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9〕5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2019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3月4日  

 

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民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民政资金统筹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重庆市财政局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民政事业发展资金,指中央下达我市及市级财政安排、为实现中央和市级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按照规定用途安排用于民政事业发展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包括:

(一)社会救助资金。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残儿童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困难群众慰问补助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社会福利资金。三项补贴制度(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贫困残疾人经济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等社会福利资金。

(三)民政管理事务资金。民政工作以奖代补资金(含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府支持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社区建设奖补资金、殡葬事业改革补助等民政管理事务资金。

(四)福彩公益金。用于老年福利、儿童福利、其他公益等方面的福彩专项资金。

第四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来源包括一般财政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五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管理除应当遵守国家和我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循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明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局主要领导对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分管业务工作局领导负责使用管理,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负责统筹监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各类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本处室业务相关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处室主管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报本处室主管的专项资金预算建议;

(三)拟订本处室主管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专项资金使用需要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

(四)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并指导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局规划财务处负责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统筹、审核、监管、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按市财政局要求组织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初审;

(二)负责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统筹协调;

(三)对局处室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配合局业务处室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五)配合局业务处室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第九条  局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直接使用专项资金的,具体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程序做好资金的申报工作,提出资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根据绩效评价办法进行绩效评价;

(四)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向市民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有关方面监督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根据市里统一部署,按照市财政局对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分区县、分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同时,根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一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由局机关业务处室根据项目相应的数量、标准等测算资金需求,编制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由局规划财务处汇总审核资金预算,提请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分配按照“项目整合、统筹考虑、各方兼顾、切块分配、区县落实”的思路,坚持“先制定具体办法、再分配使用资金”的方法,市民政局原则上按照相关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落实到项目,以增强区县统筹能力。

第十四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管理要做到每一项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按办法分配、使用、管理。民政事业发展资金批准设立后,局机关相关处室制定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资金与其管理办法相对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用途、职责分工、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与局规划财务处和市财政局相关处室会商后,报分管业务工作局领导审核,提交市民政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必须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当根据资金性质和我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挂钩因素、权重和标准制定分配办法。分配因素选取与实现目标、工作任务等密切相关的专用指标和受益地区财力水平、相关人口规模等通用指标,具体因素包括服务对象人数、保障标准、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能力大小、财政依存度、户籍人口、工作量大小、工作绩效、项目需求、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五章  资金下达及分配程序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民政事业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至区县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民政事业发展资金预计数占当年民政事业发展资金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

第十七条  接到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民政事业发展资金文件后,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资金分配决定,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商请拨付资金的文件,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拨付资金。如无特殊情况,当年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必须当年拨付使用。

第十八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分配程序:

(一)局机关业务处室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根据该项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分配办法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送局规划财务处。

(二)局规划财务处对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分配方案按相关规定和依据进行初审,经规划财务与纪检监察联席会议商定后提出初审意见。

(三)分管业务工作局领导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分管规划财务工作局领导统筹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五)局规划财务处将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意见。

(六)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局业务处室将分配方案提交市民政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向市财政局报送商请拨付民政事业发展资金文件。

(八)市财政局下达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分配文件。

(九)市民政局对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分配拨付情况备案,并告知相关区县。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分配文件下发后,应同时报送局规划财务处、驻局纪检组备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要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效益。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中,局规划财务处要加强对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的审核和管理,逐步推动绩效目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局规划财务处会同局机关业务处室开展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自评,根据预算批复的项目,逐项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分,分析未完成的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按要求向市财政局反馈自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  局规划财务处会同局机关业务处室确定相应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考评办法,采取自评、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等多种形式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及时向民政部、市财政局反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下达后,局机关业务处室负责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合理、及时、有效使用资金,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不得从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管理费,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等项目;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补贴、福利等。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要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局规划财务处会同局机关业务处室对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形成专题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民政事业发展资金检查的重点是: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进度是否达到要求;资金发放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及时、足额发放,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

第二十八条  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要作为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九条  分配管理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及使用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民政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民发〔2015〕8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