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收养评估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民发〔20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评估程序,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2021年局党组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建立收养评估监督机制,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评估工作或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督,切实做好收养评估工作。
重庆市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在重庆市辖区内收养子女。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 收养评估是指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第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以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评估。
第六条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工作小组。收养评估工作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第七条 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且社会调查或者评估经验不少于1年;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儿童教育学、法学等全日制本科专业教育背景,且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婚姻家庭类司法工作、儿童福利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人员。评估工作人员应从以上专职人员中选派,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并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收养法律、法规和评估业务培训;
(五)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估工作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工作证明,并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章 评估的内容
第九条 为切实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为被收养人创造一个安全的良好的抚养、教育、成长环境,对收养申请人的评估应该按照下列内容开展。
(一)收养动机
1.收养申请理由充分,动机纯正。
2.接受被收养人潜在的医疗、健康和教育问题等风险延迟可能性,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3.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
4.愿意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调查评估及收养后跟踪回访。
(二)道德品行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
2.无买卖、虐待或遗弃未成年人;无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酗酒、吸毒、赌博、嫖娼、滥用药物等行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3.提供的收养评估资料中无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行为。
4.无放弃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情况。
(三)受教育程度
1.需具备一定的文化教育能力,具备抚育被收养人的基本常识和能力。
2.收养申请人至少一方需受过中等以上教育。
(四)健康状况
1.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在体能、智能和心理方面没有抚育和照顾被收养人的不利因素。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经济及住房条件
1.应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收养子女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
2.无固定职业的,应说明经济来源,证明其收入稳定。
3.应有固定的自有住房,且收养子女后人均住宅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室内居住环境利于儿童生活。
(六)婚姻家庭关系
1.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婚姻满意度较高。
2.单身的收养申请人,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和谐,其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明确支持。
3.再婚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关系稳定三年以上,能为被收养人提供健康的家庭环境。
4.有8周岁以上子女的家庭,应该征得该子女的明确支持。
(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
1.对收养行为的支持程度。
2.对收养申请人的看法和评价,包括性格、能力、工作态度、家庭责任等。
(八)抚育计划
1.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和物质条件方面的准备,如抚育开支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等。
2.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和抚育能力的情况。
3.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人时,对被收养人的监护安排。
(九)邻里关系
1.邻里关系和谐,与邻为善、互帮互助。
2.参与过村(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服务、集体活动等。
(十)社区环境
1.有安全的生活环境,完善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2.有健康、益智的儿童活动空间。
(十一)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
1.家庭环境营造情况,抚育照料被收养人情况。
2.被收养人对收养家庭接受情况。
3.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纳被收养人情况。
第四章 收养评估流程及评估结果使用
第十条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评估申请、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一)评估申请
收养申请人在本市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向属地收养登记机关咨询,填写《收养评估申请书》(附件1)。同等条件下,初审时可优先考虑失独家庭收养申请。
(二)书面告知
收养登记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收养评估通知书(一)》(附件2)告知收养申请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收养评估的,还应当出具《收养评估通知书(二)》(附件2)告知第三方评估机构。
(三)评估准备
1.收养申请人持《收养评估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准备好相关书面材料。
2.评估小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开展评估活动。
(四)实施评估
1.评估机构在收养家庭材料备齐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评估工作。
2.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3.收养评估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初评。就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初步评估,并做好《收养评估调查走访记录》(附件3)。
第二阶段:融合评估。经评估小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初评合格的,收养申请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附件4),被收养人进入收养申请人家庭进行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在融合期内评估小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全面了解被收养人融合情况,并就融合情况进行评估,填写《收养融合评估报告》(附件5)。
(五)出具评估报告
1.评估小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调查初评和融合评估情况,出具书面《收养评估报告》(附件6)。《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记载与评估过程相关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
2.《收养评估报告》应由2名以上参与评估人员共同签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加盖第三方评估机构公章,由评估小组自行评估的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收养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年,如收养申请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与评估机构联系并反映情况,收养评估人员应及时进行家访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有效期可顺延。
(六)民政部门审核
1.按照属地原则,《收养评估报告》须经民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应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
2.收养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收养登记机关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复核。申请复核有效期为出具收养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复核次数为一次。
3.经审核通过的,收养登记机关可进行收养登记。
第十一条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第十二条 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核实情况属实后,终止收养程序。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故意或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被收养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存在本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评估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政部门决定终止办理收养登记的,应7个工作日内告知收养申请人。
第十三条 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收养评估监督机制。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评估工作或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收养评估机构有违规收费或违反评估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行为,情节轻微的,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应解除委托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收养申请人对收养登记机关、收养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在收养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检举或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
