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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日期: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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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制定出台的《重庆市民政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央和市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形势发展,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要求,需要修订完善。按照局党组要求,规财处根据财政等部门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一、 修订原则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有关资金管理最新规定。坚持只对区县、不对项目,坚持科学分配、注重绩效,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坚持预算在前、统筹监管。

二、 修改内容

(一)标题

将原《办法》标题修改为《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这样更直观、更通俗、更能反映民政资金情况。

(二)预算编制

以前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代编,现在由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上报下一年度预算及三年滚动规划。按此新的规定,增加了预算编制的要求、原则、程序等内容,列入办法第三章。

(三)分配办法

一是明确实行“项目整合、统筹考虑、各方兼顾、切块分配、区县落实”的资金分配原则,坚持“先制定具体办法、再分配使用资金”的管理方法,市民政局原则上按照相关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落实到项目,以增强区县统筹能力,市民政局负责提出资金使用要求,明确资金使用功能,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二是修改资金分配方式,明确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进行统筹分配。根据资金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挂钩因素、权重和标准,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

(四)分配程序

《办法》第五章分配程序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进行了完善,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均要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使用管理要求

《办法》第六章使用管理部分,根据目前财政部门对资金绩效管理规定进行了细化,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到评价结果的运用,全过程明确了绩效管理要求。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