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5〕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市救助管理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织密救助服务网络,实现全市救助管理工作创新转型、提质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保障,凝聚部门救助管理工作合力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落实区县救助管理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定期召开会议推动研究解决救助管理面临的重大、复杂问题。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要明确专人建立常态化工作对接机制,及时沟通处理救助管理突发事件。建立警务人员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要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应统一认识,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提供救助服务,切实尊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自主意愿,及时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并将流浪乞讨人员规范转介移交相应部门或属地救助管理机构(附件1),完善书面交接手续。
(三)探索数字赋能。民政要加强与公安、城管等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赋权部分区县试点推进救助管理跨部门综合指挥调度体系建设,贯通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助服务体系,合理运用“雪亮工程”“智慧城管”等数字平台,在指挥调度、快速响应、街面巡查、转介处置、跟踪回访等环节提升救助服务质效,实现“一地创新、全市共享”。
(四)着力改革创新。依托公安治安岗亭和警务站、福彩代销点和养老服务站等平台建设临时救助点、求助引导点,扩大救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提升各部门网络、数据、技术、物资、人才等救助资源利用集约化水平,搭建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型救助服务平台,畅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核实、医疗救治、救助返乡等“一站式服务”通道。汇集跨部门优势人才资源,打造全市救助管理教育实训基地,创新救助管理人才培训方式方法。
二、认真履职尽责,确保救助管理服务有效供给
(一)重视联合巡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强化社会面巡逻查控和重点场所治安管控力度,合理部署安排力量,对辖区中心区域、人员密集场所、交通枢纽周边、地下通道等部位开展常态化巡查。针对“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期间及极端天气,公安、城市管理和民政等部门应组织开展联合巡查,确保不发生极端事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强讨恶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
(二)加强分类处置。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不得中途遗弃;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对突发疾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或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因醉酒、强讨恶要、占据损毁公共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对疑似精神障碍、突发疾病、未成年、醉酒状态等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应按《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处置程序》(附件2)规范救助。
(三)强化救助协作。民政部门应切实担负起本地救助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在推动救助管理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下设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管、指导,建立责任人定点联系制度、健全日常统计报告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履行救助管理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其及时有效救助辖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严格审核、审慎选择托养机构,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常态化、立体化、经常性监督。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为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提供医疗服务。广泛动员、引导志愿者、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反复外出流浪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政策,解决实际生产生活困难,从源头上避免再次外出流浪。
公安部门应当做好身份核查工作,及时受理、回复救助管理机构基本信息协查请求,收到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书面申请一个月内,通过人像识别、DNA采集比对等技术手段免费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并书面反馈核查结果。着力解决其户口问题,对查明身份但户口已被注销的流浪乞讨人员,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及时恢复其户籍登记;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对已安置落户的流浪乞讨人员,经查清身份发现其在原籍已登记户口的,依法注销重复户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和团伙,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城管部门应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确定流浪乞讨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救治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严格执行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诊疗技术规范、紧急救治基本标准实施合理检查及治疗,按照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使用药品。
三、联合专项攻坚,深化救助服务和综合治理
(一)强化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冬季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要求,确定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冬季送温暖”联合救助攻坚期,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联动,切实做好元旦、春节、寒假等极端条件下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强化对职业乞讨、长期流浪、骗取救助等行为的有效治理。
(二)聚焦重点难点。聚焦重点区域,在车站、码头等人员流动密集部位,民政、公安设立联合临时救助点,及时核实身份、快速救助返家。聚焦重点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公安部门核查身份、民政部门核实救助情况等方式,加大职业乞讨行为打击力度。聚焦重点人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长期流浪人员劝返力度,指导区县救助管理机构联合基层派出所、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工作台账和跟踪记录。
