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函〔2016〕514号
A
王敏委员:
您在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大力发展医疗养老产业,扶持民办专业养老品牌,支持社区物业用房用作养老用房》(第0959号提案)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经我局与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认为您对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市今后进一步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重庆市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截至2015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677.4万,占全市总人口的20.09%,老龄化率排在全国第5位,西部第1位。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养老服务难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民营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基本情况
为吸引扶持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产业,增加我市养老服务组织总量,2014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以下简称《意见》),从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税费政策、人才培养及就业政策等方面制定具体举措,扶持养老机构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市民办养老机构290家,共有近4万张床位,基本满足老年人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方面。市政府对养老用地保障政策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精神,市国土房管局已牵头起草了我市《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方面。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明确提出,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且符合养老机构设立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我市严格按照《办法》要求,降低养老机构床位设置门槛,积极鼓励10张床位以上的小型社区养老机构建设。市民政局在认真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养老机构申办手续。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方面。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
(四)完善融资政策方面。将养老服务业作为信贷支持类行业,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同时,金融机构拓宽信贷抵押物范围,提高抵借率,通过探索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抵押贷款、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等融资模式,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目前,部分商业银行正在探索开展以房养老业务。
(五)完善补贴制度方面。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建设补贴。2014年,市政府《意见》要求将新建床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张床位5000元,并取消床位上限、降低床位下限,使更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能够享受到补贴政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均配套建设补贴政策,还建立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机制,补贴标准50—200元/床·月,降低了社会养老机构的运营成本,提升了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质量。
(六)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方面。为减轻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养老机构应对意外风险的能力,我市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风险共担机制,市民政局已制定养老机构综合养老责任保险工作方案,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综合责任保险,切实保障养老机构和收住老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该综合保险的工作方案已进入招标程序,待保险公司承保后予以实施。
二、对有关建议办理的打算
您在提案中为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六条中肯的建议,为我们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指明了工作方向,这些建议也正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现就相关建议办理打算报告如下:
(一)关于“吸引民间资本注入,扶持养老机构发展”。一是按照市政府《意见》要求,市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配套了建设补贴政策,制定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每年对入住床位给予600—2400元/床的补贴资金。下一步,我们将提高建设补贴标准,研究制定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补贴办法,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壮大。二是制定完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政策。2015年,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我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对我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目前,全市享受该补贴政策的老年人达6万余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优化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完善相关措施和制度,监督检查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机构提供优质养老服务。三是推进医养融合发展。今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53号),提出未来5年,我市将通过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打造一批医养结合机构。深度整合已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建立覆盖社区、居家和机构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创新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构建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关于“鼓励物管公司拿出社区物管用房,加盟品牌养老机构”。一是鼓励发展社区养老服务。2013年8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被市委、市政府纳入22件重点民生实事的建设内容,计划从2013年开始,全市每年新增200个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17年,全市新增1000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目前,建成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大多是利用社区物管用房,结合社区物业管理和人员的优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社区养老服务。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我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多种方式运营。如:引进禾康养老服务公司、海都公众养老服务公司、大田小家家政公司、重庆冬青社工服务中心、重庆凯尔养老服务公司、渝中区爱民养老服务中心、北京易盟集团重庆分公司等一批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日常运营,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满足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受到社区老年人的普遍好评。
(三)关于“完善落实土地政策,将养老服务用地纳入总体规划”。一是认真落实市政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市规划局编制《主城区社会福利和殡葬设施布局规划》,在主城区的规划范围内对市、区、街道(乡镇)养老机构进行城乡总体和土地利用的法定规划,合理布局主城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二是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草拟了我市《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优化我市养老机构的用地优惠政策,结合“去库存”积极盘活存量,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等社会限制资源整合改造成为养老机构,推动养老机构发展。
