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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指南
日期: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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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

已被依法收养的重庆市户籍病残孤儿。

申请流程

(一)书面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被收养病残孤儿本人、监护人或者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被收养病残孤儿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市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提供帮助。

(二)填报材料。重庆市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应如实规范填报。填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收养登记证》;

2.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病残孤儿户口簿;

3. 被收养病残孤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由重庆市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以上材料应提供原件查验及清晰复印件存档。

(三)受理查验。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四)确认发放。区县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确认的,从确认之日的次月起,由区县民政部门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