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军人

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5〕9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2. 重庆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重庆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23日 

 

重庆市残疾军人

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后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当以科学、实用、安全为原则。

 

第二章  配置条件范围

 

第四条 对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按其经鉴定的相应功能障碍进行辅助器具的配置。

第五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按照《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1)规定进行配置,其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等,并达到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

第六条 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辅助器具配置标准,按相关规定,参照《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等规定执行,并随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原则上在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根据需要予以换发,同时以旧换新,并由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统一收回处置。

 

第三章  配置程序

 

第八条 残疾军人申请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下同)向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2)。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审批表》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签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民政局审查。

第十条 市民政局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并反馈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后,由残疾军人本人或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凭审查确认的《审批表》、身份证和本人残疾军人证等证件,到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第十一条 按程序经审核同意并报审确认后,对残疾军人申请配置、更换三轮车、轮椅车、护理床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统一到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领取;对残疾军人需要维修三轮车、轮椅车、护理床的,由定点配置机构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对残疾军人申请配置、更换、维修假肢、拐杖等辅助器具及各种矫形辅助器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经审核同意并报审确认后,由本人到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

第十三条 对残疾军人行动不便的,根据服务协议由定点配置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第四章  配置机构

 

第十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便于保障且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原则,由市级统一确定全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由该定点配置机构具体承担全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和维修工作 。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指引的类别、名称、标准、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务,汇总报送相关配置情况,并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按规定在定点配置机构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必须尊重残疾军人的知情权,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置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外康复辅助器具的,应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应当每年制定巡回修理辅助器具计划,做好售后服务工作,非因人为原因保质期内的辅助器具维修不得另收费用。

 

第五章  配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全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通过市民政局审查确认的,其所需资金,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现行办法规定,由市级承担。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配置、更换和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其交通(指乘坐汽车、火车)、食宿费用,由当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康复训练的资金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残疾军人按规定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或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第二十二条 残疾军人应按规定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如存在故意损坏的,应视情处理;如存在虚报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担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任务的定点机构,应按规定履行责任义务,如有虚报、骗取、套取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伤残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产品编号

名称

单位

主要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使用年限(年)

一、假肢(30项)

10001

单指假手指

硅胶,定制仿真手指,可辅助持物。

适用于单手指缺损,弥补外观缺损。

1

10002

装饰性假手

硅胶,定制仿真,可辅助持物。

适用于掌骨远、近端截肢,弥补外观缺损。

2

10003

装饰性腕离断假肢

装饰被动功能手、硅胶手套,定制接受腔,可辅助持物。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腕部截肢,弥补外观缺损。

3

10004

索控机械式腕离断假肢

机械手、硅胶手套,利用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能主动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

适用于不能安装肌电假肢的腕部截肢。

3

10005

肌电手腕离断假肢

单自由度肌电手、硅胶手套,肌电信号控制假手的开、闭,能主动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

适用于残肢肌电信号达标的腕部截肢。

3

10006

装饰性前臂假肢

装饰被动功能手、硅胶手套,可辅助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前臂截肢,弥补外观缺损。

3

10007

索控机械式前臂假肢

机械手、硅胶手套,利用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能主动持物,腕关节被动屈伸或旋转。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

适用于不能安装肌电假肢的前臂截肢。

3

10008

单自由度肌电手前臂假肢

单自由度肌电手、硅胶手套,肌电信号控制假手开、闭,能主动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能主动持物。

适用于肌电信号达标的长前臂截肢。

3

10009

双自由度肌电手前臂假肢

双自由度比例控制肌电手、硅胶手套,肌电信号控制假手的开、闭和腕关节屈、伸(或旋转),能主动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

适用于肌电信号达标的中、短前臂截肢。

3

10010

装饰性肘离断假肢

装饰被动功能手、硅胶手套、可辅助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肘部和前臂极短残肢截肢,弥补外观缺损。

3

10011

索控机械式肘离断假肢

机械手、硅胶手套,能主动持物,铰链式肘关节。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和肘关节屈、伸。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

适用于不能安装肌电假肢的肘部截肢

3

10012

装饰性上臂假肢

装饰被动功能手、硅胶手套、可辅助持物。标准假肢组件,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上臂截肢,弥补外观缺损。

