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民规〔2025〕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办事处,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残联办事处,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含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二、服务补助标准
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区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补贴的总额。
(二)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同时,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或能力评估等途径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指导其按意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二)能力评估。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区县民政部门公布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乡镇(街道)要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四)申领补助。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补助,区县民政部门审核。
(五)复核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六)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应按月缴纳养老机构服务费。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七)动态管理。补助对象自愿退出的,从退出的次月停发补助金。补助对象不再是低保对象,处于渐退期内的,应继续发放补助金,并于渐退期结束后次月停发补助金。养老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补助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补助金额。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保障。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
(二)分配原则。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主要考虑各区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人数和各区县财政实际情况以及工作绩效因素。
(三)绩效考核。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补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区县,将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补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区县,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五、机构管理
(一)强化质量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强化信息管理。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对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三)强化公示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
(四)强化安全管理。压紧压实养老机构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区县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求,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
(五)强化绩效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各区县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在绩效因素资金总量中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发放运营补贴,提高机构服务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制定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建立对相关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养老服务职能科室要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社会救助职能科室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会同养老服务职能科室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市民政局每年将按照新纳入100%和存量5%随机抽取的比例,对区县民政部门开展的集中照护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抽查。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要主动共享残疾人信息,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入住养老机构。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加强数字赋能。区县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区县民政部门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区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情况。
(四)加强宣传引导。区县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认真摸排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并建好台账,确保受益群众应享尽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五)加强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资金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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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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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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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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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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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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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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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类型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 |||||
能力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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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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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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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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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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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行政给付金额 |
合计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金元;残疾人“两项补贴”元;养老服务补贴元。) | |||||
代理人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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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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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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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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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意见 |
自愿申请集中照护服务,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核实, 为我辖区低保对象属实,符合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自年月日起进行集中照护,给予补助元/月。
区县民政部门(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区县民政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