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渝民发〔20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全市性慈善组织:

为加强慈善组织(含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规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慈善捐赠管理工作,确保慈善捐赠款物依法依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规定,现对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慈善捐赠款物接受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或定向募捐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受捐赠,要及时对捐赠人捐赠意愿进行了解,确保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范围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且捐赠人不得指定与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同时,做好慈善捐赠物资计价工作,捐赠方已提供凭据的,应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提供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或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不能在市场上找到捐赠物资的同类商品,无法确定其公允价值时,可采用第三方机构评估方式确定其入账价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做好相关记录,并统一开具票据。开具票据金额应与接受捐赠款物价值一致。

二、规范慈善捐赠款物管理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切实规范慈善捐赠款物管理,将慈善捐赠款物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项管理、账实相符、账目清楚。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结合捐赠人意愿或自行开展慈善活动(慈善项目)的,要合理设计慈善活动(慈善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办法,优化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评估流程,并落实专人负责项目运行。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捐赠人要求或自行在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内部设立专项基金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要求,规范专项基金名称和设立、终止流程,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严格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同时,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严格慈善捐赠款物使用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根据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慈善捐赠款物使用。要建立健全捐赠资金拨付、物资发放工作流程,完善相应手续,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捐赠款物使用效益。在慈善项目(专项基金)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款物,科学控制项目执行费用。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和管理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规定执行。拟申请或已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慈善活动和管理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执行。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严肃款物拨付纪律,严禁截留、挪用捐赠款物。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应急预警机制,建立快速拨付、移交通道,提高捐赠款物拨付效率,确保款物“快进快出、物走账清”。

四、加强慈善捐赠款物使用监督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切实做好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跟踪管理。要建立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与受赠对象(或项目执行机构)回访,及时跟进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要建立慈善项目(专项基金)实施过程监督机制,在慈善项目(专项基金)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按一定比例对受益人以电话询问、现场走访等形式,了解慈善项目(专项基金)实施情况及效果,客观做出评价,并做好书面记录。一旦发现项目存在较大问题的,应立即暂停慈善项目(专项基金),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善款善用”。同时,为切实加强慈善项目和专项基金管理,鼓励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慈善项目和专项资金评估或审计。

五、强化慈善捐赠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0〕16号)等相关规定,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要在“慈善中国”上公开募得款物情况、款物使用情况及尚未使用款物的使用计划等。对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至少每三个月在“慈善中国”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全面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在做好“慈善中国”信息公开基础上,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也可在自有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公开慈善捐赠信息,及时更新项目进展情况,并留下捐赠信息查询方式,方便捐赠人查询、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六、加强慈善捐赠档案管理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加强慈善捐赠档案管理,对日常捐赠相关材料要及时建档归档。对慈善项目、专项基金等要建立专档,将慈善项目开展、专项基金运行相关材料,包括捐赠协议书(捐赠确认书)、救助申请、受助对象信息、拨款申请、划款凭据、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捐赠款物使用(或项目执行)书面反馈情况等相关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进行归档。要落实专人负责项目资料的搜集、保存和建档管理,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随时备查。

七、加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登记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使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重庆市民政局  
                           2021年7月9日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