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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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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提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会商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局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重庆市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明确监管范围内容。《方案》监管范围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主要内容为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的分配下达、资金的发放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等;明确了资金监管机制和保障措施,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二)加强资金流程监管

1.加强资金预算编制。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属于市、区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区县承担主体责任、市级统筹协调给予补助。区县承担资金保障主体责任。

2.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下达。一是要求各区县结合中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区县级财政资金预算,按照因素分配法进行资金分配,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乡镇(街道)倾斜。二是要求各区县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设立乡镇(街道)基层临时救助备用金。

3.规范资金发放监管。一是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审核,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实行社会救助金社会化发放。二是建立社会救助金代取备案制度。对于无法自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对象,可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或由民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经本人同意,落实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由监护人、委托照料人或他人代为支取的,乡镇(街道)与代为支取人及救助对象签订社会救助金代领协议,明确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则上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确定为代为支取人。三是建立临时救助现金、实物发放备案制度。对在临时救助实施中,发放现金或实物的,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四是规范社会救助资金代理发放。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名目,严格按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金等规范名目进行发放,杜绝以工资、补贴等名目发放社会救助资金。

4.规范社会救助资金支付使用。进一步明确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确保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明确各地要合理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健全监管机制

1.健全专项监督检查机制。会同审计部门定期开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审计等,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拨付、发放、使用等方面情况。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2.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创新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全程可视化监控。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实现在线办理业务、运转流程查询、资金风险自动预警等功能。

3.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机制。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机结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运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救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独立评估,增强社会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等情况。加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公示,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公示时限。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引导救助对象成为社会监督的力量。

政策原文