(四)关于“各级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制定相关税费等优惠政策”。一是出台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政策,市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配套了建设补贴政策,制定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每年对入住床位给予600—2400元/床的补贴资金。下一步,我们将提高建设补贴标准,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壮大。二是按照市政府《意见》精神,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同时,我们将会同财税部门按照《意见》精神,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切实对民营养老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执行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社会组织应享受的税收政策执行到位。三是市民政局已制定养老机构综合养老责任保险工作方案,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综合责任保险,切实保障养老机构和收住老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该综合保险的工作方案已进入招标程序,待保险公司承保后予以实施。
(五)关于“大力支持相关院校、职校设置养老专业分院等培养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培训,为我市养老服务业提供合格的专业人才”。一是强化培训和严格从业资格,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市级资金支持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培训机制。为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市级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开展城乡养老机构负责人和骨干养老护理员培训,已免费培训5600余人。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推进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求从业人员均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截止2015年底,全市共鉴定颁证40744人,其中高级349人,中级18215人,初级22180人。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规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予以补贴。二是积极在高校开设养老相关专业,壮大行业人才队伍。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中职院校、技工院校设立与养老护理服务相关的医学、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社会学等专业。目前,全市有80所开设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养养老护理专业学员近10000名。三是建立养老服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为养老事业发展储备人才,将劳动年龄内愿意从事养老服务的未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按照“需求引导培训,补贴对应等级”的原则,给予培训人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2009年以来,全市培训养老护理员1.9万人,补贴资金近800万元。未来三年,全市每年将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4000人左右,进一步缓解养老护理员紧缺难题。
(六)关于“由市政府指定职能部门专项负责工作的统筹与落实,将改善医养产业的规划和指标纳入该部门的行政考核,促进全市老年医养产业机构建设管理的标准体系”。一是制定医养结合发展的文件。今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53号),提出未来5年,我市将通过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打造一批医养结合机构。深度整合已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建立覆盖社区、居家和机构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创新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构建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二是编制专业规划,引导医养结合设施合理布局。我市初步编制完成《主城区社会福利和殡葬设施布局规划》、《主城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主城区街道社区划分与公共服务中心布局规划》等专业规划,要求尽量将养老设施与医疗设施集中设置,在有条件的社区,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邻近设置,方便社区居家老年人就近享受养老和医疗服务。同时,我局正在编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合理布局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贴、护理救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三是我市连续两年举办了中国重庆—丹麦“医养结合”研讨会,与丹麦签订了《养老和护理谅解备忘录》,引进丹麦在养老服务业方面的技术和技能,加强双方养老(医养结合)项目合作,并在重医附一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设立“中国—丹麦养老示范基地”。目前重医附一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已成为全国医养结合发展示范项目。
三、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落实好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环境。国务院《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6大主要任务和6大政策措施(细化之后共有45项工作任务,涉及20多个负责单位),市政府《意见》也提出了8项主要任务和5项政策措施,各区县政府也提出具体的扶持政策措施,下一步,将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找出存在问题并剖析原因,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市政府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资金支持、土地供应、税费优惠、人才培养和就业等政策,确保各项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落到实处,推动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条件和环境。一是各区县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老年人口的分布状况,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养老机构,妥善解决目前城市人口密集区养老机构较少,养老服务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二是不断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适度增加养老机构床位,不断增强和完善养老机构供养保障能力。三是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许可、登记、营运、管理及监督检查,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三)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一是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妥善解决目前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积极性不高、民办养老机构偏少、养老服务床位不足的问题。二是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法规支撑,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开发养老服务产品,开展养老教育培训、咨询评估等服务。三是探索解决供养机构供养能力不足与床位空置现象并存问题的可行办法,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途径、方式和规则,为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四)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一是积极统筹发展养老服务,不断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协调发展,加强和落实民办养老机构政策创制,做到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平等参与、公平竞争。二是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为城市“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三是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各类养老服务管理知识与护理技能培训,优化养老护理员的年龄结构,不断提升养老服务队伍整体水平。四是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五是进一步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当、覆盖城乡,具有重庆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此复函已经我局吴秋鸿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反馈给市政协提案委和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刘大伟
联系电话:89188040
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20日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