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1年6月,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在原《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的基础上,对低保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了调整。近日,市政府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对低保申请条件作了修订,结合以上文件,我局对《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和修改完善,并制定出台《办法》。
二、主要目的
保障基本民生: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
促进社会公平:织密扎牢以最低生活保障 “安全网”, 规范审核确认程序,促进社会公平。
维护社会稳定:源头上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核心举措
一是规范低保金发放时间表述。将过去低保金从审批当月发放(审批具体意见为“次月发放”)的表述,改为低保金从确认同意之日的下月起按月发放。
二是规范渐退期规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给予 6 个月的渐退期;对其他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 6 个月渐退期。
三是规范死亡人员调整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是强调积极自食其力规定。低保家庭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分别是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低保金发放、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0日《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6〕80号)同时废止。
(一)关于总则。《办法》总则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的职责分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申请和受理。《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为非本市居民也可在我市享受低保。同时,由于网络应用的发展,新增“互联网申请”等申请渠道。
(三)关于调查与审核确认。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提升低保办理效率,简化优化部分审核确认流程。如:第八条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九条有条件的区县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第十条、第十一条简化民主评议环节,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对情况复杂的,或初审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可进行民主评议;同时将原审核会议和评审会议进行优化,不再硬性规定必须召开会议进行初审和审核,而是可采取召开评审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采取联审。第十三条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时限要求,原则上要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等;第二十一条取消了低保对象提交续保申请,实行乡镇(街道)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核查等。
(四)关于公示公开。按照低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低保公示公开流程,第十一条明确在初审环节进行公示,第十二条明确审核确认后进行公布。
(五)关于监督管理。为更好维护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基层低保经办人员依规履职尽责,提高低保制度的公信力,《办法》新增“监督管理”一章,从档案管理、举报核查、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