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试行)》的通知

渝民发〔20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21年1月28日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

1.2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1.2.1 直接选举

1.2.2 间接选举

1.3 居民会议的形式

1.4 居民小组的设立

1.5 居民小组会议的召开

1.6 居民代表的确定

1.7 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2. 选举准备

2.1 成立选举指导机构

2.2 调查摸底

2.3 动员部署

2.3.1 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

2.3.2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

2.3.3 宣传发动

2.4 组织培训

2.4.1 培训对象

2.4.2 培训分工

2.4.3 培训内容

 

3. 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

3.1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产生

3.2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分工

3.3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更方法

3.4 居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

3.5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4. 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4.1 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4.2 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表决及公布

4.3 投票选举时间及地点公告

 

5. 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

5.1 选民登记范围

5.1.1 直接选举选民登记范围

5.1.2 间接选举选民登记范围

5.2 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方式

5.3 发布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公告

5.4 发布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告

5.5 制作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册

5.6 发放选民证

5.7 选民资格异议处置

5.8 委托投票办理

 

6. 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6.1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

6.2 提名候选人方式

6.3 确定候选人

6.4 进行候选人资格联审

6.5 发布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告

6.6 候选人的变更

6.7 回避原则

 

7. 选举竞争

7.1 选举竞争的时间

7.2 选举竞争的形式

7.3 选举竞争的内容

 

8. 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

8.1 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组织

8.2 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

8.3 选举投票的形式

8.4 投票会场设置

8.5 投票站设置

8.6 投票会场居民委员会选举会议的议程

8.7 居民委员会成员选票的计票

8.8 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有效性确认

8.9 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的确定规则

8.9.1过半数当选原则

8.9.2 社区“两委”成员之间的回避原则

8.9.3 另行选举原则

8.10 发布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公告

 

9. 推选居民小组组长

9.1 居民小组组长选举时限

9.2 居民小组组长选举工作的组织

9.3 居民小组组长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9.4 发布居民小组组长选举日公告

9.5 居民小组组长推选投票方式

9.6 居民小组组长选举当选确认

9.7 当选居民小组组长的资格联审

9.8 发布居民小组组长当选公告

 

10. 选举居民代表

10.1 居民代表的选举形式

10.2 居民代表当选确认

10.3 居民代表的另行选举

10.4 发布居民代表当选公告

 

11. 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

11.1 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的组织

11.2 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方式

11.3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

11.3.1 候选人推荐

11.3.2 提名候选人确定

11.3.3 提名候选人资格联审

11.4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确认

11.5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另行选举

11.6 发布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公告

 

12.  选举无效及当选无效的确认

12.1 选举无效的情形

12.2 当选无效的情形

 

13. 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13.1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13.1.1 罢免建议的提起

13.1.2 罢免的形式

13.1.3 罢免会议主持规定

13.1.4 罢免辩论

13.1.5 罢免的确认

13.2 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13.3 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

13.4 居民委员会的补选

13.5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

13.5.1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

13.5.2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13.5.3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辞职

13.5.4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补选

13.6 居民小组组长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规程中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办理

13.7 居民代表的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罢免和补选

13.7.1 居民代表的职务自行终止

13.7.2 居民代表的辞职

13.7.3 居民代表的罢免

13.7.4 居民代表的补选

 

14. 选举后续及工作交接

14.1 工作移交

14.2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各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辖有居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组织实施。

 

1. 总则

1.1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民居住的社区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2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居民委员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居民委员会到期换届,原则上应当采用直接选举方式。新设立社区首次选举居民委员会的,可以采用间接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改制成居民委员会的,首次选举原则上应当采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1.2.1 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

1.2.2 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每户派代表或者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1.3 居民会议的形式。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居民代表参加。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应当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1.4 居民小组的设立。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可以小区、楼栋等为单位分设若干居民小组,一般每300至50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公租房社区等人口密集社区可以根据实际适当扩大居民小组的户数规模。居民小组设立应当经街道(乡镇)批准,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居民小组组长由本小组居民推选产生,其任期和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1.5 居民小组会议的召开。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居民小组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1.6 居民代表的确定。居民代表人数由居民会议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总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不超过100人。其中,妇女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居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居民代表的任期和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1.7 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至4名,其任期和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2. 选举准备