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收养评估申请书
2.收养评估通知书(一)(二)
3.收养评估调查走访记录
4.收养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5.收养融合评估报告
6.收养评估报告
附件1
收养评估申请书
本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户籍住址 ,(□单身 □已婚)与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拟收养一名(□男 □女)孩。
特此自愿申请进行收养评估,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完善相关手续。
附件: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男): 申请人(女):
(签名并按指纹) (签名并按指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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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男) |
申请人(女)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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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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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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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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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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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及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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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及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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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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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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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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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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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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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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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异 |
子女情况 |
亲生子女:性别 年龄 岁; 继 子 女:性别 年龄 岁; 养 子 女:性别 年龄 岁。 (多子女的应添加行) |
亲生子女:性别 年龄 岁; 继 子 女:性别 年龄 岁; 养 子 女:性别 年龄 岁。 (多子女的应添加行) |
家庭总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和每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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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情况(包括房屋面积及产权情况,家庭环境,除夫妻本人外,是否有他人一起居住,如果有,共同居住人的性别和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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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起居住的未成年人,请写明姓名、性别和年龄、与收养申请人的关系,并征求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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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经历(以前是否有过收养行为,如果有,包括收养孩子的姓名、年龄、性别、收养方式、收养来源、是否完成家访): | ||
选择收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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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调查核实上述情况。
附件2
收养评估通知书(一)
收养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收养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收养申请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请你们收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准备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婚姻状况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等)、婚育情况材料;
3.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4.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报告、近六个月银行流水原件,不动产证、房产证等住房证明复印件;
5.无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学历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注:若5个工作日内未准备好所需资料并提交,则视为放弃收养申请。3年内不再受理收养申请。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收养申请人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收养评估通知书(二)
:(第三方收养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收养申请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请你单位对(收养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 ,与(收养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 ,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内容以收养评估协议要求为准。
请在收到收养申请人备齐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评估工作,并按时出具《收养评估指标分值表》《收养评估报告》。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第三方评估机构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附件3
收养评估调查走访记录
第 次面谈 | |||||||||||||||||||||||||||||||||||||||||||||||||||||||||||||||||||||||||||||||||||||||||||||||||||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总计: 分钟 | |||||||||||||||||||||||||||||||||||||||||||||||||||||||||||||||||||||||||||||||||||||||||||||||||||
地点: | |||||||||||||||||||||||||||||||||||||||||||||||||||||||||||||||||||||||||||||||||||||||||||||||||||
主要面谈对象: 评估人员: | |||||||||||||||||||||||||||||||||||||||||||||||||||||||||||||||||||||||||||||||||||||||||||||||||||
与申请人关系:□本人 □亲属 □朋友 □同事 | |||||||||||||||||||||||||||||||||||||||||||||||||||||||||||||||||||||||||||||||||||||||||||||||||||
有无录音: 录音资料编号: | |||||||||||||||||||||||||||||||||||||||||||||||||||||||||||||||||||||||||||||||||||||||||||||||||||
有无录像: 录像资料编号: | |||||||||||||||||||||||||||||||||||||||||||||||||||||||||||||||||||||||||||||||||||||||||||||||||||
面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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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谈内容摘要 一、收养动机:(收养原因、考虑收养时间、对孩子的特别要求)
二、成长经历:(出生日期、出生地、家庭排行、成长过程、与家庭其它成员的关系、最愉快 或最深刻的童年记忆、价值观或信仰、自我评价)
三、教育经历:(教育经历、师生关系评价、印象最深刻的事、继续教育计划)
四、工作经历:(对以前工作经历的描述,当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出差频率、工作评价 等)
五、健康状况: (一)收养申请人身体健康状况如何?体检频率是多少?
(二)收养申请人是否有曾患重病或发生意外事故的经历?如果有,请说明。
(三)收养申请人是否因患心理或精神疾病去接受过相关治疗?如是,请说明。
(四)收养申请人是否有酗酒或受控于某种物质及其他不良嗜好?如有,请说明。
六、经济状况: (一)家庭中谁负责家庭经济?
(二)家庭月总收入是多少?
(三)家庭共拥有几套房产?
(四)家庭现有总资产为多少?(包括存款、房产车产、基金等)
(五)家庭现月支出平均为多少?主要在哪些方面?
(六)家庭是否负担债务?如果是,请具体说明(贷款,信用卡等):
(七)收养申请人是否购买保险?如果是,请具体说明:
(八)收养申请人是否曾得到救济(如低保)?如果是,请具体说明:
七、婚姻状况: (一)收养申请人结婚的时间和地点:
(二)收养申请人与配偶相识、相恋的经历:
(三)收养申请人有过婚史吗?如有,请说明。
(四)如果离异,请详细描述:(离异时间、原因、是否有小孩以及小孩的抚养安排和探望频率)
(五)收养申请人家庭中的决策方式:
(六)收养申请人家庭中最大的分歧在哪些方面?