3

10013

索控机械式上臂假肢

机械手、硅胶手套,能主动持物,机械肘关节。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和肘关节屈、伸。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上臂截肢。

3

10014

双自由度肌电手电动肘上臂假肢

双自由度肌电手、硅胶手套、电动肘关节,肌电信号控制假手开、闭,腕关节被动屈曲或旋转,肘关节电动屈伸,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

适用于肌电信号达标的上肢截肢。

3

10015

装饰性肩部假肢

装饰性假肢标准件,硅胶手套,有被动开、闭手和屈、伸肘功能,肩关节自由摆动,可辅助持物。

适用于肩部截肢,弥补外观缺损。

3

10016

足套式假半足

取型,制作足套式假半脚。

适用于跗骨近端截肢,补缺并改善行走功能。

3

10017

足部假肢(包括赛姆假肢)

采用树脂接受腔、低踝假脚。

适用于踝部包括塞姆截肢,代偿行走和站立功能。

3

10018

小腿假肢接受腔

碳纤增强、树脂或热塑材料接受腔,凝胶内衬套。

适用于中、短小腿截肢。

3

10019

组件式小腿假肢

碳纤增强、树脂或热塑材料接受腔,凝胶内衬套。根据截肢者情况选择钛合金、铝合金、碳纤材料连接件和弹力脚、储能脚、万向踝脚。

适用于小腿截肢,弹力和储能脚行走时假脚蹬离期有助力作用,可减少体力消耗,行走时更符合健肢的步幅和频率。万向踝脚适用于不平路行走。

3

10020

组件式膝部假肢

碳纤增强、树脂或热塑材料接受腔,EVA内衬套。气压膝关节。根据截肢者情况选择钛合金、铝合金、碳纤材料连接件和弹力脚、储能脚、万向踝脚。

适用于膝部截肢,弹力和储能脚行走时假脚蹬离期有助力作用,可减少体力消耗,行走时更符合健肢的步幅和频率。万向踝脚适用于不平路行走。

3

10021

大小腿假肢硅胶套(选配件)

成品带增强织物硅胶残肢套(不包含锁具),能悬吊和控制假肢。

适用于残肢皮肤瘢痕较多、短残肢、糖尿病和老年人腿部截肢,软化瘢痕、保护残肢。

1

10022

大小腿假肢硅胶套锁具

锁住带锁具的硅胶套,起到硅胶套与接受腔连接。

适用于中、短大腿、小腿截肢硅胶套。

3

10023

大腿假肢接受腔

四边形大腿接受腔,碳纤增强、树脂或PP材料制作。

适用于更换接受腔的大腿截肢。

3

10024

组件式大腿假肢

碳纤增强、树脂或PP接受腔,液压膝关节。根据截肢者情况选择钛合金、铝合金、碳纤材料连接件和弹力脚、储能脚、万向踝脚。

适用于大腿截肢,单轴膝关节运动性较好,多轴膝关节稳定性好;使用弹力和储能脚行走时减少体力消耗,更符合健肢步幅和频率。万向踝脚适应不平路行走。

3

10025

组件式髋部假肢

碳纤增强、树脂或PP接受腔,多轴膝关节。根据截肢者情况选择钛合金、铝合金、碳纤材料连接件和静、动踝假脚。

适用于髋部截肢,具有行走和站立功能。

3

10026

假眼

新型高分子材料,定制。

适用于眼球缺损,弥补眼球缺陷。

4

10027

假鼻

硅胶,取型制作。

适用于鼻部缺损,弥补鼻部缺陷。

3

10028

假耳

硅胶,取型制作。

适用于耳部缺损,弥补耳部缺陷。

3

10029

假乳房

硅胶,成品。

适用于乳房缺损,弥补乳房缺陷。

3

10030

假发

人造假发。

适用于局部或整体毛发缺损,弥补缺发或无法缺陷。

3

二、矫形器(40项)

