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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日期: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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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民〔2023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通知》,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我市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试点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我局在严格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出台《通知》。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04号),指出“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48日,在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取消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限制;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是简化了外商捐资举办主体资格证明要件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等。

三是简化了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设立及备案程序。可在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收住老年人的条件下,直接向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备案。

四是提出了有关工作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要落实优惠政策、要加强监督指导、要把握试点范围要求。

三、核心举措

放宽了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对举办者的证明要件、申报设立及备案程序进行了简化

四、执行时限

自即日起至202448

五、专业名词解释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养老机构是指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主要为既不是救助型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也无力支付市场型养老机构服务的普通老年群体例如低保老人等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主体资格:是指主体从事某项工作、职业、活动时依照法律或专业规范应当具备的相应的资质。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人,法律上称为主体不适格,其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不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