2.1 成立选举指导机构。市、区县、街道(乡镇)应当设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以下简称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a)宣传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及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b)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居民依法选举;

c)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前置审核;

d)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e)监督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f)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g)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2.2 调查摸底。选举前,区县、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社区应采取有效途径摸清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的基本状况、上届选举情况、干部群众思想动态等,主要包括:

a)辖区内人口数、户数、居民小组数、现有居民委员会成员数、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居民小组组长数、居民代表数等;

b)基层干部群众对选举工作的认识和思想动态,上届选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c)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履职情况;

d)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e)本届选举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针对摸底情况,区县、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深入分析影响选举的各种因素,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对选情复杂的社区应列出清单,一社区一对策。

 

2.3 动员部署。

2.3.1 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区县、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安排落实本地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在指导方案中,区县、街道(乡镇)可以根据各社区具体情况,合理划定选举时间范围,指导本地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完成选举。选举日一经确定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2.3.2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区县、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和动员,保证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3.3 宣传发动。区县、街道(乡镇)可以充分利用会议、标语、宣传画、宣传车、报纸、板报、广播、电视、互联网、居(组)务公开栏等载体,广泛宣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纪律要求等。

 

2.4 组织培训。

2.4.1 培训对象。

a)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即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工作人员、换届监督员等;

b)直接组织选举工作的人员。即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等。

2.4.2 培训分工。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培训区县换届选举指导机构相关人员;区县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培训本级和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有关人员以及换届监督员;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培训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驻社区干部以及社区选举工作人员等。

2.4.3 培训内容。

a)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

b)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c)选举方案和选举工作手册;

d)选举程序及相关要求;

e)选举经验与教训;

f)选举数据和工作情况的收集与报送;

g)选举文书书写,选举工作档案的收集与保存等。

 

3. 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推进,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3.1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社区“两委”或者居民代表提名推荐,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推选产生。

新批准设立的社区,由筹备机构负责设立居民小组,主持先行推选居民代表,再由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引导推选政治强、素质好、群众公认的本社区选民担任,提倡将社区党组织书记依法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对社区党组织书记竞职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在组建居民选举委员会时,应配备好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

 

3.2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分工。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推选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分工,由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式样如下:

Χ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经由居民会议推选,成立本社区第Χ届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如下:

主任:XXX

副主任:XXX

委员:XXX   XXX   XXX   ……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Χ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3.3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更方法。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或接受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根据原推选结果按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3.4 居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

a)拟订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b)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c)推荐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d)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e)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处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f)办理委托投票;

g)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h)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i)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j)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居民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k)主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l)组织选举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m)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3.5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居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选举过程中的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表决中出现票数相等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4. 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4.1 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a)选举时间和地点,投票会场、投票站设置情况。

b)选举方式。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其中,间接选举可以采用户代表选举,也可以采用居民代表选举。

c)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量,在5至9人范围内确定。

d)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条件。

e)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

f)投票方式。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g)选举工作人员安排。初步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初步确定的选举工作人员应略多于实际需要,以备选举期间人员变动之需。

h)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量、推选时间和地点、资格条件、推荐方式和选举方式。

 

4.2 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表决及公布。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前置审核后,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在选举日30日前发布公告。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社区,可以另设若干投票站进行投票。设投票站的,应经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ΧΧΧΧΧΧ(方案文本)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4.3 投票选举时间及地点公告。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时间、投票时段、会场设置及地点公告。式样如下: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一、本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正式投票选举日定于Χ年Χ月Χ日。具体投票时间为Χ时至Χ时。

二、投票选举设1个投票会场和Χ个投票站。投票会场设在ΧΧ,投票站设在ΧΧ……。

三、ΧΧ,ΧΧ,ΧΧ居民小组的选民在投票会场投票;ΧΧ,ΧΧ,ΧΧ居民小组在ΧΧ投票站投票;……。

四、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或者委托人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

