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助学金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1.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
2.未被收养;
3.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每人每学年发放0.8万元助学金。
二、助学金发放周期
助学金发放学年度为当年9月至次年6月。对于在6月、7月批准为资助对象的,从当年9月起发放;其他月份批准为资助对象的,从次月起发放。
三、申请流程

四、助学金补助停发条件
(一)资助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民政部门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
1.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被证明不实的;
3.受到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留级等处分的或主动申请退学的;
4.(四)毕业、结业或肄业后不再连续就读的;
5.就读期间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未能及时提交学年复核材料,且无法证明是否连续就读的;
7.伪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的;
8.受助人死亡的;
9.父母依法恢复监护资格的或者重新具备监护能力的;
10.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助目的或要求情形的。
(二)资助对象连续两次及以上就读同一层次学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保障。
(三)在资助时限内,资助对象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应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证明材料,申请暂停发放助学金并保留资助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