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警备区动员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渝民发〔202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人武部、残联、消防救援支(大)队,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构建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重庆儿童福利工作服务体系,根据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精神,结合实际,推进我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发展,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发展现状,保留基础条件较好、服务功能较强的市儿童福利院、市儿童爱心庄园、万州儿童福利院、涪陵区儿童福利院、合川区儿童收养所、江津区社会福利院儿童收养部、开州区儿童福利院、奉节县儿童福利院,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将黔江区社会福利事务中心儿童收养部、永川区社会福利中心儿童收养部、綦江区社会福利院儿童收养部、璧山区康养服务指导中心儿童收养部、巫山县社会福利中心儿童收养部、秀山县社会福利院儿童收养部创新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继续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2022年、2024年分别完成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优化提质工作。
二、积极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
市儿童福利院接收黔江、沙坪坝、大渡口、南岸、巴南、永川、南川、綦江、大足、荣昌、武隆、石柱、秀山、酉阳、彭水、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符合条件的儿童,以及黔江、永川、綦江、秀山儿童福利机构移送的儿童。市儿童爱心庄园接收渝中、江北、九龙坡、北碚、渝北、长寿、璧山、铜梁、潼南、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云阳、巫山、巫溪、两江新区符合条件的儿童,以及璧山、巫山儿童福利机构移送的儿童。万州、涪陵、合川、江津、开州、奉节儿童福利机构分别接收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儿童。
(一)规范管理
入院前,送养地民政部门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委托养育协议书》(附件1),明确儿童养育期间双方责任、义务。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户籍地乡镇(街道)需提供儿童及其家庭的综合评估报告。对打拐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按《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民发〔2016〕30号)要求,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时,机构须认真核查材料,开展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报(附件2)、入院登记(附件3)等工作。若儿童已有户籍,则户籍不迁移;若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无户籍婴(幼)儿,区县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配合办理入户至儿童福利机构公共集体户。要开展儿童抚养综合评估,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依法安排送养。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需离院的,机构应提前通知区县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办理离院确认(附件4)手续。
(二)提高养育质量
要整合资源,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养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确定符合条件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
(三)提升医疗保障
各地医疗机构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有效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对艾滋病、结核病人提供基本药品免费治疗;开展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与营养指导。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作用,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户籍地民政部门按时为其参保。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自进入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指导。
(四)提高康复专业能力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具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对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重度残疾儿童同时可申请享受护理补贴。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提高儿童康复质量。
(五)强化教育权益
要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信息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教育部门要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都能平等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对机构内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六)优化孤儿成年后安置
按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相关规定,对健康的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劳动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化安置,鼓励支持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残疾或患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不能回归社会生活的成年孤儿,转入社会福利机构,按政策予以保障。
(七)加强社会工作服务
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安置等服务。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安置评估等,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推动社会工作力量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协力推进。
(八)支持拓展服务
鼓励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特别是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养育辅导等服务。鼓励共享优质资源,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向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内长期监护儿童,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鼓励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医疗等。
三、大力推动转型儿童福利机构创新发展
(一)加快转型
黔江等6个区县要有效整合本辖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职责、人员、场所等,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实体机构,确保区县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员、有场所落实。要做好儿童移送、档案移交及儿童财产、房产代管等工作。
(二)切实履职
转型后,要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牵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及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为基层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指导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
(三)提升服务
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岗位设置,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机构场所资源优势,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将面向未成年人服务功能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整合社会服务资源,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帮助解决未成年人帮扶诉求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监督难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推动将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纳入区县“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等。要建立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会商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市民政局将此分别纳入对区县民政部门、局属有关单位综合考评、年度考核。
(二)落实职责
1.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送养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履行儿童监护职责,负责儿童档案移交、财产代管、房屋维护、安置等事项;主动与机构衔接,做好儿童身份管理,配合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救助等保障,解决养育期间突发事情;紧急救治儿童,应当先救治再送养。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儿童基本生活、教育、照料、康复、心理抚慰、安全保障等。养育期间,机构应与送养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保持良好沟通,预约开展探视、慰问或突发事情防范、应急处理。
2.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资源,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统筹考虑。
4.教育部门要抓好各项教育政策落实,协调机构儿童就读幼儿园、普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并为入学儿童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5.公安部门要按程序将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办理儿童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
6.财政部门将儿童福利资金纳入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效益。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适龄孤儿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
9.卫生健康部门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依法申请设置内设医疗机构,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提升专业医疗水平,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支持医疗机构为福利机构儿童开通绿色就医通道。
10.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11.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将机构中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资助和医疗待遇相关政策。
12.兵役机关要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应征入伍相关工作。
13.残联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14.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三)稳妥有序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有序推进,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社会舆情等问题。相关儿童福利机构要确保无缝对接,不得出现应移送未移送、应接收未接收等问题;要做好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抚育人员思想工作,确保工作不断线;要密切关注儿童思想状况,根据个性特点科学制定移交方案,做好心理辅导和情感慰藉,加强心理干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严禁借机擅自拍卖固定资产,转移、侵吞或私分资金,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违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市级儿童福利机构、6区县民政部门做好儿童移交准备,条件成熟的,可及时办理儿童及相关档案移交,全部移交工作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及相关区县民政部门分别于2021年10月底、2022年6月底前将细化落实措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附件:
1.委托养育协议书
