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取消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限制;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是简化了外商捐资举办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等。
三是简化了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设立及备案程序。可在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收住老年人的条件下,直接向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备案。
四是提出了有关工作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要落实优惠政策、要加强监督指导、要把握试点范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