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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遗体处置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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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遗体处置是殡葬管理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公共卫生安全、逝者人格尊严和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遗体处置工作存在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服务程序不规范、信息化监管手段薄弱等问题,亟须完善制度予以规范。同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等文件对遗体处置全流程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相关工作要求,规范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及骨灰处置等各流程,进一步厘清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相关部门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死亡遗体的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对遗体处理、殡葬活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细化了遗体接运、火化手续、档案管理及部门监管责任等要求。以上政策文件为我市制定《办法》提供了依据。

二、目标任务

以规范遗体处置全流程为核心,通过明确部门职责、细化接运、存放、火化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与数字化应用,切实防范公共卫生与安全风险,遏制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全面提升殡葬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城市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提供坚实保障。

三、适用范围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处置活动。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职责分工与协同机制。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厘清了民政、卫生健康、公安、财政等部门的职责任务。强调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

(二)规范遗体接运管理。第四条至第十三条对遗体接运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医疗卫生机构责任,要求做好遗体临时停放管理,建立健全遗体停放、交接及运出登记制度、对入院接运车辆进行登记并将涉嫌违规开展遗体接运服务的车辆信息移交民政、公安部门。二是明确服务主体,强调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为经营性遗体接运服务法定主体,同时要求其健全遗体接收登记制度。严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性遗体接运活动三是细化特殊情形处置,针对无名、无主遗体,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同核查流程,遗体交接要求等。四是严格外运审批,规范中心城区与其他区县间、运往市外的遗体外运审批程序,防范违规土葬及疾病传播风险。

(三)规范遗体火化与骨灰处置。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严格的火化程序,要求殡仪馆严格核验死亡证明、逝者及丧事承办人身份信息、遗体火化确认书等资料后,方可实施火化。对无名、无主遗体,以及死者亲属以书面、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遗体,细化火化所需手续资料及火化影像资料保存要求,同时规范死胎、死婴及截肢等特殊遗体的处置流程。明确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置方式,针对无名、无主遗体、丧事承办人提出不保留骨灰的情形,规定了具体处置要求。经费保障方面,明确将无名、无主遗体及亲属放弃处置的遗体相关接运、火化、骨灰处置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四)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十条至二十五条着力构建全流程服务监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与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加强协作明确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强化信息共享,实现死亡证明、火化数据等信息及时互通要求各单位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逝者隐私保护工作。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由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受理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明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题1在无法及时开具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能否接(转)运遗体?

答:可以接运。对非正常死亡、无名或需公安机关鉴定死亡原因等特殊情形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行出具《遗体运输交接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凭表接运遗体,既确保死亡事实得到规范确认,又保障遗体得以及时转运。

问题2:异地接运遗体具体是指哪些区域间?有遗体外运需求的,需要向哪个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

答:根据本《办法》,异地接运遗体是指在中心城区与其他区县之间、其他区县相互之间、运往市外以及市外运回等情形下接运遗体;有遗体外运需求的,根据本《办法》及《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异地运输(外运)遗体的,经死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并按规定使用殡仪专用车运送。因此,丧事承办人申请异地接运遗体的,应当向死者死亡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问题3:对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为无名,或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亲属的无主遗体,由谁负责办理其火化手续?

答:由死者身前所在单位或临终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作为丧事承办人,指派工作人员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身份核查结果等材料,到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问题4患者截肢的肢体火化处置是否需要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答:需要。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238号)规定,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因此,火化患者截肢的肢体火化,须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由经办人提供其身份证明和患者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火化手续。

如王X因病截肢,医疗卫生机构告知其截肢需要火化处置。王X家属通过96000殡葬服务热线联系就近殡仪馆预约接运,并前往殡仪馆办理截肢火化处置手续。办理时向殡仪馆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截肢人身份证明、办理火化手续的亲属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殡仪馆方可实施火化。

问题5:遗体火化后骨灰如何处置?

答: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及时将骨灰移交丧事承办人,由丧事承办人自愿选择骨灰寄存服务或取走安葬。对丧事承办人明确表示不保留骨灰的,殡仪馆以深埋等方式妥善处置骨灰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由殡仪馆保存2年。保存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通过网站或公众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经报告主管民政部门后,以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妥善处置骨灰

六、专家视角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邹东升表示,该办法兼具公益性与惠民属性,着力打通群众办理“身后事”服务“最后一公里”,充分彰显“民生为大”的工作理念。办法制定程序合法、框架体系科学,精准聚焦服务痛点、难点及管理盲点,实践操作性突出,对潜在舆情风险环节已作周全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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