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遗体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民规〔202516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遗体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任务,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民政
重庆市公安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
重庆市财政
                           2025102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遗体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服务管理,规范遗体处置工作,维护逝者尊严与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遗体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民政局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处置工作,逐步建立遗体接运服务统一调度指挥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遗体处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遗体处置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遗体处置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遗体临时停放管理,建立健全遗体停放、交接、运出登记制度,对入院接运遗体的殡仪服务单位、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属地民政部门,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在非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逝者亲属或有关单位可拨打96000殡葬服务热线、登录“渝逝有安”数字应用或直接联系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办理遗体接运事宜。

第六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接运服务活动。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含到院时已死亡)的无名、无主遗体(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亲属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函告)属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死者及其亲属信息。

(一)经核实确认信息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亲属联系方式通知死者亲属认领并及时办理遗体接运、火化等事宜,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协助死者亲属联系96000殡葬服务热线、殡仪馆及殡仪服务站办理遗体接运事宜。

(二)无法核实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身份核查结果,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接运,并同时告知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机关完成现场登记备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后通知接运,并同时告知发现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涉及刑事案件、道路交通事故等非正常死亡遗体,由负责处置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通知接运。

第九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凭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明或司法机关依法出具的死亡鉴定手续接运遗体。对特殊情形(非正常死亡、无名或需要公安机关鉴定死亡原因)不能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行出具《遗体运输交接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凭《遗体运输交接表》接运。凭《遗体运输交接表》接运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签发死亡证明。

因办案需继续保存遗体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死亡证明或《遗体运输交接表》上注明防腐期,一般不超过30日。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保存的,公安机关应当在防腐期届满前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长防腐期手续,并注明延长期限,原则上最长期限累计不超过90日。

对无死亡证明或《遗体运输交接表》的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不予接运。

第十条  接运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辆,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按照与有关单位或死者亲属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接运遗体时,应当对遗体身份、状况及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  除中心城区范围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异地(中心城区与其他区县之间、其他区县之间、运往市外、市外运回)接运遗体的,须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民政部门同意,使用殡仪专用车辆接运。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违规转运土葬。

第十二条  高度腐败、甲类传染病、炭疽病遗体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立即火化的遗体,严禁从本市运往外地(含境外),或从外地(含境外)运入本市,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

第十三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遗体接收登记制度,详细登记遗体运输车辆车牌、所属机构、驾驶员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属地民政部门,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殡仪馆应当建立健全遗体火化管理制度,严格核验死者身份信息、死亡证明、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等材料,确认无误后方可火化遗体。

对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为无名,或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亲属的无主遗体,由死者身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作为丧事承办人,指派工作人员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身份核查结果等资料,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对于死者亲属在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通知认领后,以书面、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遗体认领的遗体,殡仪馆凭公安机关提供的死者身份信息及其出具的载明亲属放弃遗体认领、死因明确且无保存必要的书面说明,直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骨灰按无名、无主遗体处置方式处置。

殡仪馆火化16周胎龄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胎、死婴以及患者截肢的肢体,须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诊断证明进行火化;火化病理性医疗废物(标本),须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详细清单。

第十五条  对无名、无主遗体或丧事承办人(丧属)提出不保留骨灰并交由殡仪馆处置的相关遗体或患者截肢的火化工作,殡仪馆应当按相关服务规范进行火化,并留存视频等相关资料,影像资料自火化完成之日起,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六条  遗体处置应当坚持尊重死者人格尊严、民族习俗与宗教信仰原则,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殡仪馆应当在遗体火化后及时将骨灰移交丧事承办人。对丧事承办人明确表示不保留骨灰并交由殡仪馆处置的遗体,以及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丧事承办人提出不保留骨灰的,殡仪馆应当以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妥善处置骨灰,并建立完整档案,留存相关记录。

(二)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由殡仪馆保存2年。保存期满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应当通过网站或公众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报告主管民政部门后,以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妥善处置骨灰,并建立完整档案,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置费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纳入本级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和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并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置(接运、存放、火化等)原始凭证结算。

对死者亲属在公安机关通知认领后,以书面、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遗体,其处置费用由民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发生费用次年按审核情况据实申报,按照预算管理和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并按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置(接收、保存、火化、骨灰处置等)原始凭证结算。

后期如有死者亲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相关处理费用(遗体接运、冷藏、火化等)由认领者负责,费用按规定渠道上缴财政;认领者存在经济困难的,殡仪馆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户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减免。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加强协作,通过信息共享、流程对接等方式规范遗体处置服务流程。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为丧事承办人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尊重丧事承办人选择殡葬延伸服务的意愿,引导丧属节俭、文明办丧,不得强制要求丧事承办人接受指定的殡葬延伸服务,同时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做好无名、无主遗体及机构内特殊困难老人遗体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共享遗体接运车辆备案信息、死亡证明与火化数据、遗体处置执法信息等数据信息,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安人口注销系统、卫健死亡登记系统应当实现数据对接交换,建立遗体处置全流程信息化监管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签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并实时上传死亡人员数据;公安机关应当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同步更新死亡人员数据;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使用全市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完整记录遗体存放、治丧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全流程信息。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教育,严禁工作人员泄露服务对象的病危、死亡信息及其亲属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应当积极宣传96000殡葬服务热线和殡葬改革及有关惠民政策。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贯彻实施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遗体处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应将规范遗体处置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综合监管范围,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法律适用等方面协调配合。投诉举报涉及遗体运输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由公安机关受理;涉及不按规定接运、存放、火化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受理;涉及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不规范的,由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受理;涉及虚报遗体处置费用、未落实财政保障责任的,由财政部门受理。

第二十四条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遗体处置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管,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遗体运输交接表

附件

遗体运输交接表

逝者姓名

 

性别

□男性   □女性

民族

 

证件类型

 

身份证号码

 

死亡原因

 

接运地点

 

接运时间

 

 

接运机构

 

接运人员姓名

 

接运人员 身份证号

 

接运车辆(车牌号)

 

送达地点

 

遗体状况

□遗体完整

□遗体破损

□遗体腐败

□其他

遗物

记录

□无随身遗物

□有随身遗物

本人为逝者亲属,是逝者的          (请注明与逝者的关系),具备为逝者办理后事的法定权限,并已经获得逝者其他亲属的同意和授权,全权办理逝者丧葬事宜,本表所述情况属实。

丧事承办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日

医疗卫生机构

公安机关

 

本人为                            (单位名称+职务),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表所述情况属实。

医生(签名):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本人为                            (单位名称+职务),公民身份证号码/警号:                     ),本表所述情况属实。

民警(签名):

联系电话: 

  

     

备注:1.重庆24小时殡葬服务热线(投诉电话):“96000”。

2.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原则上凭“死亡证明”接运遗体,确属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明”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可凭此表原件接运遗体。

3.本表一式两份,交接遗体时由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作为遗体接运与接收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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