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低保政策执行中残疾人代步车认定工作
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民发〔2012〕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残联,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残联,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低保政策执行中残疾人代步车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条件。低保政策涉及的残疾人代步车是指方便下肢残障者出行代步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残疾人代步车不作为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认定情形的基本条件是:(一)应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见附件);(二)车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的下肢残疾人。
二、规范认定方式。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代步车,通过市残联定期向市民政局提供全市享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人员信息,由市民政局从市交管局提供的低保对象车辆信息中比对排除,不纳入低保核查清理范围。对个别符合条件但尚未申请享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而未比对排除或新申请低保人员中的残疾人代步车,由区县(自治县)残联出具认定证明。
三、严格政策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不得将残疾人代步车作为低保超标的清退条件,对在低保对象机动车辆信息比对核查中,因残疾人代步车被取消低保待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积极配合,依据残疾人代步车认定条件,及时出具真实有效的认定证明,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低保政策的严肃性。
附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
附件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
1、机动(电动)轮椅车是为下肢残障者设计,一般为正三轮,全部由上肢操作,是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又称残疾人三轮摩托车。
2、机动轮椅车分为轻便机动轮椅车和普通机动轮椅车(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机动轮椅车称为轻便机动轮椅车。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小于等于150ml的机动轮椅车称为普通机动轮椅车。
3、机动(电动)轮椅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50km/h。
4、轻便机动轮椅车的外廓尺寸不应大于2000mm×1000mm×1200mm(长×宽×高);普通机动轮椅车的外廓尺寸不应大于2500mm×1200mm×1400mm(长×宽×高);电动轮椅车的外廓尺寸不应大于2000mm×1200mm×1400mm(长×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