请社区居民互相转告,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投票选举。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5. 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

5.1 选民登记范围。截至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选举方式,对应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委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居)委会的选举。

        5.1.1 直接选举选民登记范围。采用直接选举方式的,登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具体包括: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但是在本社区居住或者在本社区从事社区专职工作,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的公民。

        公租房社区、异地安置社区对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可以直接纳入选民登记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a)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b)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c)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5.1.2 间接选举选民登记范围。采用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登记每户代表;采用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登记全体居民代表。

 

5.2 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方式。选民登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可以采取上门登记的方式,也可采取设置登记站选民自愿登记的方式进行。

 

5.3 发布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公告。选民登记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若干人员作为登记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负责登记工作。

选民登记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公告。直接选举公告式样如下: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

 

本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即将开始,投票选举日为Χ年Χ月Χ日,选民登记时间为Χ年Χ月Χ日至Χ月Χ日。居民选举委员会将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一是户籍在本社区并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是户籍在本社区,但是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

三是户籍不在本社区,但是在本社区居住或者在本社区从事社区专职工作,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从Χ年Χ月Χ日起至Χ年Χ月Χ日止。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委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居)委会的选举。

选民登记的地点设在ΧΧ,在此期间,我们也将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望广大居民互相转告,积极参加选民登记。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户籍不在本社区,但是在本社区居住或者在本社区从事社区专职工作,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公民应填写申请书。

户籍不在本社区人员参选申请书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ΧΧ,男(女),ΧΧ族,现年ΧΧ岁,身份证号码:ΧΧ,户籍所在地:ΧΧ省(市、自治区)ΧΧ市(区、县)ΧΧ镇(乡、街道)ΧΧ村(居)ΧΧ组,本人现在ΧΧ居住(或本人现在ΧΧ社区从事ΧΧ工作),现自愿申请参加本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放弃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请予选民登记。

               申请人:             
                         年  月  日     

对外出居民发布以下回社区参选通知:

参选通知书

 

ΧΧΧ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法换届。按照统一部署,本社区定于Χ年Χ月Χ日至Χ年Χ月Χ日为选民登记参加选举阶段;Χ年Χ月Χ日Χ时至Χ年Χ月Χ日Χ时为自愿报名竞选和提名推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阶段;Χ年Χ月Χ日Χ时至Χ时为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投票选举时间。请你届时回社区参选,或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否则视为放弃此次选举权利。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5.4 发布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告。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在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经登记确认参加本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名单公告如下,如有错漏或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请于Χ年Χ月Χ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第一居民小组(共ΧΧ人)

ΧΧΧ  ΧΧΧ  ΧΧΧ

第二居民小组(共ΧΧ人)

ΧΧΧ  ΧΧΧ  ΧΧΧ

…………

户籍不在本社区,经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登记参加选举的公民(共ΧΧ人):

ΧΧΧ  ΧΧΧ  ΧΧΧ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5.5  制作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册。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经公示无误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制成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册,作为发放选民证和选票的依据。

ΧΧ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户籍

所在地

住址

所在

居民小组

身份证号码

领取

选民证

签字

成员选举签字

 

 

 

 

 

 

 

 

 

 

 

 

 

 

 

 

 

 

 

 

 

 

5.6 发放选民证。选民证供登记选民领取选票时使用,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5日前发放选民证。式样如下:

ΧΧ社区第X届居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证

 编号(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所在小组:

        投票时间:                                         投票地点:

 

 

注意事项:1. 凭本证领取选票;

                    2. 本证只限本人使用;

                    3. 未经盖章无效。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5.7 选民资格异议处置。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3日内向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居民选举委员会。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变化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补正并公告。

 

5.8 委托投票办理。选民登记完成后,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但是,每一位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到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2日前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实行间接选举的,不得办理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证参考式样如下:

 

ΧΧ社区第X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委托投票证

  编号:ΧΧ

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与

被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理由

 

