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民〔2021〕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29号)规定,市民政局对2021年4月30日前由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征得有关文件会签单位同意,已经2021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民政局  
                          2021年8月16日  

 

附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国办福利机构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7〕4号);

2.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渝民发〔2014〕107号);

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发挥低保兜底作用的通知(渝民发〔2015〕76号);

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红十字会、重庆市慈善总会关于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参与扶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5〕80号);

5.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88号);

6.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渝民〔2017〕35号);

7.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143号)。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