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集中(或临时)委托收治照料应如何申请?
答:分2种情况。
符合在本行政区内集中收治照料条件的,由个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报属地民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签订委托收治照料服务协议,安排在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收治照料。
符合在上级或毗邻区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临时收治照料条件的,在患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由其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报属地民政部门审定,经接收地民政部门(市级直属机构除外)同意后,由作为委托方的户籍地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将其送至接收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收治照料。
例如:小明(化名),35岁,两江新区五里店街道居民,特困精神障碍人员,其监护人需外出务工,家中没有人照料,想申请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临时收治照料。小明或监护人可在五里店五红路居委会协助下,向五里店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两江新区民政局审定,获得审定后,由两江新区民政局联系并确定接收机构,小明就获得了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临时收治照料资格,可以送至指定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照料了。
(二)问:集中(临时)委托收治照料需签订服务协议吗?
答:均须签订。要依法履行程序,签订集中(临时)委托收治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服务协议应载明服务期限、服务内容、费用结算等内容。特殊疑难对象的集中收治照料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三)特困人员集中(临时)收治照料经费如何保障?
答:在院收治照料期间,患者基本生活费、护理费按照委托收治照料服务协议结算。可经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委托方每月将其特困供养金、护理费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接收方要加强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和安全等监管。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服务项目和药品、耗材,有效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特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就医负担仍较重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四)其他人员集中(临时)收治照料经费保障方面有何要求?
答:如有条件集中收治照料流浪乞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神障碍患者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社会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缴费。对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医疗费用的,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通知》对没有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什么新要求?
答:无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区县(自治县),要紧密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有需求的区和人口100万以上的县)、服务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设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具备收治照料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条件。对于暂不具备条件设立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可商请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专业力量支持,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在依法取得医疗资质、配备相应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立精神障碍患者照料专区,为本行政区域内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康复等服务。针对尚未设立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照料专区的区县(自治县),应委托市级直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毗邻区县(自治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临时收治照料。待设立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精神障碍患者照料专区后,应及时接回委托收治照料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