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17〕7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残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关于研究整改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督查发现问题的通知》(民便函﹝2016﹞5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政策衔接、资金发放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衔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要求,坚持一致性、唯一性和对应性原则,从2018年1月1日起,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局、残联要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政策衔接:一是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同时享受;二是领取高龄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两项补贴”;三是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四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五是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可择高享受“两项补贴”;六是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七是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八是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九是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按有关规定执行;十是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明确“两项补贴”计发时间和方式
从2018年1月1日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符合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的补贴资金全部实行按月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
三、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区县民政局、区县残联的职责按以下规定履行:
乡镇(街道)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并做好在申请人户籍地的公示工作;负责做好补贴对象的动态监管工作,及时将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补贴发放等情况反馈给区县民政局、残联。
区县残联负责接收乡镇(街道)初审合格材料并审核申请人残疾人证的真实性和残疾等级,将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民政局向区县财政局提供“两项补贴”发放花名册;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
区县民政局负责接收区县残联转送的审核合格材料并审定;做好“两项补贴”人员与工伤保险、低保、特困、因公致残、离休、老年、孤儿等群体信息的比对工作;会同区县残联向区县财政局提供“两项补贴”发放花名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管理、定期复核和补贴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民政局、残联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将其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使“两项补贴”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主动与人社、老干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民政局、残联要建立定期复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加强残疾人证核查力度,及时核减死亡人员和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出则退出的动态管理。要定期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强化问责机制,对不落实政策、落实政策不力或在“两项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民政局、残联要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两项补贴”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利用多种媒介进行宣传解读,并加大村(居)民委员会及志愿者进村入户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两项补贴”政策,扎实做好“两项补贴”政策的解疑释惑工作,通过宣传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人人知晓“两项补贴”政策内容、申领程序、申领办法和补贴标准,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工作移交。“两项补贴”工作已移交的区县民政局、残联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进一步完善资料、规范管理,确保工作顺畅;“两项补贴”工作未移交的区县民政局、残联务必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两项补贴”档案、申领审定、资金发放等工作交接,确保“两项补贴”工作无缝衔接。
(五)加强信息统计。各区县民政局、残联要及时做好月、季统计工作,并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分别向市民政局、市残联报送上年度《重庆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倪伟 89188327
邮 箱:3419696647@qq.com
市残联教育就业部 陈慧敏 67116951
邮 箱:cqclchm@cqcl.com
附件:重庆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
重庆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年度)
填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盖章): 区县(自治县)残联(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发放人数(人) |
发放金额(万元) |
提标扩面情况 |
同时享受两项补贴人数(人) | ||||||||||||
合计 |
生活 补贴 |
护理补贴 |
合 计 |
生活 补贴 |
护理补贴 |
发文名称 及文号 |
补贴范围 扩大情况 |
补贴标准 提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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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一级 |
二级 |
小计 |
一级 |
二级 |
生活 补贴 |
护理 补贴 |
生活 补贴 |
护理 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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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民政府关于……的实施意见》(X发……) |
低收入 残疾人 |
精神 残疾人 |
XX元/人/月 |
XX元/人/月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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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1.于每年1月10日前按隶属关系分别上报上年度汇总表至市民政局、市残联。
2.同时享受两项补贴人数为既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人员(即重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