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
渝民发〔201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规划纲要精神,补齐精神卫生康复体系短板,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家庭负担,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致残致贫,让精神障碍患者尽快回归社会,现就我市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资源整合和政策协调,着力加强服务供给和质量提升,不断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多层次、多样化社区康复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搭建跨部门合作机制和开放式服务平台,引导和激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家庭和个人参与服务。
坚持需求为本,强化服务。以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生活自理、回归社会为最终目标,不断整合拓展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专业服务,推动形成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
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指导。按照试点引领、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方法步骤,强化基层实践和创新,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和科学布局,精准发力,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重要制度、重要机制基本成型。
(三)工作目标。2020年,在重庆主城九区各选取工作基础好的1~2个城区街道开展试点工作,通过探索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模式;2021年,除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全面开展试点;2022年,所有区县(自治县)在城区全面推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到2025年,80%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区县(自治县),6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患者病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自理率、就业率不断提高。基本建立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摸清底数,建立任务清单。一是摸清康复对象底数,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联合公安、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辖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入户走访,了解患者的病情、家庭情况、救治救助等信息,对病情稳定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实行“一人一卡一档”管理。二是摸清康复资源底数,对现有工作情况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资源进行深入摸底,建立详实的工作台账和工作任务清单。
(二)夯实服务基础,培育专业力量。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实际,统筹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重点设立以区县(自治县)为服务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开展以城乡社区为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增强服务的可及性、灵活性、个性化。加强资源整合,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与医疗救治、社会救助、长期照料、就业服务的衔接配合,构建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全面康复需要的全人服务网络。民政举办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要普遍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接受居家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康复活动,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导现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通过增加服务项目、提升专业水平等方式挖潜增效,增强服务能力。新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政府投资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要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预留服务场地,设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民办非营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积极培育民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区县可探索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等方面给予一系列扶持政策。
(三)丰富服务形式,建立培训基地。积极引导社会和家庭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所有社区设置专职社工岗位,招聘社会工作者加入社区精神卫生管理工作中。大力培养家庭精神康复指导员,重点招募精神障碍患者家属参与,提升社会监管和家庭自我监护能力。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开展连锁化、品牌化服务。逐步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个案管理制度,大力推行精准康复。2020年设立市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训基地,大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训。
(四)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转介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依托辖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会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等资源,建设区县(自治县)级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资源平台,承担所辖区域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需求汇总、转介、调剂等服务工作,与卫生健康部门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患者信息比对、交换,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探索建立信息共享、衔接顺畅、运转有序的康复服务转介和就业转介机制。
(五)强化家庭责任,构建支持网络。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职责和扶养、抚养、赡养等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患者。要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技能,照料患者日常生活,积极引导患者在家开展康复活动和参加社区康复,协助医疗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做好相关康复工作。构建社区支持网络,建立以家属照护者、社区康复协调员、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专干、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民警等相关人员为主的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开展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引导家庭照护者建立互助小组,协调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六)创新政策体系,完善帮扶救助。积极推进以奖代补政策,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建立不同规模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支援中心,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探索实施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缓解家庭压力;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的统筹衔接,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适当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范围,所需资金自行承担;全面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减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负担;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给予临时救助,及时解决其生活救治困难。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
(七)提高服务水平,推进标准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行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建立市、区县两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库,市级专家通过定点指导或对口帮扶等方式,协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区县级专家对所辖范围内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区县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定期指导制度,社会工作专业机构要建立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定期督导制度;强化服务机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探索制定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协议范本,积极引导服务机构与患者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严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体系的建设,在重点领域扶持制定一批地方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标准的推广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和个人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同做好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业务的融合发展;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残联要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康复工程、托养服务、就业服务等工作同步有序推进。
(二)加强政策协调。梳理相关政策,形成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政策合力,努力实现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均衡发展,推进社区康复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中取得突破,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体系,防范肇事肇祸事件发生;推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职责以奖代补政策与社区康复服务相互支持,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残疾人社区康复体系,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衔接配合。
(三)加强资金支持。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等情况,合理编制支出预算。民政部门要运用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技术支持,并将其纳入精神卫生工作支持范围。残联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准康复、精准扶贫支持范围。政府资助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要积极安排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人数、次数、质量、效果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其开展精神障碍康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社会组织依法取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等公益慈善方式,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四)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招聘引进等方式,广泛建立以精神科医师、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康复师、社区康复协调员、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为重要专业力量的综合服务团队。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论研究和科技创新,重点突破一批基础性、关键性、实用性康复技术。大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训。要通过设立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培训等方式,积极引入和培育一支熟练掌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知识技能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评估体系,依托专家库定期检查评估各区县(自治县)工作情况。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残联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注重总结服务模式,挖掘先进事迹,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加快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