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
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
渝民发〔2016〕8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请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提出申请
(一)资格条件。本市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原农转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
(二)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查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实行集中受理的,应当公布集中受理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进入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四、群众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乡镇(街道)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逐居等方式,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一)会前准备。提前准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材料、群众评议表决票,按照就近、便利、能容纳适量居民旁听的要求设置群众评议场地,并提前通知群众评议的时间、地点。
(二)参加人员。
1.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中确定20-30人组成。评议时,在评议小组成员中随机抽选7-9人。
2.低保申请人。申请人应参加群众评议,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群众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3.调查人员。包括参与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三)会议程序。包括宣讲低保政策、申请人陈述、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核实情况、评议人员询问、现场评议表决、公布结果、签字确认等。
(四)结果运用。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群众评议即为通过。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且理由充分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做出调查结论。
群众评议结果只供审核审批参考,不得作为是否将申请人纳入低保的依据。
五、乡镇(街道)审核
群众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完成审核,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一)审核小组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人员等7-9人组成。每次审核到会人员不得少于5人。
(二)集体研究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审核会议,由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或低保工作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群众评议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确定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保障人员的还应计算重点保障金额。
(三)审核后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审核意见前,根据审核会议形成的审核意见,将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3日。
(四)上报审批。根据审核结果填写审核审批表,按拟纳入和不纳入两类整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报送的材料包括:
1.申请审批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3.近亲属备案登记表。
六、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审批决定。
(一)材料审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上报。
(二)随机抽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已经进行近亲属备案登记的低保申请,要逐一核实。
(三)评审会审议。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入户抽查情况,召开由分管局长主持,低保科(中心)科长(主任)和低保经办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讨论审定,形成审批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人员签字确认。审批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采取部门联审或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经办人员参与审批。
(四)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下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低保审批决定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审批材料(包括不予纳入的)应当及时交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批准的低保对象长期公示。
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一)发放低保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按A、B、C三类分别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有效期,并加盖印章,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低保户。
(二)发放低保金。低保金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低保金发放领取表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
八、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审核审批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附件: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通知书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补正告知书
4.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5.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6.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7.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8.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9.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通知
10.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表决表
11.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结果
12.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13.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核意见公示
14.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15.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16.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17.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明细表
附件1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附件2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通知书
( 年第 号)
:
您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资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
经审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现予以受理。办理期间,请您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调查。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受理机关在申请人提交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出具。第一份由申请人留存,第二份由受理机关存档。
附件3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补正告知书
( 年第 号)
:
您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资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
经审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备,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正上述第 项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受理机关在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备时出具。第一份由申请人留存,第二份由受理机关存档。
附件4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残疾等级 |
从事职业及单位 |
月收入(元) | ||
合计 |
|
|
|
|
|
|
|
| ||
说明:1、“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2、“婚姻状况”填列已婚、未婚、离异、丧偶;3、“健康状况”填列健康、多病、重病;4、“残疾等级”填列残疾证登记的等级;5、月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 ||||||||||
二、家庭财产情况 | ||||||||||
1、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2、两套以上住房或门面□;3、大型农机具□;4、存款及证券、债券、储蓄型保险□; | ||||||||||
三、家庭月开支情况 | ||||||||||
1、水费: 元;电费: 元;燃料费: 元。 | ||||||||||
四、与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声明 | ||||||||||
有近亲属关系 的家庭成员 |
近亲属 人员姓名 |
近亲属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 |
近亲属人员与家庭成员的关系 |
备注 | ||||||
承诺:1、本人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对已冒领的低保金全部退回,并承担1-3
倍的罚款。
2、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签署《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附件5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存根)
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具体情形为: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
你家庭于 年 月 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你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你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具体情形为:
特此通知
注:若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查。
