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规范革命烈士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04〕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发挥革命烈士在爱国主义和传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优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有关烈士褒扬规定,现就烈士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1、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 63号)、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
2、公安部、民政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发〔1996〕18号),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1997〕国安发(人)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法发〔1998〕6号),司法部、民政部《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司发通〔1999〕131号)。
二、申报程序
1.《条例》施行前死亡的和《条例》施行后因公死亡的非警察人员,由死者单位(含中央、市属单位,下同)或家属,向死者单位所在地或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
2.《条例》施行后因战死亡的非警察人员和在对敌作战、对敌斗争中失踪的且未发现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人员,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单位所在地或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3.对因战、因公死亡的人民警察,申报烈士的程序分别按上述申报依据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对《条例》第五条规定“……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死亡人员,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单位或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查后,报民政部审批。
三、申报材料
1.革命烈士申报材料目录(式样附后)。
2.死者单位或家属书面申请。
3.调查材料(须有两名以上调查人,被调查人的签名、手印及其身份证明)。
4.证明材料
战争年代死亡人员,须有3名以上直接证明人的书面证明;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1)负有革命任务,并在执行中遭敌人杀害的直接证明;
(2)死亡时共同作战或一同参加地下活动者的直接证明;
(3)担任乡村干部、地下交通、向导及民兵民工的死者,须有当时当地的干部、群众和赋予任务者的直接证明;
(4)对杀害死者凶手的判决书及罪犯口供。
和平建设时期死亡人员,须有3名以上直接证明人的书面证明;其中,与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须有法定部门尸检结论、审讯笔录、罪犯口供和法院终审判决。
5.死者及家属简明情况表(式样附后)。
6.死者事迹。
7.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追认)革命烈士的书面请示(同时以电子公文形式报市人民政府)。
以上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书面申请1份)报市民政局。材料若系单位出具的,须出具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出具的,须出具人按手印,并证明出具人身份(有单位的由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或乡(镇)证明)。若复印件须由出具或保管材料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异”。
四、申报要求
革命烈士是国家授予的崇高荣誉。申报烈士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深入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激发广大人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严禁死者家属自行收集证明,严禁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对手续不齐、程度不合的上报材料一律退回;对不符合烈士条件的,要及明做好死者家属的政策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对故意上交矛盾的,将严肃处理。
附件:1.《革命烈士申报材料目录》(式样)
2.《死者及家属简明情况表》(式样)
附件1:
革命烈士申报材料目录(式样)
区县(自治县、市): 死者姓名:
材 料 名 称 |
份数 |
页数 |
成卷页码 |
说 明 |
死者单位或家属 书 面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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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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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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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者 及 家 属 简 明 情 况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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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者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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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书面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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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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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死者及家属简明情况表(式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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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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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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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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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单位(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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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团)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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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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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月固定 工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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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或学习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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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地点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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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者 家属情况 |
称谓 |
姓名 |
年龄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月固定工资(元)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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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姓名及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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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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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名):
说明:“死者家属”是指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死者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死者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