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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圆梦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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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圆梦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内容,现就《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5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明确要求各地要强化困境儿童教育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读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免除学杂费鼓励各地多渠道开展困境儿童助学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地民政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相关工作要求,规范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并印发本《实施办法》

二、目的意义

《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助学保障政策体系,聚焦年满18周岁、持续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助力其安心就学、顺利完成学业。通过明确资助标准、规范申请审核、资金发放、学年复核、动态管理全流程,压实监管责任,真正实现“助学圆梦、兜底护航”的保障目标。

、适用对象

年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我国境内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资助对象和标准、申请审核和发放、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核心内容,围绕助学项目实施全流程,聚焦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解决其求学期间的经济困难。在维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项目原有资助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资助对象条件,优化调整原有助学补助发放周期,细化具体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则构建“明确范围、规范流程、强化管理、严格监督”闭环工作体系,确保项目实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核心政策问答

(一)助学圆梦项目认定范围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具体指哪些学校?

答:中等职业学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

就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院校以及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属于项目资助范围。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的发放方式是怎样的?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实行按月发放,其中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统一划转至儿童福利机构后,由机构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助学金发放年度为当年9月至次年6月,发放标准为800元/(人·月)

对于在6月、7月批准为资助对象,从当年9月起发放;其他月份批准为资助对象,从次月起发放。

(三)助学圆梦项目的资助时限是指什么?

答:资助时限是指从发放的当月起至其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的学制期限结束当月终止。

(四)在助学圆梦项目资助时限内,对已经是资助对象的儿童,每年还需要重新申请吗?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不需要重新申请,但需要在每年930日前,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完成学年复核。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未能按时提交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限,但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五)什么情况下会停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

答:资助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1.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被证明不实的;

3.受到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留级等处分的或主动申请退学的;

4.毕业、结业或肄业后不再连续就读的;

5.就读期间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未能及时提交学年复核材料,且无法证明是否连续就读的;

7.伪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的;

8.受助人死亡的;

9.父母依法恢复监护资格的或者重新具备监护能力的;

10.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助目的或要求情形的。

六、专家视角

重庆市新闻发布评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必华指出,我市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圆梦项目实施办法,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相关政策要求的务实行动,更是坚守民生保障底线、厚植为民服务情怀、做实儿童福利事业的有力实践。该政策精准聚焦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一重点帮扶群体,进一步规范申办流程、统一资助标准,健全常态化复核与动态管理机制,切实将惠民扶智举措抓细抓实、落地见效,全心全意护航困境学子安心就学、向阳成长、逐梦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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