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为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监管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推进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按照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切实解决养老服务领域中检查随意任性和不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减少和杜绝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确保到2023年底,市、区县两级民政、住房城乡建委、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到“十四五”末,市、区县两级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参照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市民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梳理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制定《重庆市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明确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确定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覆盖建筑、特种设备、服务安全和质量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其中,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要保证每年不少于1次的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抽查事项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检查对象全面纳入抽查对象名录库,确保不遗漏。市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依托“智慧养老云平台”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各区县相关部门参照市级做法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2.建立完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市民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建立市级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视情吸收第三方科研检测机构参与专业领域的抽查。各区县相关部门可参照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级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区县相关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区县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向市级申请直接委派,或协调相邻区县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认真抓好随机抽查工作实施。1.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市民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规定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同时,细化检查标准和整改要求,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养老机构条件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牵头部门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鼓励和支持探索创新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方式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2.联合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1月底前,市民政局联合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制定本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市级统一抽查和各区县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区域的抽查比重。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市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联合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
3.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市、区县民政部门联合同级有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养老机构综合督导分别不少于1、2次。对列入“重庆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4.合法合理开展随机抽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可单独或联合抽查,开展抽查工作必须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1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检查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检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笔录,并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的申辩。
(四)切实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1.建立“一抽查一办理”制度。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级等惩戒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实施惩戒,打好“组合拳”。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2.建立“一抽查一公示”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依托“智慧养老云平台”,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同时,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推进行政执法抽查信息共享。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由市民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相应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部署“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参照市级做法成立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本办法落地落实。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共同发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集监管数据,搞好风险研判,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部署养老机构发展和监管工作,把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作为兑现市委“三个确保”的具体举措,积极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对未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工作保障。为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正常开展,要配备完善执法记录仪、录音机、摄像机等执法设施设备,调配保障车辆,以推进执法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五)强化宣传培训。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宣传单等媒介,广泛宣传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让群众了解知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监管方式等内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养老机构迅速行动的良好氛围。要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纳入执法资格人员考试和本系统能力提升工程培训计划,专题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熟悉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流程,确保随机抽查取得实效。
附件:重庆市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重庆市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检查 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
1 |
建筑安全监督检查 |
建筑安全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 |
机动车能直接停靠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处;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部电梯满足担架进出。 |
查阅资料,按照标准逐一核对。 |
2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 |
机构应办理消防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手续。 |
查阅资料,提供消防或住建部门出具的文书。 | |
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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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天内,养老机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养老机构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应至少每月进行 1 次自行检查,并记录。在自行检查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电梯维护单位应至少每 15 天对养老机构在用电梯进行 1 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记录。养老机构应指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 |
按标准实地检查。
| |
4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市、区县民政部门 |
是否有醒目、规范、易懂的标志标识。 |
按标准实地检查。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
定期开展人员培训,新入职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所有养老护理员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符合条件的需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
查看结业证、培训记录,询问养老护理员或对技能考评。 | |||||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
查看制度、记录,询问服务人员、老年人。 |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是否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并予以执行。 |
查看制度、资料。 | |||||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机构内是否设有展示柜、销售点,或张贴散发广告等。机构内是否以讲座、展销、健康检查等形式开展销售活动。主管部门或媒体是否接到过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的有关反映或举报。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询问老人。 | |||||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被体液、血液、排泄物、尿液、粪便等污染的织物应在指定地点收集,单独且封闭运输,单独清洗,洗涤过程采用消毒-清洗-消毒的顺序,有消毒记录。外包洗涤服务的机构,外包服务协议应遵守此要求。 |
现场查看、查看消毒记录、询问服务人员。 |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包括居室、就餐空间、活动空间等室内场所和室外老年人集中活动区域设有禁烟标识。在起居室无卧床吸烟现象。 |
现场查看、查看禁烟标识、询问老人及服务人员。 | |||||
4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市、区县民政部门
|
应采用科学服务安全风险评估量表开展入院老年人综合评估,老人身体健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即时开展评估,应保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根据不同风险的等级制定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制定照护计划应充分考虑风险等级。 |
查看评估记录。 |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和流程。相关风险发生处置记录。 |
现场查看老人、查看照护记录、询问服务人员。 | |||||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随机抽查老人保存食品,照护记录应有定期检查清理记录,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有服药管理制度。有食品药品误食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有情况报告及处理记录。与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药管理协议。服务人员摆药发药“三查八对”,有药品发放登记表。 |
查看制度、流程、现场提问。 | |||||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
应建立翻身记录表。床单元环境检查记录。照护记录应有定时检查记录。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老人、查看记录。 | |||||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开水炉等高温设施设备避免放置在走廊、公共卫生间、单元起居厅等老人易发生直接接触的位置。有高温防烫警告标志标识。使用取暖物的,服务人员应牢记相关注意事项和记录。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有巡查记录,报告及处理记录。设置相关防范设备,如离床感应系统。床单元环境检查记录。 |
现场查看、查看制度、询问服务人员。 | |||||
4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市、区县民政部门 |
保持地面干燥、无障碍物,地面保洁等清洁服务实施前及过程中应放置安全标志。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配备一定数量助行器。相关标识规范使用放置。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应专人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尖锐物品以及吸烟火种。有应急处理方案和流程。应有报告和处理记录。告知第三方应有相关记录。 |
现场查看、查看制度、记录。 | |||||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应有巡查记录。交接班记录是否有观察记录。应有老年人办理外出手续记录。 |
查看巡查、交接班及老人外出记录。 | |||||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对活动场所进行地面防滑、墙壁和家具边角防护处理,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机构自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情况。 |
查看评价报告。 |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应有整改措施报告和记录。 |
查看整改措施、报告。 | |||||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应制定教育计划,并予以执行。查看培训教程是否合理。应有培训记录。有安全教育记录和考核试题。应有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记录、安全注意事项文本。 |
查看文本、记录、询问老人。 | |||||
5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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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市、区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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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违规收取大额费用,收费是否用于养老服务;不应开展虚假宣传、欺诈宣传;不应以投资回报方式吸纳老年人资金;无非法销售保健品、预售床位等行为。 |
查看养老服务合同或协议、询问休养老年人。 |
6 |
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
现已收取的保证金或押金金额是否严格按照条例要求不超过老年人月服务费用的6倍,并建立专用账户存储等情况。 |
查看养老服务合同协议、询问休养老年人。 | ||||
7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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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九防”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1次,演练应有文字和图片记录。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制定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并予以执行。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8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餐饮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上岗资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