20001

手指固定托

低温板材

适用于指骨骨折及术后,固定手指。

1

20002

手指动态矫形器

聚乙烯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

适用于指骨骨折后期、矫正手指槌状、鹅颈、扣眼等畸形及术后手指功能恢复锻炼。

1

20003

掌指静态矫形器

聚乙烯高温板材、低温板材、金属或织物。

适用于指骨近节骨折及术后,掌指关节固定保护。

2

20004

掌指动态矫形器

热塑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

适用于指骨近节骨折、指挛缩畸形、尺神经、正中神经麻痹引起手指内在肌的麻痹及术后手指伸展和屈曲功能恢复锻炼。

1

20005

腕手静态矫形器

热塑板材,固定带,保持功能位或中立位。

用于掌腕部骨折、腕部损伤及术后固定。

2

20006

腕手动态矫形器

热塑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

适用于桡神经损伤及术后固定。辅助掌指关节与拇指的伸展和屈曲,功能恢复与锻炼。

1

20007

对掌矫形器

热塑板材,金属条及软衬材,使拇指与四指保持在对掌位。

适用于因正中神经麻痹、臂丛神经麻痹等引起的手指不能主动保持在对掌位病症。

2

20008

夹持矫形器

热塑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具有腕驱动持物功能。

适用于手指肌力降低,腕关节保留功能。

2

20009

前臂(肘腕手)矫形器

聚乙烯高温板材或低温板材,可以带或不带肘关节铰链,限制前臂旋前旋后。

适用于用于前臂骨折及术后保护、固定。

1

20010

上臂(肩肘)矫形器

热塑板材,可以带或不带肩关节、肘关节为铰链。

适用于上臂骨折及术后固定。

1

20011

全臂(肩肘腕手)矫形器

弹性护带、固定带。控制肩、肘、腕、手关节固定于功能位。

适用于上肢创伤和术后的保护固定。

1

20012

肩锁关节脱位用矫形器

由肘托板、肩带、胸廓带等组成,成品,使肩胛骨抬起(整个锁骨下降),限制肩外展,防止肩关节再脱位。

适用于肩锁关节脱位整复后的固定。

1

20013

肩外展矫形器(肩外展支架)

热塑板,泡沫衬材,金属件,成品,可调式。

适用于肩关节及肱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及术后固定。

1

20014

平衡式前臂矫形器(BFO)

热塑板,泡沫衬材,金属件,成品,安装在轮椅上使用。

适用于C4以上神经损伤,肩、肘屈伸肌力为1-2级以上,能稳定坐在轮椅上的四肢麻痹者,辅助障碍者上肢运动,如吃饭、喝水等。

1

20015

颈托

成品,减轻颈椎的负荷,控制颈椎活动。

适用于预防颈椎损伤和轻度颈损伤及术后。

1

20016

颈胸矫形器

热塑板材,定制。

适用于颈椎的术后固定。

1

20017

胸腰骶矫形器

热塑板材,取型制作,减轻颈胸腰椎负荷,固定颈胸腰椎

适用于颈胸腰椎损伤及术前、术后。

1

20018

脊柱过伸矫形器

金属支条或高强度热塑板材,框架式结构,控制或矫正胸腰椎后凸畸形。

适用于腰椎和低位胸椎压缩性骨折的保守治疗或术后固定,胸腰椎后凸畸形及术后,老年人的退行性病变。

1

20019

硬性围腰

半硬性塑料制成的框架式背托,腹部压垫,两侧采用弹性束紧带,加强胸腰部支撑,增强腹压,减轻脊柱负担,稳定脊柱。

适用于胸腰部软组织损伤、椎间盘突出、轻度滑脱等,腰椎轻度骨性损伤的保守治疗及术后。

1

20020

弹性围腰

弹性针织品,成品,增强腹压以减轻腰骶椎负担。

适用于腰骶部软组织损伤、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对腰椎起支撑、保护作用,以及软骨骨性损伤的预防和保守治疗。

