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民〔2026〕7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好民生保障底线,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定位,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强化应急、过渡、衔接、补充、托底功能,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切实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推行“小额快救”
(一)加强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全面推行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强化对城乡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帮扶。
(二)“小额快救”急难事项主要情形。对确认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变故、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帮助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实施急难事项“小额快救”。
三、实施托底保障
(一)强化低边刚支困难家庭托底作用。对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公示后给予临时救助。
(二)及时核处家庭经济状况。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办理。
四、强化补充作用
(一)发挥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注重家庭支出情况核查。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重点核查家庭必需支出情况,动态管理期内可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五、帮助渡过难关
(一)加强与低保、特困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
(二)实施其他困难群体救助。对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其财产可参考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有关规定),以及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情形,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六、健全临时救助标准
(一)明确临时救助标准总体原则。紧扣临时救助“保基本”定位,因地制宜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根据维持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实施临时救助时,原则上“一事一救”,对同一家庭或者个人以同一事由给予一次临时救助,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过程中经核实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停发。
(二)建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机制。
1.急难事项“小额快救”标准。根据急难情形、急难程度等情况,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区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档实施。
2.其他临时救助标准。除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外,区分不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根据一个自然年度内其已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累计必需支出情况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其中:
第一档:特困人员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二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三档:低保边缘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收入线的9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四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上年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五档:正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到位,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
第六档: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最高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
(三)坚持据实细化临时救助标准。区县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对本地临时救助标准进行细化。必需支出范围可参考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有关规定。
七、规范临时救助程序
(一)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程序。畅通申请人向急难发生地快速申请渠道,简化审批程序,乡镇(街道)或区县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留存备查。“小额快救”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
(二)其他临时救助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等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核查,办理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实施。此类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乡镇(街道)审批的,乡镇(街道)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临时救助审批办结后,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对申请、审核、审批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档归档,存档备查。
(三)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机制。对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经达到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综合研判,研究确定相关救助事项。区县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事一议”标准规范,明确“一事一议”适用情形、启动程序、参与部门、流程规范、档案留存等。
(四)加强系统运用。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全面运用“渝悦救助通”数字化平台,积极引导和帮助困难群众通过“渝悦救助通”进行线上申请。为自主申请有困难的群众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加强“渝悦救助通”宣传推广,提高群众知晓率和使用率。
八、加强临时救助转介服务
(一)转介慈善组织帮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机衔接、信息共享,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通过“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加强供需适配,转介慈善组织跟进接续开展帮扶。
(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积极培育、发展救助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在村(社区)成立相关社区社会组织,就近就便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救助帮扶。
九、强化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层层压实责任,将临时救助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精准、高效、便民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临时救助水平。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辖区人口规模、救助需求等因素,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设定额度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规范使用范围、审批流程与补足机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示,确保快速高效实施救助。
(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挤占、挪用、截留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并指导乡镇(街道)按规定将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和开展政策培训、发放宣传手册、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讲透政策内容、讲清申请流程、讲明救助标准,推动救助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度。
十、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区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统筹发挥乡镇(街道)社工站、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村(社区)工作者、网格员以及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各方力量作用,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
(二)强化能力提升。要持续提升基层经办人员的政策理解、宣传执行、业务操作及信息化平台应用能力。要认真落实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入户走访、救助申请等工作职责,构建覆盖全面、响应及时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兜底作用。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26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