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印发了《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部署,明确提出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规范全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修订了《规定》。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主要内容
1.《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共有九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办案原则、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法律文书样式及制作要求等内容;第二章立案,明确了立案程序、立案的条件和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等规定;第三章调查,明确了调查取证的程序要素、可采取的措施、询问笔录制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现场勘查要求等规定;第四章证据,明确了证据的种类、提供证据的方式、证据的要素、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证据的鉴定、证据目录等规定;第五章听证,明确了举行听证的情形、听证的程序、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规定;第六章决定,明确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决定的形成和作出形式、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等规定;第七章期间和送达,明确了办理期限、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方式等规定;第八章执行和结案,明确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对社会组织处罚的执行、结案的情形、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等规定;第九章附则,明确了“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按自然日计算”和施行日期的规定。
2.《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共十条,明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含二百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定具体实施步骤;其中,为减少简易程序带来的争议和风险,明确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和要求、调查取证的要求和证据固化、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和要求、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执法人员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情形等规定。
四、政策问答
(一)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包含哪些?
答:适用对象为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对上述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民政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回避?回避申请由谁决定?
答:案件承办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也可以申请承办人回避。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由民政部门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不停止。
(三)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幅度符合法定限额;3.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哪些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1.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3.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五)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立案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二是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且该违法事实经初步判断已达到行政处罚的程度;三是该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六)民政部门送达执法文书时,电子方式送达需满足什么前提?送达日期如何认定?
答:民政部门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需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关键词解释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一般程序:是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的标准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能快速进行调查处理,并且能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
六、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