………………………………………………………………………………………………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回执
申请人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
|
|
|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存档。
附件6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申请保障类型: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 ||||||||||||||||||||||||||||||||||||||||
申请人(户主) |
联系电话 |
户口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婚姻 状况 |
健康 状况 |
残疾 等级 |
水库移民 |
|
农垦企业人员 |
森工企业人员 |
散居归国华侨 |
退役军人 |
两劳释放人员 |
从业状况 |
从业单位 | |||||||||||||||||||||||
三峡移民 | |||||||||||||||||||||||||||||||||||||||||
|
|||||||||||||||||||||||||||||||||||||||||
|
|||||||||||||||||||||||||||||||||||||||||
家庭收入 |
姓 名 |
合计 |
工资性 |
种稙养殖收入 |
经营活动收入 |
财产租赁变卖收入 |
土地流转收入 |
养老 |
赡扶抚养费 |
生活 |
其它 |
其他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信息 |
姓 名 |
与被赡扶抚养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家庭 |
家庭 |
人均收入 |
家庭成员从业情况 | |||||||||||||||||||||
说明: | |||||||||||||||||||||||||||||||||||||||||
总收入 |
人均收入 |
备注: | |||||||||||||||||||||||||||||||||||||||
家庭财产 |
住房 |
机动车辆 |
金融资产 |
其他财产 |
家庭消费支出 |
月水电燃料费 |
|||||||||||||||||||||||||||||||||||
产权登记人 |
建筑面积 |
地址 |
类型 |
购置登记人 |
种类 |
金额(市值) |
类型 |
登记人 |
地址 |
月通讯费 |
|||||||||||||||||||||||||||||||
轿车□ |
存款 |
门面(店铺) |
月物业管理费 |
||||||||||||||||||||||||||||||||||||||
其他□ |
证券 |
|
非基本生活用品 |
||||||||||||||||||||||||||||||||||||||
债券 |
其他支出 |
||||||||||||||||||||||||||||||||||||||||
群众评议有异议 |
|||||||||||||||||||||||||||||||||||||||||
说明:1、“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2、“学历”填列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大学;3、“婚姻状况”填列已婚、未婚、离异、丧偶;4、“健康状况”填列健康、多病、重病;5、“残疾等级”填列残疾证登记的等级;6、“从业状况”填列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失业、未登记失业、单位退休、务农。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7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所属乡镇(街道):
低保申请人姓名 |
近亲属人员情况 |
与家庭成员关系 |
备注 |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和区(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8
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
你单位职工 系我 乡镇(街道) 社区(村)居民,其家庭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请你单位协助提供该同志上月收入证明,并将回执邮回我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回函地址: 邮政编码:
………………………………………………………………………………………………
收入证明回执
姓 名 |
岗 位 |
月收入 |
|||
基本工资 |
各种津补贴 |
其它收入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证明而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对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附件9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通知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召开低保群众评议会议,请低保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户主委托的代理人)做好陈述准备。欢迎辖区居民参加旁听。本次群众评议的对象如下:
序号 |
申请人(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 |
家庭住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10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表决表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调查核实情况 |
投票表决情况 | |||||
家庭成员(人) |
家庭月收入(元/月) |
家庭财产 (是否超标) |
家庭消费支出(是否超标) |
认可 |
不认可 |
不认可原因 | ||
|
|
|
|
|
|
|
|
□家庭成员: □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 □消费支出: |
|
|
|
|
|
|
|
|
□家庭成员: □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 □消费支出: |
|
|
|
|
|
|
|
|
□家庭成员: □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 □消费支出: |
|
|
|
|
|
|
|
|
□家庭成员: □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 □消费支出: |
|
|
|
|
|
|
|
|
□家庭成员: □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 □消费支出: |
说明: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可的在“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在“不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应在“不认可原因”栏内选择不认可项目,并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认可。
附件11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结果
本次群众评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参加评议人员共 人,共对 户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如下: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调查核实情况 |
投票表决情况 | |||||
家庭成员(人) |
家庭收入 (元/月) |
家庭财产 |
家庭消费支出 |
认可 票数 |
不认可票数 |
不认可主要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持人: 记录人: 监督人:
参加评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2
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小组于 年 月 日召开审核会议,对本次提出低保申请的 户家庭,经过集体研究,提出了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如下:
一、拟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家庭保障人数 |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
居住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拟不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家庭 人口 |
居住地址 |
不予保障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参加审核人员(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13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核意见公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和集体审核,提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
拟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申请保障 |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
家庭住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拟不予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申请保障 |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
家庭财产及 消费支出状况 |
家庭住址 |
不予保障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举报电话:××××××××(××区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14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申请保障类型: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 ||||||||||||||
申请人(户主) |
应计收入 |
申请保障 |
联系 |
居住地址 |
||||||||||
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残疾等级 |
重病 |
在校学生 |
学龄前儿童 |
70岁以上老人 |
从业单位 | |||
家庭收入 |
家庭财产 |
家庭消费支出 | ||||||||||||
家庭总收入: 元。 |
住房: 套,人均建筑面积 ㎡。 |
水 电 燃 料 费:□超标 □未超标 通 讯 费:□超标 □未超标 物 业 管 理 费:□超标 □未超标 其 他:□超标 □未超标 | ||||||||||||
群众评议情况 |
||||||||||||||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情况 |
||||||||||||||
乡镇(街道) |
□建议予以保障。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救助总额 元。 重点救助×××, 元; ×××, 元。 □建议不予保障。理由: (盖章) | |||||||||||||
区县民政局 |
□予以保障。从 年 月起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补助总额 元。 重点救助×××, 元; ×××, 元。 (若对镇街建议金额有调整,应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依据。) □不予保障。理由: (盖章) | |||||||||||||
备注 |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
注:1、重残、重病、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70岁以上老人有效的,不重复计算重点救助金。 2、本表一式两份,区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一份。 |
附件15
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你们于 年 月 日报来的 户城市(农村)低保申请材料已审批。其中, 户批准纳入城市(农村)低保,请组织所在社区(村)纳入长期公示范围予以公示; 户不符合保障条件,请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批准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家庭保障人数 |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
管理类别 |
居住地址 | ||
补差 救助 |
