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新时代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牵头制定了《重庆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24年4月,民政部等7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地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措施。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运营,一定程度缓解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纾解了运营压力。但也有少数养老机构出现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后“退费难”“爆雷”“跑路”等问题,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亟需出台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综合性政策,净化养老服务市场。为此,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出台《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提出“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六倍”;民政部等7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明确“梳理分析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等环节风险点,采取务实管用的防范措施,切实把该管的管好、管到位”。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全链条监管,将养老机构的收费行为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预收费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为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适用对象和范围
全市所有涉及预收费行为的养老机构,承接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存管银行。
四、主要措施
《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预收费管理、协议管理、用途管理、退费管理、存管账户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规定养老机构及民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派出机构等部门职责。
第二章预收费管理。明确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养老服务费预收期限,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限额。规定满足床位规模在200张以上等5个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才能收取会员费。
第三章协议管理。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养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
第四章用途管理。押金只能用于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会员费不得支用的4种情形。
第五章退费管理。明确正常退费流程、时限、支付渠道。规定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提前30日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
第六章存管账户管理。明确1家养老机构只能开设1个专用存款账户。要求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鼓励各区县探索引入保险、公证、仲裁机制,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
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市、区县民政部门应以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八章附则。明确符合收取条件且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应在30日内将预收费用全部转入相应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退款完成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题一:养老机构预收费包括哪些类型?
回答: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问题二:养老机构收取预收费有哪些限制条件?
回答: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特殊情况可以预收,预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6倍,且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会员费单人收取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月养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6倍。
例如:某养老机构收取入住自理老年人月服务费3000元、月床位费800元,该机构收取单个入住自理老年人押金最高限额应为9600元。
问题三:预收费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回答:养老服务费只能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只能用于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会员费只能用于弥补本养老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业务。
例如:2022年11月某民营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建设了一家养老机构,2023年12月该机构在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完成备案,备案床位260张,截至2025年1月该机构正常运营超过3个月;经查询,该机构经营主体既往无重大违法事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目前未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该养老机构满足收取会员费条件,可以按要求收取会员费,用于该机构设施建设或者发展养老服务业务。
问题四:养老机构交费的老年人总数可以超出备案床位数吗?
回答:不可以。
例如:某养老机构备案床位100张,交费的老年人达到110人,该机构交费的老年人总数超出备案床位数,超过供给能力承诺服务,其行为已违反《重庆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五:养老机构如何存管收取的预收费?
回答:预收费要分类存管,养老机构要将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要对存款账户中预收的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实施分科目管理。
问题六:如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
回答:《办法》严格限制了预收费的收取、存管和使用的要求,并设置了风险保证金额度和资金异常流动预警机制。同时也明确民政、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风险监测、专项检查、依法依规公示公开、审计检查、信用监管等方式开展综合监管,确保预收费得到有效监管。
问题七:养老机构如何进行风险保证金管理?
回答:非留存资金支取,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用途进行使用,并根据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在支取资金时通过资金监管系统上传相应凭证,并对凭证的真实性负责。留存资金原则上不得支取使用,如需调用留存资金的,由养老机构通过资金监管系统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应凭证,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授权存管银行对留存资金进行划拨。
六、专家视角
重庆市委金融办风险防控二处(信访处)处长谭高明表示,《办法》制定依据充分、目标任务明确,主要措施既全面贯彻落实了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同时也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强化了预收费收取、存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科学性和可行性非常强。《办法》的出台既有利于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又有利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