(三)创新方式方法。定期联合巡查,区县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在联合救助攻坚期间每周组织联合巡查不少于1次,并指导基层派出所、民政办定期开展街面巡查。强化科技赋能,充分运用“雪亮工程”“智慧城管”等数字平台,及时发现和快速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动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环卫职工、公交出租司机、快递员、夜间安保人员等积极参与发现报告、街面劝导和应急救助服务。
附件:1.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一览表
2.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处置程序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一览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值班电话 |
详细地址 |
备注 |
1 |
重庆市救助管理站 |
023-86831353 |
重庆市江北区蚂蝗梁16号 |
|
2 |
重庆市万州区救助管理站 |
023-58802211 |
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3884号 |
|
3 |
重庆市涪陵区救助管理站 |
023-72270777 |
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红星社区5组 |
|
4 |
重庆市渝中区救助管理站 |
023-63708967 |
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
站内救助由市救助站代管 |
5 |
重庆市大渡口区救助管理站 |
023-68086089 |
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2号富士达大厦8楼 |
站内救助由九龙坡区救助站代管 |
6 |
重庆市江北区救助管理站 |
023-67851521 |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国际商会大厦1405 |
站内救助由市救助站代管 |
7 |
重庆市沙坪坝区救助管理站 |
023-65206976 |
重庆市沙坪坝区土湾王家院 |
|
8 |
重庆市九龙坡区救助管理站 |
023-68423679 |
重庆市九龙坡区毛线沟杨渡一村15幢 |
|
9 |
重庆市南岸区救助管理站 |
023-62832506 |
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行政中心B区2号楼605 |
站内救助由巴南区救助站代管 |
10 |
重庆市北碚区救助管理站 |
023-68863639 |
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劳动村179号 |
|
11 |
重庆市綦江区救助管理站 |
023-48663272 |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黄木湾19号 |
|
12 |
重庆市大足区救助管理站 |
023-43722680 |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翠丰路2号 |
|
13 |
重庆市渝北区救助管理站 |
023-67824051 |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路39号 |
|
14 |
重庆市巴南区救助管理站 |
023-86538051 |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市街92号 |
|
15 |
重庆市黔江区救助管理站 |
023-79222209 |
重庆市黔江区正舟路南段635号 |
|
16 |
重庆市长寿区救助管理站 |
023-40244249 |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26号 |
|
17 |
重庆市江津区救助管理站 |
023-47521459 |
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琅山开发区部队还房综合楼C憧1-1-1号 |
|
18 |
重庆市合川区救助管理站 |
023-42883594 |
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思居铺101号 |
|
19 |
重庆市永川区救助管理站 |
023-49886992 |
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渝西大道西段(爱颐老年养护中心旁) |
|
20 |
重庆市南川区救助管理站 |
023-71643995 |
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火车站大道46号附4、5、6、7号 |
|
21 |
重庆市璧山区救助站 |
18983103636 |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狮社区泰山街十一号 |
|
22 |
重庆市铜梁区救助管理站 |
023-45692695 |
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翠英村7组 |
|
23 |
重庆市潼南区救助管理站 |
023-44555744 |
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翠柏路6号 |
|
24 |
重庆市荣昌区救助管理站 |
023-61478904 |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城南大道417号 |
|
25 |
重庆市开州区救助管理站 |
023-52220678 |
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南山西路116号附1号 |
|
26 |
重庆市梁平区救助管理站 |
023-53222166 |
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59号 |
|
27 |
重庆市武隆区救助管理站 |
023-77728202 |
重庆市武隆区芙蓉中路30号 |
|
28 |
重庆市两江新区救助管理站 |
023-67883461 |
两江新区火车北站南广场钟楼旁地下负一层 |
站内救助由渝北区救助站代管 |
29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救助管理站 |
023-48270889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街道文化路17号 |
|
30 |
重庆市高新区救助管理站 |
023-68682619 |
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
站内救助由九龙坡、沙坪坝区救助站代管 |
31 |
重庆市城口县救助管理站 |
023-59266876 |
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6号 |
|
32 |
重庆市丰都县救助管理站 |
023-70719333 |
重庆市丰都县水天坪观塔路151号 |
|
33 |
重庆市垫江县救助管理站 |
023-74514919 |
重庆市垫江县黄沙镇万胜社区3组 |
|
34 |
重庆市忠县救助管理站 |
023-54630160 |
重庆市忠县复兴镇西流村村委上行50米 |
|
35 |
重庆市云阳县救助管理站 |
023-55167261 |
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路360号 |
|
36 |
重庆市奉节县救助管理站 |
023-56836995 |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220号 |
|
37 |
重庆市巫山县救助管理站 |
023-57695181 |
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98号 |
|
38 |
重庆市巫溪县救助管理站 |
023-51515513 |
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社区丰益路 |
|
39 |
重庆市石柱县救助管理站 |
023-73310958 |
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43号 |
|
40 |
重庆市秀山县救助管理站 |
023-76863963 |
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凤栖北路59号 |
|
41 |
重庆市酉阳县救助管理站 |
023-75552321 |
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酉州路3号附3号 |
|
42 |
重庆市彭水县救助管理站 |
023-78495358 |
