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包含哪些?
答:适用对象为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对上述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民政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回避?回避申请由谁决定?
答:案件承办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也可以申请承办人回避。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由民政部门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不停止。
(三)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幅度符合法定限额;3.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哪些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1.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3.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五)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立案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二是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且该违法事实经初步判断已达到行政处罚的程度;三是该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六)民政部门送达执法文书时,电子方式送达需满足什么前提?送达日期如何认定?
答:民政部门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需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