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圆梦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2026〕6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儿童福利院、市爱心庄园: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现将《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圆梦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圆梦项目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为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更好接受教育、顺利成长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具有重庆市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本项目从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市级重点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民政局统筹组织,主管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本项目受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
(二)未被收养;
(三)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每人每学年发放0.8万元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圆梦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申请资助对象的相关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应届学生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应届学生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备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对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备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主管民政部门。
第九条 主管民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通过协调教育部门核对申请人就读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纳入资助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实行按月发放。其中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统一划转至儿童福利机构后,采取适当形式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助学金发放学年度为当年9月至次年6月,发放标准为800元/人/月。
第十一条 对于在6月、7月批准为资助对象的,从当年9月起发放;其他月份批准为资助对象的,从次月起发放。
第十二条 资助时限从发放的当月起至其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的学制期限结束当月终止。在资助时限内,资助对象无需重复提交助学申请,但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完成学年复核。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未能按时提交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限,但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民政部门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
(一)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被证明不实的;
(三)受到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留级等处分的或主动申请退学的;
(四)毕业、结业或肄业后不再连续就读的;
(五)就读期间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六)未能及时提交学年复核材料,且无法证明是否连续就读的;
(七)伪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的;
(八)受助人死亡的;
(九)父母依法恢复监护资格的或者重新具备监护能力的;
(十)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助目的或要求情形的。
第十四条 资助时限期满后,资助对象连续就读更高层次学历的,需持新的录取通知书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重新提交助学申请。资助对象连续两次及以上就读同一层次学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保障。
第十五条 在资助时限内,资助对象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应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证明材料,申请暂停发放助学金并保留资助资格。资助对象恢复学籍或复学后,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向主管民政部门申请恢复接受资助,民政部门审核属实后,次月继续为其发放助学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本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正在接受资助的对象相关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纳入年度预算编制和申报。
预算编制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结余的,应当按规定结转至下年度继续用于本项目;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应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详细说明理由,申请增加资金额度。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按照“一人一档”要求,规范做好助学工作档案管理,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档案的整理归档和数字化处理,纸质档案资料按照永久保管要求妥善存放,并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应通过调取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内的数字档案,常态化开展助学信息核查比对和动态监管,掌握资助对象变化情况;通过实地调研、专项审计、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本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助学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情形,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发现资助对象在助学金使用中存在奢侈浪费、挥霍享乐或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主管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时终止发放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圆梦项目申请表
附件
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圆梦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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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基本 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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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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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粘贴 (近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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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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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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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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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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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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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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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时间 |
年月 |
身份类别 |
□社会散居 □机构集中养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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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基本 信息 |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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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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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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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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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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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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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新录取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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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阶段 |
□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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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我已详细了解助学圆梦项目相关规定,并承诺,以上所填信息及所提交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回已领取的助学金。如发生暂停或终止情形,将主动告知有关单位。
申请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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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意见 |
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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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意见 |
□符合条件,助学金核定发放起始年月为年月。 □不符合条件,原因为。
承办人:科室(处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 |||||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2.后附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