1

20021

矫形鞋垫

硅胶成品或EVA订制。

适用于纵弓塌陷、跖骨病变、根骨刺痛等,支撑足纵弓或横弓,减轻疼痛。

1

20022

矫形鞋

牛皮、订制。

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的补高、补缺或矫治。

1

20023

单小架鞋

鞋面围头层牛面皮,胶底,牛带皮膛底,铝合金支条。

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的补高、补缺或矫治。

1

20024

双小架鞋

鞋面围头层牛面皮,胶底,牛带皮膛底,铝合金支条。

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的补高、补缺或矫治。

1

20025

单大架鞋

鞋面围头层牛面皮,胶底,牛带皮膛底,铝合金支条。

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的补高、补缺或矫治。

1

20026

双大架鞋

鞋面围头层牛面皮,胶底,牛带皮膛底,铝合金支条。

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的、补高或补缺或矫治。

1

20027

金属支条式踝足矫形器

由踝铰链支条、足托、Y型(或T型)带等构成

适用于踝关节不稳定和矫正足内、外翻畸形,限制踝关节运动,保持足内外侧的稳定。

2

20028

免荷式踝足矫形器

聚丙烯板材,取型制作,髌韧带承重式。

适用于小腿外伤及术后,限制踝关节活动,减轻足部和小腿负重。

3

20029

膝踝足矫形器

聚乙烯板材,金属支条,取型制作。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及术前、术后。固定膝关节、踝关节或矫正畸形。

1

20030

碳纤螺旋式踝足矫形器

采用注塑材料、尼龙拉带、复布海绵衬垫。

适用于踝足部及偏瘫、截瘫在急性期和康复期的治疗。

1

20031

膝关节限位矫形器

弹性针织品,金属或工程塑料卡盘,成品。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恢复期功能锻炼及术后,控制膝关节活动范围。

1

20032

膝踝足矫形器

聚乙烯高温板材或低温板材。

适用于胫腓骨或膝部骨折,固定踝关节于功能位。

1

20033

膝矫形器

聚乙烯板材,取型制作。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韧带损伤及畸形和术后,固定下肢,矫正畸形,帮助恢复膝关节功能。

1

20034

膝踝足矫形器

聚乙烯板材,金属支条,取型制作。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下肢瘫或下肢肌力不足及术前、术后,固定膝、踝关节。

1

20035

髋膝踝足免荷式矫形器

聚乙烯板材,金属支条,由腰骶矫形器和大腿矫形器用髋铰链连接组成,取型制作,用坐骨支撑体重。

适用于大腿骨折、股骨头坏死、下肢肌力比较弱,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及术前、术后需要坐骨负重的,腰骶部辅助固定。

1

20036

单侧髋人字矫形器

聚乙烯高温板材或低温板材。

适用于大腿骨、骨股胫骨折及术后。

1

20037

双侧髋人字矫形器

聚乙烯高温板材或低温板材。

适用于双侧大腿骨、骨股胫骨折及术后。

1

20038

髋膝踝足矫形器

聚丙烯板材,金属支条,取型制作,膝关节和踝关节根据医生要求是否可以活动。

适用于大腿骨折或神经损伤及术后。

1

20039

髋外展矫形器

采用定位盘锁定式髋铰链,腰骶部和大腿部采用加有软衬的塑料围托。限制髋关节内收、外展,但可以在设定范围内自由屈曲、伸展。

适用于髋关节脱位整复后固定,髋关节及其周围软组织损伤保守治疗,对髋关节起到支撑、固定和限制作用。

1

20040

截瘫行走矫形器

聚丙烯板材,取型制作。

适用于胸腰部截瘫,帮助截瘫病人站立或近距离行走。

1

三、移动辅助器具(12项)

30001

腋支撑拐

不锈钢或铝合金。

适用于下肢支撑能力较差,上肢不能够控制肘拐的,以此减轻下肢承重,获得辅助支撑力,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4

30002

肘支撑拐

不锈钢或铝合金。

适用于下肢支撑能力较差,上肢能够控制肘拐,以此减轻下肢承重,获得辅助支撑力,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4

30003

手杖

金属制品。

适用于有一定平衡能力的下肢有功能障碍和体弱,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4

30004

助行器(室内型)

铝合金。

适用于上肢有提握功能的下肢有功能障碍室内康复锻炼。减轻下肢承重,获得辅助支撑力,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4

30005

轮式助行器(带座)

铝合金材质,具有助行架功能,有收纳袋,可以让使用者坐下休息,有制动功能。

外出时使用,针对不需借助轮椅的伤残。用前臂支撑,辅助行走和行走训练。

4

30006

移乘架(包括移乘板)

轮式结构,可自由移位,带有电动升降的悬吊架。

帮助护理人员移动重症残疾人。

4

30007

偏瘫轮椅

主要部件采用轻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通用的国家标准。手摇驱动,或外力助动,可实现坐姿的适度调整,脚托和腿托可拆卸。