居民选举委员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证经居民选举委员会批准盖章有效。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或者选民证和此证领取选票。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的公告式样如下: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本社区第X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将在X年X月X日X时至X时举行,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现将符合参加选举的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名单公告如下: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所在居民小组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所在居民小组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6. 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6.1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引导居民将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优秀人员提名为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为候选人:

a)政治上的两面人;

b)受过刑事处罚;

c)存在涉黑涉恶等问题人员;

d)非法宗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

e)丧失行为能力;

f)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g)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

h)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被自行终止职务;

i)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6.2 提名候选人方式。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自荐并由选民10人以上附议提名、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自荐的选民,应在推选候选人期间到居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候选人提名票参考样式如下:

ΧΧ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提名票

 

姓名

提名职务

性别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年龄

现从事的

工作及职务

备注

 

 

 

 

 

 

 

 

提名人签字:        

            提名人合计数:        

 

 

6.3 确定候选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差额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

确定候选人的选举结果公告式样如下: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通过居民会议预选产生。ΧΧ年Χ月Χ日经组织选民依法提名推选,现将选举结果公告如下(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提名主任候选人:ΧΧΧ   Χ票;ΧΧΧ   Χ票……

提名副主任候选人:ΧΧΧ   Χ票;ΧΧΧ   Χ票……

提名委员候选人:ΧΧΧ   Χ票;ΧΧΧ   Χ票……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提名的候选人等于差额数时,提名结果公告式样如下: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依法组织提名推选,产生了本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现将提名结果按姓名笔画公告如下:

提名主任候选人:ΧΧΧ   ΧΧΧ  

提名副主任候选人:ΧΧΧ   ΧΧΧ   …………

提名委员候选人:ΧΧΧ   ΧΧΧ   …………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6.4 进行候选人资格联审。提名候选人经过街道(乡镇)初审、县级相关单位联审,及时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并取消其资格。通过审查的提名候选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资格审查应当在7日内完成。

在换届选举期间,已经通过资格联审的人员不再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6.5 发布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告。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Χ人,委员Χ人组成。经选民依法提名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联审,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主任候选人:ΧΧΧ   ΧΧΧ

副主任候选人:ΧΧΧ   ΧΧΧ   …………

委员候选人:ΧΧΧ   ΧΧΧ   …………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6.6 候选人的变更。正式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在原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

 

6.7 回避原则。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变更公告。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ΧΧΧ、ΧΧΧ、ΧΧΧ被提名为第Χ届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以上人员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现将经依法调整后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如下:

主任:ΧΧΧ

副主任:ΧΧΧ

委员:ΧΧΧ  ΧΧΧ  ΧΧΧ……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7. 选举竞争

选举竞争应当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选举竞争活动。

7.1 选举竞争的时间。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7.2 选举竞争的形式。选举竞争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二是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在指定的场所与居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严禁候选人私下拉票、吃请、赠送财物等非组织行为。

 

7.3 选举竞争的内容。候选人履历、奖惩、竞争职位及理由、履职设想、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等。选举竞争要符合本社区和本人的实际,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欺骗,不得随意许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见面会上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其他不当言论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

 

8. 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

8.1 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该派员参加。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引导通过法定程序将社区党组织书记推选为居民委员会主任,推行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8.2 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现将本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情况予以公告。

地点

监票人

计票人

唱票人

发票人

登记人

公共

代写人

投票会场

 

 

 

 

 

 

X投票站

 

 

 

 

 

 

X投票站

 

 

 

 

 

 

XX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8.3 选举投票的形式。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的规模大小和会场条件,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设置一个投票会场,也可以设置一个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实行居民代表选举的,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选举。

 

8.4 投票会场设置。投票会场的场地应满足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集会的安全要求。投票区域应为相对隔离的封闭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用语,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应设置在投票区域内。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应明确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监督。除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工作人员、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工作人员和换届监督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许可不得进入投票区域。参加登记的居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进入投票区域,并按规定线路领取选票、写票、投票。

 

8.5 投票站设置。投票站设置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规模和居民分布状况决定。每个投票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配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