重点 救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予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家庭 人口 |
居住地址 |
不予保障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区(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16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存根)
经审查核实, 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其原因是: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审查核实,你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回执
申请人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
|
|
|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区(县)民政局存档。
附件17
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明细表
发放所属时间: 年 月
所属地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总户数:
申请人(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帐号 |
保障 人数 |
|
发放 金额(元) |
| ||
重点保 障人数 |
补差 救助(元) |
重点救助(元) |
其它(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分类管理
城乡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救助对象。
B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1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C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二、定期复核
(一)复核期限。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城乡低保家庭告知并在低保证上注明其管理类别和复核期限。
(二)续保申请。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接收的续保申请作好登记。
(三)调查核实。对提出续保申请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家庭经济变化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2.重点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续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有疑问的,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应当逐一核查。
(四)分类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办理续保、调整等相关手续。
1.续保。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无变化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续保申请书上签章确认,按原审批金额继续发放低保金。
2.调整。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做出调增、调减或停发的审批决定。对低保金调增或调减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低保金;对停发低保金的,填写停发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并停发低保金。
(五)张榜公示。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调增、调减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包括低保对象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的调整变化情况,停发低保金的理由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监督检查
(一)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将辖区内低保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网络,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家庭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长期公示名单。有条件的,可采取以村(居)为单位,定期将辖区获得低保名单公示到组(户),增强公示实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二)举报核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定期检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低保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资料管理
(一)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低保档案管理,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形成一户一档。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档案应当有续保申请书;调增、调减、停发的低保家庭档案应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
(二)证件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应定期复核,复核期限按照A、B、C类保障家庭分别确定。证件审核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城乡低保家庭A类一年、B类半年、C类每季度审核一次。审核时应根据低保家庭人口和保障金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填写最新信息,注明有效期,并加盖印章。超过有效期的低保证自动失效。
五、办理时限
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续保手续的在提出续保当月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手续应当及时办理。
附件: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2.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3.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4.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5.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附件1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家居住在 ,纳入城市(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 人,审批的有效期为 年 月。现家庭仍然困难,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续保申请,并对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状况申报如下:
一、家庭成员:□无变化 □增加 □减少
二、家庭收入:□无变化 □增加 □减少
三、家庭财产:□无变化 □有变化
四、水费: 元;电费 元;燃料费 元;通讯费 元。
(注:填写上月支出情况,并附相应支付凭据)
五、居住地址:□无变化 □有变化,现居住:
六、其他变化情况:
承诺:1.以上续保申请所列情况及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本人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经办部门或委托的调查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乡镇(街道)处理意见
经调查核实,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家庭情况暂无变化,按原救助金额继续予以保障。
□已不符合保障条件,按程序办理低保金停发手续。
□救助金额需作调整,按程序办理低保金调整手续。
附件2
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单位: 区(县) 乡镇(街道)
序号 |
申请人 |
递交材料 |
接收时间 |
接收人签字 |
申请人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保障类型: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 ||||||||||||||||
申请人(户主) |
联系电话 |
居住地址 |
|||||||||||||||
原救助情况 |
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救助总额 元。 ×××, 元。 |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家庭成员变化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残疾等级 |
重病 |
在校学生 |
学龄前儿童 |
70岁以上老人 |
从业单位 |
备注 | ||||||
无变化人员 |
|||||||||||||||||
新增人员 |
|||||||||||||||||
减少人员 |
|||||||||||||||||
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
家庭财产变化情况 |
家庭消费支出变化情况 | |||||||||||||||
项 目 |
应计收入 |
家庭总收入 |
家庭人均收入 |
□未超标
|
□未超标
| ||||||||||||
变化前 |
|||||||||||||||||
变化后 |
|||||||||||||||||
乡镇(街道) |
□ 建议调整救助金额。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救助总额 元。 ×××, 元。
□建议停发低保金。理由: (盖章) | ||||||||||||||||
区县民政局 |
□调整救助金额。从 年 月起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补助总额 元。 ×××, 元。 (若对镇街建议金额有调整,应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依据。) □停发低保金。理由: (盖章) | ||||||||||||||||
注:本表一式两份,区(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一份。 |
附件4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存根联)
停发家庭: 乡镇(街道) 村(社) 家庭。
停发时间:从 年 月起停发。
停发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同志:
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你家庭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停止发放你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区(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低保金停发通知书签收回执
停发家庭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
|
|
|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区(县)民政局存档。
附件5
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定期复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对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有变化的调整救助金额,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停发低保救助。现将辖区低保救助金额调整情况公示如下,若有异议,请监督举报。
调整低保救助金额家庭
序号 |
申请人 |
调整前救助情况 |
调整后救助情况 | ||||
保障人数 |
家庭人 均收入 (元) |
救助金额(元) |
保障人数 |
家庭人均收入(元) |
救助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停发低保救助家庭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家庭 人口 |
原救助金额 |
停发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举报电话:××××××××(××区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