1.适用于偏瘫后健侧上肢功能正常;偏瘫一侧的上下肢失去自主运动功能2.适用于室内移动。

3

30008

道路型三轮轮椅车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通用的国家标准。手摇驱动,

适用于上肢功能正常,下肢功能障碍。室外较长距离移动的代步工具。

3

30009

普通型轮椅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通用的国家标准。手摇驱动,或外力助动,

适用于上肢功能正常,下肢功能障碍。在室内或住房周边活动的代步工具。

3

30010

道路型电动三轮轮椅车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通用的国家标准。以蓄电池为能源、直流驱动,每次充电后可行驶40公里,最大时速为15km/h。

适用于上臂功能和操作意识正常的下肢功能障碍。适合在道路上远距离行驶,

3

30011

电动四轮轮椅车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通用的国家标准。以蓄电池为能源、直流驱动,每次充电后可行驶40公里,最大时速为15km/h。

适用于腕手功能和操作意识正常的高位截瘫或重症偏瘫,适合在道路上远距离行驶,

3

30012

盲杖

塑料,碳纤或金属等,成品。

适用于视力残疾。引导视力残疾人行走

3

四、生活自理类辅助器具(7项)

40001

站立架

钢管,脚轮,成品。

适用于截瘫患者站立训练。帮助截瘫患者站立,有利于患者改善微循环,减少并发症发生。

5

40002

护理床

钢制,海绵床垫。

适用于四肢瘫或高位截瘫。辅助护理长期卧床大小便失禁病人

7

40003

防褥疮床垫

橡塑气囊。

适用于长期卧床的肢体障碍。由气囊支撑体重,增加接触面积和分散压力。

3

40004

防褥疮坐(靠)垫

橡塑气囊。

适用于偏瘫、截瘫,配合轮椅用于经常保持坐位的肢体障碍。由气囊支撑体重,增加接触面积和分散压力。

2

40005

供氧器(制氧机)

呼吸罩:由硅胶制的鼻口呼吸面罩、导管、气囊及气阀、氧气袋构成(使用年限1年)。供氧机:由储氧瓶(袋)或氧气发生器(包括从周围空气浓缩氧气的装置)、流量调节阀、压力表、导管和鼻塞等构成。

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呼吸困难及各种原因导致缺氧的障碍。通过建立人工通道和不断挤压气囊来进行人工呼吸,提供较高浓度的氧气。

5

40006

坐便辅助器

金属、塑料,成品。

适用于行动不方便的。如厕辅助作用。

3

40007

集尿器

塑料,电机等成品。具有感应排尿和集尿功能。

适用于长期卧床的尿失禁、小便不能自理需要外力帮助。

3

五、信息交流辅助器具(4项)

50001

耳背式助听器

电子产品,综合材料。

适用于听力损失大于90dB的听力伤残人员。用于听力残疾人补偿听力。

6

50002

耳内式助听器

电子产品,综合材料。

适用于听力损失小于90dB的听力伤残人员。用于听力残疾人补偿听力。

6

50003

耳道式助听器

电子产品,综合材料。

适用于听力损失小于81dB的听力伤残人员。用于听力残疾人补偿听力。

6

50004

光学助视器

眼镜式或台式,光学镜片

适用于低视力者,具有放大功能,放大数倍固定。

5

六、其他辅助器具(3项)

60001

失禁报警器

机电产品,排尿、排便报警

适用于长期卧床不能自理的人。

5

60002

全口假牙

复合树脂牙、塑料基托(甲基丙烯酸甲酯)、铸造金属基托(钴铬合金、钛)。

代替缺失牙齿及相关组织,恢复咀嚼、发音、美观功能,需摘下清洗。适用于上颌或下颌牙齿的全部缺失者。

3

60003

半口假牙

复合树脂牙、塑料基托(甲基丙烯酸甲酯)、金属弯制卡环。铸造金属基托及卡环(钴铬合金、钛)。

代替缺失牙齿及相关组织,恢复咀嚼、发音、美观功能,需摘下清洗。适用于上颌或下颌牙列从缺失一颗牙齿到仅剩一颗牙齿。

3

注:使用年限为产品的正常使用年限。

 

附件2

 

重庆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

康复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居住

地址

 

户口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残疾性质

及等级

残疾证号码

残疾情形

配置辅助
器具情况

配置

更换

维修

合计(数量)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区县

(自治县)

民政局

意见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此表由区县民政局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一式三份上报,市民政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各留存一份。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