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政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重庆市民政局制订了《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现将《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上级有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等文件及李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中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完善许可等裁量基准。二是相关规章修订,重庆出台《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令第 355 号),更新原办法,民政领域裁量基准规则需随之修订。三是我市民政领域有需要,市司法局要求下已出台《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领域行政裁量基准表〉的通知》,需更新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与之适应。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法规制度体系,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了裁量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划分、裁量因素、裁量阶次及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规则,明确了裁量程序、监督管理等原则性、统一性规定。从框架结构上,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总则(第1条到第6条),重点说明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概念、行使裁量权基本原则和职责划分。第二章为裁量适用规则(第7条到第16条),明确了八类裁量因素,列举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情节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明确了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的禁止情形、罚款数额、多种违法行为处罚、并处处罚等,也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的情形。第三章为裁量程序规则(第17条到23条),明确了裁量权实施需过程公开、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裁量应当进行集体讨论,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应当推进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24条到第28条),明确了市民政局对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了对裁量不当及过错责任追究相关内容。第五章为附则(第29条、30条),规定了《裁量权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四、政策问答
(一)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各级民政部门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规范和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能否对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量化?
答: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细化量化,但不得与市民政局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抵触。
(四)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否可以修改?
答: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和必要性时,应当同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及时修改。
(五)《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什么时间起实施?
答: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衡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
六、执行时间
《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