投票站只负责投票,不得开箱计票。投票时间截止后,各投票站的票箱必须当众密封后,集中到投票会场进行开箱计票。

 

8.6 投票会场居民委员会选举会议的议程。选举会议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派员参加。

a)宣布大会开始;

b)奏(唱)国歌;

c)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d)宣布选举工作人员,讲解选票的填写要求和计票方法;

e)检查票箱。当众检查票箱是否空箱,贴上封条,现场启封选票、清点选票。所有工作人员按规定领取选票先行投票后,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

f)领取选票。参加选举的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或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在选票发放处向工作人员领取居民委员会成员选票,并在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册上签字或记号。

g)填写选票及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领取选票后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单独填写选票,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填写选票时,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工作人员应当与写票人保持一定距离。选票填写完毕后,由本人立即投入票箱里,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ΧΧ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选举选票(盖章)

 

职位

主任候选人

副主任候选人

委员候选人

姓名

Χ

Χ

Χ

Χ

 

Χ

Χ

Χ

Χ

 

Χ

Χ

Χ

Χ

Χ

Χ

ΧΧ

 

 

 

符号

 

 

 

 

 

 

 

 

 

 

 

 

 

 

说明:

1. 应选主任1人,副主任Χ人,委员Χ人(选票式样按主任1 人,副主任1 人、委员3 人,各差额1人设计,其他以此类推);

2. 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下符号格内画“Ο”,不同意的画“Χ”;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画“Χ”,然后在姓名空格栏另外填写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符号格内画“Ο”;

3. 不许画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如画同一候选人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该选项作废,其他画对的职务视为有效;

4. 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任何符号不画的选票为弃权票,多于应选名额的或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5. 未经盖公章的选票无效。

h)密封票箱。投票截止时间到,现场没有居民投票的,主持人应宣布投票截止并封存票箱,将多余选票清点后当众剪角作废,并单独封存。投票站的票箱在当众密封后应立即安排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护送至投票会场,交居民选举委员会。

 

8.7 居民委员会成员选票的计票。计票场地应在保证选票安全并方便居民监督观看的前提下,单独划定计票区域,必要时设立警戒线。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开箱计票。唱票人对每一张选票进行唱票,监票人监督唱票人所唱选票是否与选票内容相符,计票人根据唱票人的唱票记票,并在监票人监督下完成全部得票统计。

 

8.8 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有效性确认。采用直接选举的,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采用间接选举的,有全体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无效票以及其他难以辨认选票须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票面标注无效或部分有效字样并经选举委员会主任签字。所有选票按照有效票、弃权票、废票当场分类封存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选举结果报告单一份贴在选票封袋上,一份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存档,一份交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式样如下:

ΧΧ社区第Χ届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ΧΧ街道(乡镇)ΧΧ社区,共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ΧΧ人,共发出选票Χ张,收回选票Χ张;其中有效票Χ张,弃权票Χ张,废票Χ张。本次选举应选主任1人,副主任Χ人,委员Χ人。具体情况如下(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主任:  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副主任: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委员:  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监票人:(签字)

        唱票人:(签字)              计票人:(签字)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字)   

        选举大会主持人:(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监票人应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公告式样如下: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社区依法组织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现将投票结果公告如下(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主任:  ΧΧΧ  Χ票 ; ΧΧΧ  Χ票;……

        副主任: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委员:  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本社区共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Χ人,共发出选票Χ张,收回选票Χ张;其中有效票Χ张,弃权票Χ张,废票Χ张。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8.9 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的确定规则

8.9.1 过半数当选原则。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对非候选人当选的人员,需经过街道(乡镇)初审、县级相关单位联审,及时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并取消其资格。通过审查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

8.9.2 社区“两委”成员之间的回避原则。已选出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与本社区党组织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8.9.3 另行选举原则。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5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居民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20日内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8.10 发布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公告。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投票选举,下列人员当选为本社区第X届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当选人

姓名

当选

职务

得票数

是否

候选人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政治

面貌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9. 推选居民小组组长

9.1 居民小组组长选举时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各居民小组组长的选举工作。

 