(七)收养申请人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怎样解决?
八、居住状况: (一)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属性、购房时间、使用年限、楼层、房屋面积、房间安排、家装 程度与风格、消防与安全设施、儿童安全考虑等)
(二)小区周边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区域、配套教育、医疗卫生、餐饮娱乐、文化体育、商 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情况)
九、家庭状况: (一)家庭成员基本资料:(可增减行数)
(二)收养申请人母亲基本情况:(职业、性格、教育方式、家人相处方式和关系) 申请人: (三)收养申请人父亲基本情况:(职业、性格、教育方式、相处方式和关系) 申请人: (四)收养申请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申请人: (五)收养申请人与他(她)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 申请人: (六)如果有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请具体描述:(共同居住的时间、原因、如何参与家庭 生活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是否会帮忙照料小孩)
(七)家庭中记忆深刻的特殊时刻: 申请人: (八)在童年时期是否受到过惩罚?如果有,请具体说明:(事情的经过,当时的感受、对您 的影响) 申请人: (九)在成长时期,是否承担特别的家庭责任:(如兼职、照顾他人)。 申请人: 十、养育/教养 (一)如果家庭中已有儿童,请描述儿童的情况:(身体特征、性格、学业表现、兴趣爱好、 行为习惯、取得成就等)
(二)如果您家庭有孩子(未成年人),他/她对收养的看法:(8周岁以上应书面表达意见)
(三)认为有了孩子后对婚姻或家庭会有什么改变? 申请人: (四)对孩子当前或计划的教育方式有哪些?
(五)认为在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什么?为什么?
(六)是否有养育或照顾儿童的其他经验?如果有,请具体描述(如帮忙照顾朋友的孩子、带 孩子参加兴趣班等等)
十一、陪伴孩子 (一)收养申请人是否理解一个孩子背景隐私的重要性?
(二)收养申请人对讨论孩子背景能够接受的开放程度有多大?(讨论孩子背景的人群范围、 场合以及内容)
(三)如果收养申请人的养子女想寻找亲生父母,是什么感受?
(四)出现类似问题的时候,收养申请人是否愿意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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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我对我提供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我完全理解这些信息对于收养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访谈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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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收养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甲方(送养人): 证件号码:
乙方(收养人): (男) 身份证号码:
(女) 身份证号码:
为促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融合,甲方在收养登记前将其监护的被收养人 (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暂时移交给乙方,委托乙方在融合期间代行监护职责。融合期为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融合期间,乙方要认真按照甲方介绍的被送养人生活习惯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方面,精心照料好被送养人的饮食起居。
二、融合期间,乙方必须确保被收养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走失或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如遇被收养人受到意外伤害病重或其他重大情况发生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协调处理。
三、融合期间,若乙方与被收养人确实难以融合的,或因其他重大原因导致本例收养难以完成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解除委托监护协议,并将被收养人交还给甲方。
四、融合期满后,乙方同意收养的,乙方必须亲自携被收养人准时到达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登记地点进行收养登记;乙方不同意收养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处理。
五、融合期间,如果一方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领回被收养人。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被收养人受到重大伤害或死亡的,甲方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男):
签名并按指纹:
(盖章签名): 乙方(女)
签名并按指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收养融合评估报告
收养人姓名 |
男: |
女: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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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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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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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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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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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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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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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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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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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与被收养人相处情况 |
子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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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 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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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收养人有无虐待或暴力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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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收养人的养育照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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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收养人的接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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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的评估内容 |
身体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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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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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家庭适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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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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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岁以上儿童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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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 |
评估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评估结论 |
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编号:
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申请人: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评估机构名称:
出具日期:
重庆市民政局监制
收养申请人情况 | ||||
姓 名 |
男: |
女: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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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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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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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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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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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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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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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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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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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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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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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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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及健康状况 |
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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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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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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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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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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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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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及住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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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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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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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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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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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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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否决项 |
是否存在以下不得办理收养登记的情形: 1.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是□ 否□ 2.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是□ 否□ 3.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是□ 否□ 4.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是□ 否□ 5.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 否□ 6.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是□ 否□ 7.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是□ 否□ 8.故意或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被收养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是□ 否□ 9.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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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收养人 融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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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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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对 收养申请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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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 意见 |
是否适合收养:
评估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收养评估 结论 |
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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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此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收养登记机关归档一份、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一份、收养申请人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