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红十字会

关于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管理的通知

渝民规〔202512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万盛经开区红十字会,市级慈善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开募捐主体责任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公募慈善组织”)和已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红十字会可以面向公众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符合本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同时具备公益属性和社会价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公募慈善组织合作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公开募捐活动应由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本组织名义组织开展,并严格履行合作募捐方和项目执行方资格审查、合作募捐方综合评估、公开募捐活动备案、募得款物(含合作募得的款物)纳入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募捐信息公开、指导监督合作方参与、实施并监管慈善项目、指导监督执行方项目执行、项目进展情况公开等责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规范公开募捐活动备案

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公开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将募捐方案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在报送民政部门备案前,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公开募捐活动应当逐项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活动开展前办理备案的,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先向同级民政部门进行口头报备,并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

三、规范公开募捐活动管理

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遵循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审慎确定募捐成本,严格按照已备案的募捐方案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可同时在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应建立相匹配的快捷反应机制,防止募捐款物积压。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动员爱心单位、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捐赠时,应当尊重捐赠人自主捐赠意愿,准确宣传募捐项目信息,及时回复相关咨询,充分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督促引导捐赠人在开展公益活动宣传时依法保护受益人隐私。

四、规范合作募捐活动

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作募捐方,并对其资质信用、管理、执行以及实现募捐目的的专业能力、社会舆情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的,公开募捐项目应符合双方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且社会组织信用良好,在两年内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严重违法记录。与企业开展合作的,需对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等进行核查,企业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与个人开展合作的,个人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影响力且无犯罪记录、失信记录。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作协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规范公开募捐项目管理

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与支持的慈善项目一致,一个公开募捐活动对应一个慈善项目。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建立慈善项目实施跟踪监督机制,对公开募捐支持的慈善项目在立项、执行和结项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募捐方案和捐赠协议等规定,科学、合理、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慈善财产阶段性支出比例,严格控制项目管理费用和执行费用,确保捐赠财产最大化地用于受益人。项目实施需要合作(执行)方参与的,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合作(执行)方,并对合作(执行)方开展事前调查、事中监管、事后评估,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责任义务、项目执行具体要求、违约情形和追责情形等事项。项目结束后,应对项目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和验收,形成结项材料,并将项目资料按规定进行保管。为切实加强慈善项目管理,鼓励公募慈善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慈善项目评估或审计。

六、规范公募慈善组织监督管理

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是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公开募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慈善工作综合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开展慈善组织年度抽查审计时,应抽取部分公开募捐项目进行延伸审计;采取专项检查、组织第三方审计等形式,对重大的公开募捐项目进行审计、评估;对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的本地公募慈善组织,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附件: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十大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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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十大负面清单

1.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中,不得偏离主责主业,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采取通过受益人捐赠获得配捐等各种违法违规方式进行套捐。

3.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向单位或个人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居民生活;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4.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口头承诺等方式欺骗、诱导捐赠人实施捐赠,不得以获得配捐为目的,诱导捐赠人捐赠。

5.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合作募捐方、项目执行方、捐赠人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宣传时,未经困难群众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和侵害困难群众个人敏感信息;不得将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标签化,不得利用困难群众个人信息博眼球、赚流量。

6.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募捐广告。

7.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配合捐赠人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商业宣传、产品销售、流量炒作等商业获利活动。

8.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通过开展慈善项目向项目执行方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9.合作募捐方、项目执行方不得将募捐资金用于协议外用途,或假借慈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产品销售、流量炒作等变相商业牟利;不得将募捐项目转包给第三方。

10.不得开展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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