9.2 居民小组组长选举工作的组织。新一届居民委员会负责居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居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由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制定,并报居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9.3 居民小组组长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换届选举日期、地点、投票时段、选举会议形式、投票方式、小组长任职资格条件(应满足本规程6.1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资格联审、当选确认等。并由居民委员会在推选日5日前发布公告。

XX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第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本社区第X居民小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XXXXXX

对本方案有意见和建议的,请于3日内向居民委员会提出。

 

XX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9.4 发布居民小组组长选举日公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推选日3日前发布公告,明确推选地点、投票方式、投票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等内容。

 

Χ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本社区各居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1. 本次居民小组组长推选采取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每户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

2. 各居民小组的具体选举时间和地点为:

第一居民小组:选举投票时间X年X月X日X时至X时, 地点: ΧΧΧ

第二居民小组:选举投票时间X年X月X日X时至X时, 地点: ΧΧΧ

第三居民小组:选举投票时间X年X月X日X时至X时, 地点: ΧΧΧ

…………

 

Χ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9.5 居民小组组长推选投票方式。有本居民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式样如下:

ΧΧ社区ΧΧ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小组组长选票

(盖章)

职务

组长

姓名

 

 

说明:

1. 在职务下空格内填写被推选人的姓名;

2. 被推选人必须是本组选民;

3. 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不填写的选票为弃权票,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4. 同名同姓的须注明性别、年龄等信息予以区分;

5. 未经盖公章的选票无效。

 

9.6 居民小组组长选举当选的确认。获得已投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没有居民在推选过程中当选的,应当将得票数最多的两人作为居民小组组长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由得票数高的候选人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居民小组组长投票结果公告式样如下:

Χ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社区依法组织召开居民小组会议选举居民小组组长,现将投票结果公告如下(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ΧΧ居民小组组长:  ΧΧΧ  Χ票 ; ΧΧΧ  Χ票;……

        ΧΧ居民小组组长:  ΧΧΧ  Χ票 ; ΧΧΧ  Χ票;……

 

 

 

                           Χ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9.7 当选居民小组组长的资格联审。对当选居民小组组长应当进行资格联审,及时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并取消其资格。通过审查的,由居民委员会公告确定当选。

 

9.8 发布居民小组组长当选公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当选居民小组组长通过审查的当日或次日发布居民小组组长当选公告。

Χ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Χ年Χ月Χ日至Χ年Χ月Χ日,经各居民小组推选,下列人员分别当选为居民小组组长,现公告如下:

ΧΧ居民小组组长:ΧΧΧ

ΧΧ居民小组组长:ΧΧΧ

…………

 

                            Χ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10. 选举居民代表

10.1 居民代表的选举形式。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居民代表的选举工作。居民代表选举可以与居民小组组长的推选同时进行,可以由居民小组按照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按照若干户选举一人产生。

选举时,只能提名选举本居民小组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提名非本居民小组的登记选民为居民代表的,提名无效。引导居民将本居民小组中的党员推选为居民代表。

 

10.2 居民代表当选确认。居民获得已投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在获得已投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居民中,在确保妇女代表过居民代表总数三分之一的前提下,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居民代表。没有妇女或妇女不足居民代表总数三分之一的,应当将不足的名额留出进行另行选举。

 

10.3 居民代表的另行选举。居民代表的推选数额不足的部分应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小组会议另行选举。有补选妇女代表的,推选投票应分别进行。经过另行选举后,当选居民代表数额仍然不足的,对不足的名额可以采取户代表联名向居民委员会推荐确认。一个户代表只能联名一次推荐一名居民代表。妇女代表不足的,应先联名推荐妇女代表。

 

10.4 发布居民代表当选公告。

Χ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经各居民小组推选,本社区共选出第X届居民代表ΧΧ人,现予公告:

ΧΧ居民小组:ΧΧΧ、ΧΧΧ(女)、ΧΧΧ、ΧΧΧ,

ΧΧ居民小组:ΧΧΧ、ΧΧΧ(女)、ΧΧΧ、ΧΧΧ,

…………

Χ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11. 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