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果园路60号 |
|
附件2
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处置程序
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临时遇困、务工暂无着落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分类进行处置。对疑似精神障碍、需送医救治、未成年、醉酒状态等四类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按以下流程规范处置。
一、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
(一)流浪乞讨人员
1.初步判断。通过其语言、行为、动作、交流等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异常;存在异常的,精神状况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
2.通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情况。
3.按照救助管理机构提示,将流浪乞讨人员护送至指定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精神卫生机构诊治。
4.公安部门应核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
5.及时与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公安部门发现的,应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
(二)无法确认是否属于流浪乞讨人员
1.初步判断。通过其语言、行为、动作、交流等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异常;存在异常的,精神状况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
2.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护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机构诊治。
3.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院甄别是否属于流浪乞讨人员。医院发现疑似精神障碍人员急需救治的,应当及时救治,并在救治同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4.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及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移交救助管理机构予以救助;公安部门发现的,应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不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联系其亲属、单位接回,或移交精防机构;医疗费用可通过城乡医保制度、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统筹解决。
二、需送医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
(一)流浪乞讨人员
1.初步判断。通过其伤口、流血情况、病征表现、面色、体温、脉搏等方面判断是否需要立即送医救治。
2.询问求助意愿。在不影响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健康的情况下,应征询流浪乞讨人员本人意愿。
3.通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情况。
4.按照救助管理机构提示,将流浪乞讨人员护送至指定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院诊治。紧急情况下,通知120接诊处置。
5.核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
6.及时与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公安部门发现的,应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
(二)无法确认是否属于流浪乞讨人员
1.初步判断。通过其伤口、流血情况、面色、体温、脉搏等方面判断是否需要立即送医救治。
2.询问求助意愿。在不影响生命健康的情况下,应征询病人本人意愿。
3.将患病人员按就近就便原则护送急救机构诊治。紧急情况下,通知120接诊处置。医院发现病人急需救治的,应当及时救治,并在救治同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4.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院甄别是否属于流浪乞讨人员。
5.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及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移交救助管理机构予以救助;公安部门发现的,应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不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联系其亲属、单位接回;医疗费用可通过城乡医保制度、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统筹解决。
三、流浪未成年人
(一)流浪未成年人
1.核实身份。公安部门确认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置。
2.发现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3.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并要求其接回。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不能接回的,公安机关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
5.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
(1)询问其求助意愿;
(2)愿意接受救助的,核查身份信息,护送至属地救助管理机构;
(3)及时与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公安部门发现的,应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
(二)实施严重不良行为不属于流浪未成年人的情形
1.核实身份。确认是否属于未成年人。
2.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矫治教育。
3.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要求其接回,并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不能接回的,公安机关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
5.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
(1)询问其求助意愿;
(2)愿意接受救助的,核查身份信息,护送至属地救助管理机构;
(3)及时与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公安部门发现的,应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告知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和涉案真实情况。
(4)协调警务力量共同参与救助期间管理工作。
四、醉酒状态流浪乞讨人员
1.初步判断。公安机关应判断醉酒人员状态,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是否有威胁。城管部门发现醉酒状态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置。
2.有危险或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3.因醉酒昏迷等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应当直接护送至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4.酒醒后询问其求助意愿。
5.愿意接受救助的,核查身份信息,可以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也可以征得其同意后护送至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