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4〕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教委、公安(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单位: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帮助病残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更多孤儿通过收养回归家庭,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养对象
病残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或重病等特殊情形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病残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病残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病残儿童。
重病是指纳入重庆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疾病范围的病种。
病残孤儿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由重庆市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二、依法开展收养工作
(一)稳妥开展送养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病残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儿童福利机构病残孤儿进行摸排、具有收养病残孤儿意愿的家庭进行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儿童福利机构要结合病残孤儿健康状况、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形,仔细甄别可送养儿童,将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名单,并细化完善病残孤儿残疾状况、医疗康复情况、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根据儿童年龄、个人意愿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收养人,做到能送早送,让更多病残孤儿享受家庭温暖。针对社会散居病残孤儿,区县民政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送养、收养。
(二)规范开展收养评估。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21〕9号)规定,对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婚姻家庭关系等依法开展收养评估。针对病残孤儿的特殊性,结合实际适当延长收养家庭与被收养病残孤儿的融合期。出具的收养评估报告要归入收养档案,作为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参考依据。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人收取任何费用,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评估合格的,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养登记;评估不合格的,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原因。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病残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家庭寄养的病残孤儿可由寄养家庭优先收养。
(四)及时办理户口迁移。被收养病残孤儿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移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三、延续支持保障政策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病残孤儿依法被收养后,自愿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可继续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市内跨区县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入地民政部门要与迁出地民政部门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遗漏或者重复发放的情况。被收养的病残孤儿年满18周岁后就读于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等院校的高中、中职、大专、本科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至完成学业。被收养的病残孤儿死亡、残疾康复、监护人申请不再领取或者年满18周岁后未继续读书的,应及时停发基本生活费。退出保障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参照单人户情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待遇。
(二)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各级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病残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医疗保障等政策。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作用,将被收养病残孤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范围。被收养的病残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照孤儿参保政策执行,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惠民济困保”项目予以资助。
(三)加强各类教育保障。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病残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病残孤儿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病残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继续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四)加强康复救助服务。被收养病残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收养家庭可以自愿选择市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收养人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注重协调推进。各级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收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的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做好跟踪回访。区县民政部门、被收养病残孤儿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回访,了解被收养病残孤儿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回访过程中,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病残孤儿合法权益行为,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病残孤儿条件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应优先考虑将被收养病残孤儿安置回原送养人,或者寻找其他合适的收养家庭予以收养。
(三)抓实关爱服务。病残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病残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要对被收养病残孤儿进行定期探访。各级相关部门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力量,对有需求的被收养病残孤儿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病残孤儿融入社会。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病残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宣传,扎实做好本通知宣传工作,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褒扬收养病残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为病残孤儿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孤儿被收养前或被收养后户籍所在地不在重庆市的,不适用本通知中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康复救助、教育保障等相关政策。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病残孤儿,可到病残孤儿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区县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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