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发〔2017〕7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通知》(民发〔2017〕125号)落到实处,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让残疾人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2017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特别突出了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残疾儿童等民政对象的保障,为补齐残疾人事业的短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贯彻落实《条例》是高标准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残疾人系列讲话的具体体现。2014年5月,习近平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代表发表讲话时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梦,是民族梦、是国家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也是每一个残疾朋友的梦。”。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要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根本态度,是我们做好残疾人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和指南。贯彻落实《条例》,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正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关爱残疾人生活和残疾人事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
(二)贯彻落实《条例》是降低残疾风险、加强残疾康复的重要举措。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医疗救助、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残疾人康复等工作不断加强,传染性疾病、营养不良、药物中毒等造成的残疾大幅减少,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明天计划”“福康工程”“慈幼共创”等公益性康复项目持续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我市处于人口老龄化、城镇化进程中,残疾发生率依然较高,遗传性、精神障碍、自然灾害等导致残疾的风险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贯彻落实《条例》,增强全民残疾预防意识,加大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十分紧迫、非常必要。
(三)贯彻落实《条例》是实现残疾人精准脱贫的有效途径。
精准扶贫,是我们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面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把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中央精准扶贫战略大局和全面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中统筹考虑,是广大残疾人的迫切愿望,更是大局的需要。让残疾人感受到党和政府实实在在的关心,是《条例》颁布的“初心”,也是“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条例》能真正起到缓解残疾人及其家庭生活压力,促进残疾人康复、减轻残疾人家庭的人力精力投入,以及保障、维护、落实残疾人权益的作用,有利于补齐残疾人小康的突出短板。
二、对照《条例》要求,切实履行好民政部门职责
《条例》从总则、残疾预防、康复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规定了民政部门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仔细研读《条例》,切实把《条例》的精髓学懂弄通、学深悟透,把自身职责和任务搞清楚、弄明白,把《条例》落到实处的办法措施搞具体、做到位,让贯彻落实《条例》成为民政部门的自觉行动,作为加强民政残疾人基础工作的历史机遇,精心筹划,周密组织,积极推进。
(一)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气象、水文、地震、地质等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完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机制建设,提高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完善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着力减少自然灾害致残。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老龄委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渝民发〔2017〕33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渝民办〔2017〕135号)精神,深入开展民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活动,加强养老院、福利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排查整治,提高各类供养人员、受助人员及其照料者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努力减少伤害致残。
(二)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围绕“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配合有关部门商残联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政策体系,制定完善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管理办法,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将老年人康复服务纳入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购买服务范围,结合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不断提升养老院康复服务能力。落实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强化残疾儿童康复基地建设,普遍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免费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健全康复功能,完善康复设施,充实康复力量,在为机构残疾孤儿和弃婴提供康复服务基础上辐射服务社区残疾儿童。配合有关部门和残联全面开展居家康复服务,引导开展融合性社区康复及残疾人自我管理,完善康复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
(三)加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若干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87号)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和各自职责做好康复辅具产业发展规划、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整体推进康复辅具研发、生产及产业优化升级。完善康复辅具配置服务网络,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协调落实康复辅具工伤保险支付制度,推动将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开展辅助器具租赁和回收再利用等社区服务,就近满足残疾人短期及应急辅助器具需求。积极推进康复辅具综合创新试点,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集聚发展、服务网络建设、政产学研用模式创新、业态融合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创造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
(四)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将困难残疾人纳入惠民殡葬政策范围。落实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失能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将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具体人。协同残联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按计划推进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慈幼共创和孤残儿童“养治教康”项目。
(五)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社会各界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积极做好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登记服务工作,进一步引导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为牵引,积极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重点培养为残疾人、老年人、困境儿童、救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众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继续推进“福康工程”项目,为示范性福利机构配发康复辅具,为特困人员、低收入对象等困难群体配置假肢、矫形器或开展肢体畸形手术矫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残工委成员单位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和残联组织,抓好《条例》的落实工作。要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政策制度的有效衔接,使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配合残联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统一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各级民政干部搞好残疾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民政职能,针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重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途径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使《条例》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服务保障。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残联组织落实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政策,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残疾人社会救助长效机制,为残疾人基本生活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整合利用相关资源,建立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服务信息平台,健全主体多元、覆盖城乡、方便可及的配置服务网络。针对民政领域主要致残风险和重点人群,加大投入,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措施和保障条件。
重庆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