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4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工作实际,现将抽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4年10月14日至11月15日。
二、抽查对象和数量
抽查对象为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年检应检单位,抽查数量按总量的5%的比例随机抽取24家作为抽查对象(抽查名单见附件1)。
三、抽查内容
(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二)内部治理和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三)登记事项及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及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五)打击非法社会融资或者返利行为等的情况;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情况;
(七)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情况;
(八)建立健全及落实风险防范工作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工作人员安排
抽查小组由2至4人组成,在以下范围随机抽取:
(一)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相关人员。
五、抽查方式及结果处理
(一)抽查采取书面抽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结果将通过“信用重庆”网站通报,存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档案。被抽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抽查工作的开展,书面抽查的应于11月8日前提交自查报告(附件2)和书面检查表(附件3);现场抽查通过实地查看、查阅档案资料、走访了解、座谈等方式进行,被现场抽查组织应按抽查内容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接受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抽查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有关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三)抽查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六、抽查监督
接受抽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抽查过程或抽查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重庆市民政局反映。
联系人:李真,023-88563106、19946891471(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附件:1.2024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名单
2.重庆XX(组织全称)自查报告
3.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工作检查表
重庆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