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福康工程”项目,决定从2019年起继续实施“福康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由部本级项目调整为补助地方项目,项目指导单位为民政部,组织实施单位为省级民政部门。2021年6月24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45号),该《通知》明确:2020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结束后,《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的通知》(民办发〔2019〕18号)、《“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因我市将继续实施“福康工程”项目,市局结合近年来“福康工程”在渝实施情况,需对我市原《实施细则》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