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

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

渝民发〔2015〕4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优抚对象保障工作,部分区县积极拓展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健全优抚服务体系、提升优抚对象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优抚对象社会荣誉感、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4〕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国家对重点优抚对象依法予以优待。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在规划制定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在经费保障上,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年底,各区县(自治县)基本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2016年,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完善、规范,各项配套规章全面建立,与开展短期疗养活动相适应的优抚事业单位服务设施运转正常,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二、短期疗养对象和服务机构

(一)短期疗养对象:指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将其他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纳入短期疗养范围。

(二)短期疗养服务机构: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制定、经费筹措、对象确定、业务指导、督导检查等;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和光荣院为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协议签订以及入院后短期疗养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没有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地区,可采用委托其他民政福利机构或购买社会疗养资源等方式进行。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短期疗养规划。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符合短期疗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和具体承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分类安排,逐步实施,抓好落实。

(二)规范短期疗养服务。每期疗养时间不少于10天。疗养对象入院时,要举行欢迎仪式,开展需求评估;具体承办单位要与其签订疗养协议,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和责任。疗养期间,具体承办单位要组织疗养对象进行常规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合理安排住宿,科学调节食谱;开展政策宣讲、保健讲座、座谈交流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就近参观游览。疗养结束时,具体承办单位要进行疗养满意度调查,并举行欢送仪式。

(三)健全短期疗养制度。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规范短期疗养工作。具体承办单位要在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短期疗养活动,建立健全疗养对象登记、饮食安全、经费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确保短期疗养活动安全、有序、和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精心组织,掌握动态,定期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具体承办单位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扎实推进短期疗养工作。具体承办单位要成立短期疗养工作机构,明确专门人员,细化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要注重引进社工和志愿者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大短期疗养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营造优待和尊重优抚对象的舆论氛围。

(二)规范资金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统筹用于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每年年初,各地要将上年度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情况录入优抚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各区县(自治县)短期疗养人数、财力状况、疗养工作管理等情况,市级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同时,要按照优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管理。

(三)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把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明确规划制定合理程度、服务对象满意度、疗养任务完成情况等考评指标,综合运用统计数据、社会反映、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安排、评先评优等挂钩,确保短期疗养工作落到实处。在评选“文明优抚事业单位”时,将把短期疗养开展情况作为评选指标。

 
                     重庆市民政局  
                      2015年6月15日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