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发〔2016〕15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相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2016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重庆市民政局
2016年3月3日
重庆市2016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
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重庆市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当地社工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工人才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选派68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万州区、黔江区等17个区县(自治县)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受援区县(自治县)培养34名本土社工人员,积极推动受援区县(自治县)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为受援区县(自治县)脱贫攻坚目标的如期实现提供社工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在民政部的指导下,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市级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相关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受援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自治县)相关工作的安排落实,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以及政府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政策与资金支持,为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三区’计划”)创造条件。
(二)突出重点,精准发力。“三区”计划要与当前的脱贫攻坚、建立留守人员关爱体系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促进受援地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开展。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以农村留守儿童、老人、妇女和特殊困难人群为重点,精准设置服务项目,带动受援村(社区)、单位专业社会工作内生发展,提升受援对象自我脱贫、自主发展的能力。
(三)做好保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派出单位与受援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的沟通衔接。选派和培训人员应结合当地人民群众社会服务需求,充分利用派出单位的资源优势,派出优秀社工人才。派出单位要保证被选派人员原有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标准不变。
三、社工人员选派工作
(一)受援区县名单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城口县、丰都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派出单位及条件
1. 市内相关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2. 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3. 社工人才资源和服务经验丰富。
(三)选派对象及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拥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 身心健康,能够适应较为艰苦的工作生活环境;
3. 自愿到受援地持续服务一年以上,同意本方案和有关规定;
4. 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在读社会工作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社会工作服务经验。
(四)选派方式
按就近就便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择优遴选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推荐选派人员。
(五)选派数量
向每个受援区县选派社工人员4名左右,每个区县的选配数量可以根据各区县的需求进行适当调配。
(六)服务内容与形式
派出单位指导选派人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立足受援村(社区)和单位实际需求,开展针对性强、人民群众喜欢的社工服务项目,并为受援地培养本土社工人才。
(七)选派工作程序
1. 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要求,制订工作计划,确定受援区县和分配指标。
2. 有关单位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填写《重庆市2016年“三区”计划申请表》(附件1),报送市民政局;
3. 市民政局、受援区县民政局和派出单位三方签订《重庆市2016年“三区”计划协议书》(附件2),并报民政部备案;
4. 选派人员按照选派协议书和有关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社工服务;
5. 市民政局组织相关单位、专业机构、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考核。
(八)经费支持
选派社工人员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进行补助,经费直接拨到派出单位,主要用于支付社工人员到受援区县开展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四、社工人员培养工作
(一)受培人员及数量
受培人员包括受援地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社工人员,每个受援区县推荐培养2名左右本土社工人员,填写《重庆市2016年“三区”计划推荐参训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3)报送市民政局。全市培养34名左右。
(二)培训方式
1. 长期培训。组织受培人员到派出机构参加3个月、半年或1年的脱产培训或岗位锻炼;
2. 短期培训。组织受培人员到本市相关单位参加培训,或由培训机构组织专家在当地开展培训。
五、组织管理
(一)“三区”计划在民政部指导下,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开展工作;
(二)受援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积极提出需求和拟受援村(社区)、单位、培训人员,为选派到受援单位的社工人员做好服务工作、考核管理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亮点;
(三)受援村(社区)、单位要根据选派协议书的规定,为社工人员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服务,确保社工人员在当地的人身安全,并把社工人员的服务情况反馈当地民政部门,作为考核依据;
(四)派出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选派社工人员的管理,积极动员社工人员参与,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民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密切合作,把社工人员专项支持计划作为人才工作和扶贫工作的重要抓手,抓出成效实效。
(二)对选派到“三区”服务且考核合格的选派对象,除享受国家为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三区”发展所制定的有关人才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 选派对象在选派期间人事、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选派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2. 对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选派对象以及对执行本专项计划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国家或地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项目申报倾斜支持。
3. 其它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按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3号)执行。
(三)对派出社工人员与服务对象联合申报的社工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对派出人员应从人才经费中给予更多支持。
(四)各地要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明确使用范围,严格拨付程序,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附件:1. 重庆市2016年“三区”计划申请表
2. 重庆市2016年“三区”计划协议书
3. 重庆市2016年“三区”计划推荐参训人员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