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低保金发放时间表述。将过去低保金从审批当月发放(审批具体意见为“次月发放”)的表述,改为低保金从确认同意之日的下月起按月发放。
二是规范渐退期规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给予 6 个月的渐退期;对其他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 6 个月渐退期。
三是规范死亡人员调整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是强调积极自食其力规定。低保家庭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