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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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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哪些人符合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三是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问:救助额度为多少?

答:各区县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区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问:具体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主要包括对象发现、申请救助、审核把关、资金发放、退出(更改)服务五个方面。

(四)问:申请救助时要注意哪些事情?

答:老年人在申请救助后,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五)问:对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中发现不诚信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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