请您依法积极配合我们工作。本次询问内容将做笔录,谈话结束后,如果笔录核对无误,请您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可对笔录进行修改。约谈情况将建立档案并进入社会组织的信用体系。以上告知情况清楚吗? *** 你有陈述、申辩以及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的权利,听清楚了吗?
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约谈笔录
(续页)
1、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被约谈人陈述:
2、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被约谈人承诺:
被约谈人(签字):
主谈人: 其他约谈人: 记录人:
共 页第 页
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约谈笔录
(续页)
被约谈人(签字):
主谈人: 其他约谈人: 记录人:
共 页 第 页
适用说明:
1. 记录应具体详细,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不得使用容易发生歧义的词句。
2. 不回答时,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沉默”、“不回答”等。
3. 结束后,要求被约谈人审阅笔录,被约谈人认为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被约谈人在每补正处签名确认,不得随意涂改。如不予补正,将不予补正的情况记录在案。
4. 约谈笔录制作完成后,填写页码,被约谈人逐页签名。在笔录末尾,被约谈人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字样,并签名。主谈人和记录人分别签名。被约谈人拒绝签字时,在笔录中说明情况,并由主谈人和记录人签字说明。
附件3
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
行政指导建议书
渝社指字〔 〕 号
******(社会组织名称):
经行政执法约谈(或日常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 (××制度缺失、不完善;未按章程规定换届、召开理事会;法定代 表人超期、超龄等违规、违反政策)问题(情况),为加强(完善)内部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秩序,确保你单位各项活动正常开展,现 (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
二、
望按上述建议要求严格整改。请将最终整改情况于×年×月 ×日书面报告我局。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登记管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建议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一份承办部门备存)
附件4
重庆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
责令改正通知书
渝社改字〔 〕 号
******(社会组织名称):
经行政执法约谈(或日常检查)发现,你单位: (一) ;(二) ;(三)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登记管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一份承办部门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