2.收留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报表
3.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登记表
4.收留抚养儿童离院确认表
附件1
编号:
委
托
养
育
协
议
书
重庆市民政局制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编: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等规定,因甲方无法提供儿童成长需要的各种抚养条件,本着维护儿童合法权利,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抚养协议:
第一条 儿童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进入机构体检结论: ,既往病史: 。
儿童系 (无法查明父母或监护人/父母死亡或宣告失踪……/父母无监护能力或监护不当……等),监护权归 (如甲方xx民政部门)所有。
第二条 委托事项
(一)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该儿童进行养育,养育期间监护权、户籍不发生转(迁)移,甲方授权乙方在养育期间对儿童的生活、就读、就医、康复等方面行使临时监护权限;
(二)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若儿童符合送养条件,甲方授权乙方为其寻找合适的家庭,协同办理相关送养手续。
第三条 委托期限及费用
(一)委托期至( )止;
(二)委托期内,儿童政策性补助(救助、慈善捐赠)款项与物资,甲方应全额交付乙方进行统筹,合理用于抚养教育儿童。
第四条 甲方权利
(一)甲方享有在规定时间内慰问与探视、接儿童外出的权利;
(二)甲方享有儿童生活、学习、健康等事项的知情权和重大事项的建议权;
(三)甲方享有监督乙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情况的权利。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乙方规章制度办理儿童出入机构手续;
(二)甲方应提供儿童真实信息;
(三)甲方在儿童生活、学习、健康发生重大变故时,应协助乙方处理;
(四)甲方不得按自身意愿干涉乙方对儿童实施正常养育;
(五)甲方应对儿童房产、存款等个人财产进行保管,儿童托养期间与他人发生房产、财产等纠纷,甲方应依法处理;
(六)甲方应对儿童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七)托养儿童托养期满,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将托养儿童接回安置。
第六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享有在儿童养育、教育、康复、医疗等方面决定及管理的权利;
(二)乙方享有儿童遇有突发事件(危险状况、就医情况)及时处置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为儿童提供日常照料、基本医疗、康复、教育、安全保护;
(二)乙方应对儿童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三)在儿童生活、学习、健康等有重大事项发生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 协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书面告知乙方,协议终止:
1.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现;
2.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3.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资格;
4.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5.甲方认为儿童必须离开受托机构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协议终止:
1.儿童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有需要转院或死亡的情形发生时;
2.托养期间,儿童多次主动要求返回原籍,且经多方多次劝说、教育后仍坚持离开机构;
3.儿童被依法收养;
4.甲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5.乙方认为儿童必须离开受托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协议期满
乙方应在协议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儿童协议到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人至乙方所在地为其办理离院手续。若该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全日制中职或全日制高校,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续签委托养育协议,待该儿童毕业离校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再办理离院手续。若是孤儿,甲方按相关政策接回安置。
第十条 免责条款
(一)乙方在受托期间,因地震等自然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委托养育儿童伤亡、儿童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协议终止后,甲方仍将儿童滞留在乙方处发生的意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需对本协议补充或变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收留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报表
儿
童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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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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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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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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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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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或捡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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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 童 类 别 |
□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 ||||||||||||
随身携带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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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监护权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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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机构情况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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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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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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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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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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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单位 意见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公安 派出所意见 |
经办人及警号: 联系电话: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 ||||||||||
送养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儿童福利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填表说明:1.由儿童福利机构按年按序填写、编号,机构意见需签注经费申请审核内容;
2.接收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审批意见需签注是否同意接收、发放金额、执行时间等内容;
3.本表一式三份,机构、机构主管民政部门、送养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各留存一份。
附件3
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登记表
儿 童 姓名: 儿童福利机构名称: 委托协议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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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用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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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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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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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进入机构 时间 |
|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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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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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身 携带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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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机构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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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机构 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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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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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接收 儿童经过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院体检情况 |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 |||||
机构 接收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编号:
收留抚养儿童离院确认表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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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
照片 |
入院时间 |
|
类别 |
|
身份证号码 |
| ||
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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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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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院 原因 |
儿童因出现下列情形,符合离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离院手续: (以下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打√选择其一) □成年安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委托协议期满或者委托协议解除;□依法收养; □死亡;□其他。 | ||||||
儿童福利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送养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表格一式三份,机构、机构主管民政部门、送养地民政部门各执一份;
2.收养、死亡、打拐解救出院的儿童无需填写送养地民政部门意见;
3.除收养、死亡离院外的儿童需附移交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