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统计局

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机制的通知

渝民发〔20248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经济运行局、财政局、统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

按照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精神,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共享发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

坚持适度合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

坚持科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以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测算依据,做到依据客观、方法科学、程序严谨。

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科学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科学合理测算制定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根据我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全市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一)调整时限。2024年从91日起调整实施(具体标准另行公布)。从2025年起,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原则上于每年71日进行调整实施。标准调整周期内,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按规定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物价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调整幅度。低保标准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每年根据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调整程序。2025年起,每年5月底前,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

四)加强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统筹衔接。

(五)资金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四、工作要求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各区县(自治县)按照确定的保障标准和实施时间,组织抓好落实,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兑现到困难对象手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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