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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9914/2021-00020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渝民发〔2021〕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1-08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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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民政局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党组2020年第6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21年1月5日


重庆市民政局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政系统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是指市民政局制定或代拟的影响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民政局机关、局属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支出项目,包括一般性项目和市级重点专项。

第三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形成由市民政局党组统一领导,各区县民政部门、局属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分工协作,全市民政系统和有关资金使用单位广泛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格局;构建涵盖各区县民政部门、局属单位和局机关资金、项目和政策全方位,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形成预算资金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预算执行和政策实施融合,资金使用和部门(单位)履职、业务推进融合,使预算绩效管理成为推动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提升民政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

第四条  市民政局机关、局属单位项目支出和中央、市级民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实施范围。

第五条  全市民政系统按照总体设计、全面实施、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原则,统筹推进、重点发力,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局主要领导对预算绩效管理负总责,分管业务工作局领导负责分管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负责统筹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等预算绩效管理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局属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主体,同时也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监控和评价结果等工作。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人和经办人同时是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业务监管人员同时是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指导责任人。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实施的项目支出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估、目标设置、运行监控、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与局机关部门整体绩效有关工作。局机关多个处室共同管理、实施的一般性项目和市级重点专项,必要时可由局规划财务处召集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全市民政系统预算绩效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牵头开展局机关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估、目标设置、运行监控、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部门整体绩效工作,录入和维护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资料。

第十条  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和单位整体绩效的绩效评估、目标设置、运行监控、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中央、市级下达的民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估、目标设置、运行监控、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指标体系建设等可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购买第三方机构专业服务,但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等事项不得购买服务。

第三章  工作任务和流程

第十三条  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环节,在重大政策出台和预算安排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出台重大政策、安排预算的必备要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范围和金额起点按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同步调整。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分解细化各项工作任务,同步申报当年和中期规划绩效目标。参加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的年度中预算评审的项目都应编制或调整完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清晰、量化、可行、易考核,与年度和中期工作计划、工作任务、预算相匹配。重要和核心的绩效目标设置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绩效目标主要以绩效指标的形式表述,指标名称、指标类型、指标性质、指标值、计量单位、指标权重、指标说明等严格按市财政局规定执行。要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把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与资金规模相匹配,在预算批复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中央、市级民政专项资金下达后,区县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将与下达资金规模、方向和用途相匹配的区域绩效目标表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推进民政领域预算绩效共性指标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涵盖各项资金和项目支出、突出绩效特色、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民政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快民政系统预算支出标准、资产配置标准、事业成本和分领域、多层次的业务标准体系建设,实现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业务管理深度融合,加强业务标准与预算支出标准的衔接。

第十六条  区县民政部门、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持续、定期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定期收集预算执行和项目推进情况,分析监控结果,督促组织实施单位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对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严重不匹配或预期无绩效、低绩效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实施,将预算及时调整至其他急需实施的项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及时按照绩效目标调整程序规定申请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区县民政部门、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要按照中央、我市对绩效评价的时限、范围等要求,通过自评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年度预算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实现预算资金绩效自评全覆盖。合理设置自评指标权重、分值,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量化评分。资金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或相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强化事前绩效评估、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各环节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事前绩效评估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估结果为不支持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年度预算执行考核,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要配合局规划财务处,严格按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民政领域绩效指标体系,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起草制定的影响财政收支的政策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绩效评估、运行监控情况,实施或组织实施的重点专项一级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绩效评估、运行监控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对绩效管理差的区县民政部门、局属单位和局机关处室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擅自调整绩效指标、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  局规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开展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指导。局机关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口业务板块民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县民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我市对预算绩效管理有新规定和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我局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原文下载: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