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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政策问答
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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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各级民政部门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规范和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能否对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量化

答: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细化量化,但不得与市民政局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抵触。

(四)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否可以修改?

答: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和必要性时,应当同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及时修改。

(五)《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什么时间起实施?

答: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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