11.1 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的组织。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在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完成。

 

11.2 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方式。可以由居民会议直接推选产生居务监督会主任、委员,也可以先由居民会议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11.3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

11.3.1 候选人推荐。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社区“两委”提名推荐、居民或者居民代表联合推荐,引导居民将社区党组织中未兼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委员,以及未担任居民小组组长的党员推荐为候选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居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居民小组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11.3.2 提名候选人确定。居民选举委员会将推荐名单汇总后,主要就任职回避、是否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等基本条件征求居民和居民代表意见,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推荐候选人,按照比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人数多1人的数额,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提名候选人。

11.3.3 提名候选人资格联审。对提名候选人应当进行资格联审,及时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并取消其资格。通过审查的提名候选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11.4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确认。召开居民会议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已投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引导将社区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推选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11.5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另行选举。居务监督委员会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进行,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另行选举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按候选人得票数高低顺序确定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11.6 发布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公告。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经居民会议推选,本社区已选出第Χ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现予公告:

主任:ΧΧΧ

委员:ΧΧΧ、ΧΧΧ…………

 

Χ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12. 选举无效及当选无效的确认

12.1 选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a)居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b)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c)参加投票的居民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d)违反法定差额选举原则的;

e)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f)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g)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h)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居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居民会议确定。重新选举应当在30日内进行。

 

12.2 当选无效的情形。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确认当选无效的,应当在30日内依照本规程组织重新选举。

 

13. 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13.1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13.1.1 罢免建议的提起。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乡镇)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居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街道(乡镇)可以提出罢免建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失职渎职造成居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未经居民委员会同意,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

13.1.2 罢免的形式。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居民会议的,由街道(乡镇)督促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居民投票表决。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13.1.3 罢免会议主持规定。罢免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员、全体居民委员会成员时,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居民会议重新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13.1.4 罢免辩论。居民会议讨论对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居民或者居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街道(乡镇),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13.1.5 罢免的确认。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在5日内公告。

 

13.2 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居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判处刑罚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居民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丧失行为能力的;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13.3 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连续两次提出辞职的,居民会议应当同意。辞职的审议结果应当在5日内向居民公告。

 

13.4 居民委员会的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居民会议进行补选。不足5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5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决定,报街道(乡镇)备案。居民委员会的主任或女性成员出现缺额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

补选居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居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居民会议重新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候选人应当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若本届未当选者不能确定为候选人的,也可以由居民会议重新提名候选人。补选居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并经投票的居民过半数通过。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布补选情况公告。

 

13.5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

13.5.1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可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罢免其职务。

13.5.2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或被判处刑罚,或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3.5.3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辞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连续两次提出辞职的,居民会议应当同意。辞职的审议结果应当在5日内向居民公告。

13.5.4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补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时,不足3人的,应在一个月内补选缺额成员;已足3人的,由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是否补选的意见,提请居民会议决定。

 

13.6 居民小组组长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规程中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办理。

 

13.7 居民代表的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罢免和补选。

13.7.1 居民代表的职务自行终止。居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居民代表严重违反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或者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居民会议的,居民小组可以召开会议决定终止其资格。

13.7.2 居民代表的辞职。居民代表书面向居民小组提出不再担任居民代表要求的,经居民小组会议同意,可以不再担任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连续两次书面提出辞职,居民小组会议应当同意其辞职,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

13.7.3 居民代表的罢免。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本居民小组推选产生的居民代表的资格。居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资格要求的30日内,应当组织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进行表决。

13.7.4 居民代表的补选。居民代表出现缺额的,由本居民小组会议决定是否进行补选,如居民代表的出缺影响居民会议有效性的,应当及时补选。

居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居民委员会自居民代表变动之日起5日内向居民公告。

 

14. 选举后续及工作交接

14.1 工作移交。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居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街道(乡镇)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街道(乡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参照居民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

 

14.2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长期保存。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a)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b)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c) 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d)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e) 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名册;

f) 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g) 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h) 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i) 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j) 选举工作总结;

k)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